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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17-2022 (GBZ117-2022) | | 中文名称 |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radiograph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8,169 |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 实施日期 | 2023-03-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γ射线探伤机和y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 |
GBZ 117-2022
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radiograph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代替 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γ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
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9445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 14058γ射线探伤机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6837 无损检测仪器 固定式和移动式工业X射线探伤机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50 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4 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
4.1 开展工业探伤工作的使用单位对放射防护安全应负主体责任。
4.2 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明确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和实施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措
施。
4.3 应对从事探伤工作的人员按 GBZ 128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 GBZ 98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
护。
4.4 探伤工作人员正式工作前应取得符合 GB/T 9445要求的无损探伤人员资格。
4.5 应配备辐射剂量率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6 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 探伤机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X射线探伤机
5.1.1 X射线探伤机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 X射线管焦点 100 cm处的漏射线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应符
合表 1的要求,在随机文件中应有这些指标的说明。其他放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T 26837 的要求。
5.1.2 工作前检查项目应包括:
a) 探伤机外观是否完好;
b) 电缆是否有断裂、扭曲以及破损;
c) 液体制冷设备是否有渗漏;
d)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工作;
e) 报警设备和警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f) 螺栓等连接件是否连接良好;
g) 机房内安装的固定辐射检测仪是否正常。
5.1.3 X射线探伤机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单位应对探伤机的设备维护负责,每年至少维护一次。设备维护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
人员或设备制造商进行;
b) 设备维护包括探伤机的彻底检查和所有零部件的详细检测;
c) 当设备有故障或损坏需更换零部件时,应保证所更换的零部件为合格产品;
d) 应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5.2 γ射线探伤机
5.2.1 源容器及其传输导管
5.2.1.1 当源容器装载最大活度值的密封源并处于锁定状态且装配好保护盖(若有)时,源容器外表面
一定距离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超过表 2 规定的控制值,随机文件中应有该指标的说明。其他放射防
护性能应符合 GB/T 14058 的要求。
5.2.1.2工作前检查项目主要包括:
a) 检查源容器和源传输导管的照射末端是否损伤或者有异常;
b) 检查螺母和螺丝的紧密程度、螺纹和弹簧是否有损伤;
c) 确认放射源锁紧装置工作正常;
d) 检查控制软轴末端是否有磨损、损坏(磨损标准由厂家提供),与控制导管是否有效连接;
e) 安全联锁是否工作正常;
f) 报警设备和警示灯运行是否正常;
g) 检查源容器和源传输导管是否连接牢固;
h) 检查源传输导管和控制导管是否有毛刺、破损、扭结;
i) 检查警告标签和源的标志内容是否清晰;
j) 测量源容器表面一定距离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是否符合 5.2.1.1的要求,并确认放射源处于屏
蔽状态。
5.2.2 γ射线探伤机的维护
5.2.2.1 应定期对γ射线探伤机中涉及放射防护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γ射线
探伤机时,应由厂家专业人员将放射源倒入换源器后进行。使用单位人员不应单独对探伤机进行维修。
5.2.2.2 应经常对γ射线探伤机的控制组件包括摇柄、源传输导管进行润滑擦洗,齿轮应经常添加润滑
剂,并对源传输导管接头进行擦洗,避免灰尘和砂粒。
5.2.3 放射源的贮存和领用
5.2.3.1使用单位应设立专用的放射源(或带源的探伤机)的贮存库。
5.2.3.2 移动式探伤工作间歇临时贮存含源容器或放射源、控制源,应在专用的贮存设施内贮存。现场
存储设施包括可上锁的房间、专用存储箱或存储坑等。应具有与使用单位主要基地的存储设施相同级别
的防护。临时贮存完毕,应进行巡测,确保存储安全。
5.2.3.3 放射源贮存设施应达到如下要求:
a) 严格控制对周围人员的照射、防止放射源被盗或损坏,并能防止非授权人员采取任何损伤自己
或公众的行动,贮存设施门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b) 应能在常规环境条件下使用,结构上防火,远离腐蚀性和爆炸性等危险因素;
c) 在公众能接近的距外表面最近处,其屏蔽应能使该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 或者审
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水平;
d) 贮存设施的门应保持在锁紧状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e) 定期检查物品清单,确认探伤源、源容器和控制源的存放地点。
5.2.3.4 放射源的储存应符合 GA 1002的相关要求。
5.2.3.5 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源领用及交还制度,建立领用台帐,明确放射源的流向,并有专人负责。
5.2.3.6 领用、交还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时,应对离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离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进行测量,
确认放射源在源容器内。含放射源的源容器应按规定位置存放,领用和交还都应有详细的登记。
5.2.4 放射源的运输和移动
5.2.4.1 放射源的货运运输要求按 GB 11806的规定执行,应满足 A类与 B类运输货包要求。在运输过
程中,源窗应处于关闭状态,并有专门的锁定装置。
5.2.4.2 含源装置应置于储存设施内运输,只有在合适的源容器内正确锁紧并取出钥匙后方能移动。
5.2.4.3 在不涉及公用道路的厂区内移动时,应使用小型车辆或手推车,使含源装置处于人员监视之下。
5.2.5 废旧放射源的处理
使用单位应与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当放射源需报废时,应按照协议规定将废旧
放射源返回生产单位或原出口方。放射源的购买及报废手续应遵照相应审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相关文件
记录应归档保存。
6 固定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探伤室放射防护要求
