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 > 第135页 > GBZ118-2020
标准搜索结果: 'GBZ118-2020'
| 标准编号 | GBZ 118-2020 (GBZ118-2020) | | 中文名称 |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 | | 英文名称 | (Radiat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logging in oil and gas fiel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4,195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Z 118-2020: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
GBZ 118-2020 英文名称: (Radiat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logging in oil and gas fiel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和检测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实践的放射防
护与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SY/T 5419 石油测井中子发生器及中子管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仅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壳
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保护性壳。
3.2
放射源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4 通用要求
4.1 放射源应符合 GB 4075 中对油气田测井放射源的要求,确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应有放射源编号与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称或符号。应有放射源的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污染与泄漏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日期等。
4.2 测井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应符合 GB 11930 中有关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尤其注意以下
几点:
a) 在满足测井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较低、γ 辐射能量较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
并尽量减少使用及贮存的活度;
b) 采用远距离操作,尽量选用机械、自动和密闭的方式操作;
c) 熟练操作技术,努力缩短操作时间;
d) 及时处理放射性污染,防止污染的扩散;
e) 尽量减少液体、固体等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f) 加强安全防护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g) 按照 GB 18871 的要求,根据油气田测井中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对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测井工作场所进行分级管理。
4.3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切实可行,并经使用单位组织的相关专家确认操
作规程后,方能正式操作。
4.4 开展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测井中子发生器的类
别配备外照射放射防护检测仪器、放射性污染检测仪器等自检设备,同时为放射工作人员佩戴相应种类的个人剂量报警仪等个人防护用品。
5 贮存、运输及测井现场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贮存、放射性实验室的放射防护要求
5.1.1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罐(桶)(以下简称源罐)应便于搬运和放射源的取
出、放入,应单源单罐且能锁定;源罐的外表面应有放射源编码、核素种类、出厂活度和出厂时间的标签,并按照 GB 2894 的规定印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使用单位的名称。贮存能释放 β 射线的放射性核素的贮存运输容器壁厚应大于 β 射线在该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 射线最大能量在 1 MeV 以上时,应采取韧致辐射屏蔽措施。
5.1.2 放射性物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建筑物,四周应设围墙,围墙内不应有非放射工
作人员居住、办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说明。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不应在源库内进食、饮水、吸烟等。贮存大于 185 GB q(5 Ci)的中子源或大于 18.5 GB q(0.5 Ci)的 γ 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与传送设备。
6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要求
6.1 退役放射源、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按 GB 14500 的规定执行。
6.2 低放射性废液的排放按照GB 18871的规定执行。
6.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及中子管贮存库内应设放射性污物桶,所有固体放射性废物应丢入污物
桶内收集或放入贮存设施内暂存。
6.4 实验剩余放射性溶液和高浓度的容器涮洗液等不能排放的废液,按半衰期长短分别收集在专用收
集容器内,可作为放射性废物在贮存设施中封存。
6.5 未用或剩余放射性示踪剂(或连同释放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带回实验室处理。
6.6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原则与应急措施参照附录A进行。
7 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检测要求
7.1 测井用放射源的放射防护检测要求
7.1.1 新放射源与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