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Z12-2002'
| 标准编号 | GBZ 12-2002 (GBZ12-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mium Induced Nasal Disea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5,544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引用标准 | GBZ 18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4]14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 |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2-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mium Induced Nasal Disea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798-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在电镀作业中接触广泛,如防护不当,
作业者可发生以鼻中膈黏膜糜烂、溃疡、软骨部穿孔等为主的铬鼻病。为早期正确诊断及处
理鼻部损害,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职防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鼻部损害称为铬鼻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六价铬化合物的职业史和有关的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损害,
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学调查,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铬鼻病患者可有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
肿胀、干燥或萎缩等体征。凡有以下鼻部体征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铬鼻病。
a) 鼻中隔黏膜糜烂,少数情况下为鼻甲黏膜糜烂;
b) 鼻中隔黏膜溃疡;
c) 鼻中隔软骨部穿孔。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以对症治疗为主。局部可应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或溶菌酶制剂;对鼻中隔穿孔患者,必要
时可行鼻中隔修补术。
5.2 其他处理
5.2.1 鼻黏膜糜烂较重患者,可暂时脱离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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