6.1.1 探伤室的设置应充分注意周围的辐射安全,操作室应避开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并应与探伤室分
开。探伤室的屏蔽墙厚度应充分考虑源项大小、直射、散射、屏蔽物材料和结构等各种因素。无迷路探
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不小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X射线探伤室的屏蔽计算方法参见 GBZ/T 250。
6.1.2 应对探伤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分区管理应符合 GB 18871的要求。
6.1.3 探伤室墙体和门的辐射屏蔽应同时满足:
a) 关注点的周围剂量当量参考控制水平,对放射工作场所,其值应不大于 100μSv/周,对公众
场所,其值应不大于 5μSv/周;
b) 屏蔽体外 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应不大于 2.5μSv/h。
6.1.4 探伤室顶的辐射屏蔽应满足:
a) 探伤室上方已建、拟建建筑物或探伤室旁邻近建筑物在自辐射源点到探伤室顶内表面边缘所张
立体角区域内时,探伤室顶的辐射屏蔽要求同 6.1.3;
b) 对没有人员到达的探伤室顶,探伤室顶外表面 30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通常可
取 100μSv/h。
6.1.5 探伤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应在门(包括人员进出门和探伤工件进出门)关闭后才能进行探
伤作业。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部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在探伤过程中,防
护门被意外打开时,应能立刻停止出束或回源。探伤室内有多台探伤装置时,每台装置均应与防护门联
锁。
6.1.6 探伤室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
伤机联锁。“预备”信号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室内人员安全离开。“预备”信号和“照射”
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在醒目的位置处应有对
“照射”和“预备”信号意义的说明。
6.1.7 探伤室内和探伤室出入口应安装监视装置,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应有专用的监视器,可监视探伤
室内人员的活动和探伤设备的运行情况。
6.1.8 探伤室防护门上应有符合 GB 18871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6.1.9 探伤室内应安装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绳,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钮或拉绳的
安装,应使人员处在探伤室内任何位置时都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够使用。按钮或拉绳应带有标签,
标明使用方法。
6.1.10 探伤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
数应不小于 3次。
6.1.11 探伤室应配置固定式场所辐射探测报警装置。
6.2 探伤室探伤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 对正常使用的探伤室应检查探伤室防护门-机联锁装置、照射信号指示灯等防护安全措施。
6.2.2 探伤工作人员在进入探伤室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当剂量率达到设定的报警阈值报警时,探伤工作人员应立即退出探伤室,同时防止其他
人进入探伤室,并立即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
6.2.3 应定期测量探伤室外周围区域的剂量率水平,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围毗邻区域人员居留处。
测量值应与参考控制水平相比较。当测量值高于参考控制水平时,应终止探伤工作并向辐射防护负责人
报告。
6.2.4 交接班或当班使用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前,应检查是否能正常工作。如发现便携式 X-γ剂量率
仪不能正常工作,则不应开始探伤工作。
6.2.5 探伤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配备的辐射防护装置,如准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潜在的辐射降到最低。
6.2.6 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员都应该确认探伤室内部没有人员驻留并关闭防护门。只有在防护门
关闭、所有防护与安全装置系统都启动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探伤工作。
6.2.7 开展探伤室设计时未预计到的工作,如工件过大等特殊原因必须开门探伤的,应遵循本标准第
7.1条~第 7.4条的要求。
6.3 探伤设施的退役
当工业探伤设施不再使用,应实施退役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a) 有使用价值的γ放射源可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转移到另一个已获使用许可的机构,或者按照
本标准第 5.2.5条中废旧放射源的处理要求执行。
b) 掺入贫铀的屏蔽装置应与γ射线源一样对待。
c) X射线发生器应处置至无法使用,或经监管机构批准后,转移给其他已获许可机构。
d) 包含低活度γ射线源的管道爬行器,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 当所有辐射源从现场移走后,使用单位按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f) 清除所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安全告知。
g) 对退役场所及相关物品进行全面的辐射监测,以确认现场没有留下放射源,并确认污染状况。
7 移动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7.1 作业前准备
7.1.1 在实施移动式探伤工作之前,使用单位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以保证实现安全操作。评
估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地点的选择、接触的工人与附近的公众、天气条件、探伤时间、是否高空作业、
作业空间等。应考虑移动式探伤对工作场所内其他的辐射探测系统带来的影响(如烟雾报警器等)。
7.1.2 使用单位应确保开展移动式探伤工作的每台探伤机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
7.1.3 移动式探伤工作如在委托单位的工作场地实施准备和规划,使用单位应与委托单位协商适当的
探伤地点和探伤时间、现场的通告、警告标识和报警信号等,避免造成混淆。委托单位应给予探伤作业
人员充足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工作的安全开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实施。
7.2 分区设置
7.2.1 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
界设置警示标识。现场射线探伤工作应在指定为控制区的区域内进行。
7.2.2 一般应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 15μSv/h的区域划为控制区。
a) 对于 X 射线探伤,如果每周实际开机时间高于 7 h,控制区边界周围剂量当量率应按公式(1)
计算:
b) 对于γ射线探伤,控制区距离的估算方法参见本标准附录 A。
7.2.3 控制区边界上合适的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射线工作区”
警告牌,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7.2.4 控制区的边界尽可能设定实体屏障,包括利用现有结构(如墙体)、临时屏障或临时拉起警戒
线(绳)等。
7.2.5 移动式探伤作业工作过程中,控制区内不应同时进行其他工作。为了使控制区的范围尽量小,
应使用合适的准直器并充分考虑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现场屏蔽等条件。视情况
采用局部屏蔽措施。
7.2.6 每一个探伤作业班组应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并定期对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应配备能在现场环境条件下可听见、看见或产生震动信号的个人剂量报警仪。
7.2.7 探伤作业期间还应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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