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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1-2002 (GBZ11-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51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GBZ 59; GBZ 73; GBZ 74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4]14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磷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797-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磷化氢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为了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
GB 7797-1987 作了修订。
原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近十年国内外有关文献
资料说明,磷化氢中毒诊断指标中涉及心、肺、脑、肾等重要器官损害的有关规定均可根据
职业病靶器官损害表现具同一性的原则,均可引用相关总则标准内的有关条文执行。本标准
附录中加入了本标准与各相关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及河南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中
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西安市中心医院及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急性磷化氢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磷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
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磷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较高浓度磷化氢的职业史,发病较快, 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其它必要的临床
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有类似症状的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有头疼、乏力、恶心、咳嗽等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症状,但症状较少,程度较轻,脱
离接触后多在 24 小时内消失。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
b) 轻度呼吸困难、肺部听到少量干、湿啰音,符合化学性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
重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表现外,还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中毒开始即表现为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昏迷、抽搐;
b) 肺水肿;
c) 休克;
d) 明显心肌损害;
e) 明显肝、肾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
6.1.2 对观察对象应观察 24 小时,根据情况处理。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至少观察 24~48
小时,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6.1.3 治疗以对症治疗及支持治疗为主。要早期、积极地处理昏迷、肺水肿、心肌或肝、肾
损害等情况。其治疗原则和护理与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6.2.1 中毒患者一般可治愈。轻度中毒者多在 1~2 周内恢复,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
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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