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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25-2009 (GBZ125-2009) | | 中文名称 |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 | 英文名称 |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3,176 | | 发布日期 | 2009-10-26 | | 实施日期 | 2010-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Z 125-2002; GBZ 137-2002 | | 引用标准 | GB 4075; GB 11806; GB 14052; GB 18871; GBZ 128; GBZ/T 208 | | 标准依据 | 卫通[2009]1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源容器和含密封放射源的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以及放射防护检验和检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于粒子注量测量的含密封源的检测仪表, 包括料位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秤等。 |
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 125-2009 英文名称: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25—2009代替 GBZ125—2002,GBZ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源容器和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以 及放射防护检验和检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粒子注量测量的含密封源的检测仪表(以下简称检测仪表),包括料位计、密度 计、湿度计、核子秤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对源容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4.1 用于支持和容纳密封源的部件应做到既能牢固、可靠的固定密封源,又便于密封源的装拆。
4.2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检测仪表中源容器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14052 的相应要求。
4.3 源容器应有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密封源安装与拆卸操作的结构与部件,例如具有由外表面不 可直接视见的隐式组装结构,或具有使用特殊的专用工具时才能组装、拆卸源容器的零部件、安全锁等。
4.4 当源容器设有限束器、源闸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当透射式检测仪表探测器处于距密封源最远使用位置时,以密封源为中心的有用线束的立体角 不应超出无屏蔽体探测器或探测器的屏蔽体
b)源闸在“开”、“关”状态的相应位置应可分别锁定,并有明显的“开”、“关”状态指示;
c)如果源闸为遥控或伺服控制的,则遥控电路或伺服控制电路发生故障时,源闸应自动关闭;
d)安装在物料传送带旁侧的源容器的源闸:在传送带运行时,应自动开启;在传送带停止运行时, 应自动关闭。
e)上 述 c,d 两项,当源闸自动关闭意外故障时,应有手动关闭源闸的设施。
4.5邻近密封源的部件应选用散射线、轫致辐射少且耐辐照的材料。
4.6 源容器的生产厂家应给出容器中可装载密封源的核素和最大活度。
4.7 检测仪表在不同场所使用时,见附录 A 所标示的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4.8 源容器外表面应有牢固的标牌并清晰地标明下列内容:
a) 符 合 GB18871 规定的电离辐射标志;
b) 制造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型号和系列号;
c) 核素的化学符号和质量数、密封源的活度及活度的测量日期 ;
d) 符 合GB14052 规定的检测仪表的类别和安全性能等级的代号。
5 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5.1 生产和销售要求
5.1.1检测仪表中的密封源的质量应符合GB 4075 的要求。在满足工作需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活度 低、贯穿能力弱、放射毒性低的密封源。
5.1.2 当需要以远距离控制的方式把密封源输送到源容器外部时,检测仪表应:
a) 具有在控制台和源容器上醒目显示密封源工作状态的指示部件;
b) 配有监视密封源工作状态的剂量测量仪器。
5.1.3检测仪表生产厂家应按GB14052 规定的密封源容器安全性能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和出厂检 验,应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证件。
5.1.4检测仪表的随机文件应包括:
a) 检测仪表技术特性的文件中应列出与4.2、4.6~4.8有关的内容与技术数据;
b) 检测仪表检验(含本标准表2不同类检验与检查项目)合格的证明文件;
c) 有关密封源和源容器安装、拆卸、检修、运输、贮存及退役、放射事故预防、异常事件应急处置、检 测仪表使用许可证件办理等放射防护方面的注意事项;
d) 给出检测仪表在工作状态时相应于2.5μSv/h 周围剂量当量率辐射区范围的等剂量曲线图或表。
5.1.5在许可的范围内生产与销售,建立生产与销售检测仪表和其密封源的台账,按国家法规建立管 理制度(见附录 B)。
5.2 贮存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贮存,检修检测仪表时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临时存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防盗、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潮湿的贮存条件;按安全保卫审管要求设置防盗锁等安全措施;
b) 由经授权的专人管理,建立收贮台账和定期清点制度;建立领取、借出收回登记和安全状态检查、剂量测量制度;
c) 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d) 密封源存放处应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见GB18871)。
5.3 使用要求
5.3.1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检测仪表和其密封源,建立台账,按国家法规建立管理制度(见附录 B)。
5.3.2新购人的检测仪表应按本标准进行放射防护与安全验收检验。
5.3.3检测仪表的固定使用场所,源容器应安装牢固、可靠,应采取安保措施防止丢失密封源,阻止人 员进入源容器与受检物之间的有用线束区域。
5.3.4 涉及密封源的安装、检查、维修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源容器的结构,掌握放射防护技能,取得放 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并得到操作授权。
5.3.5在监督区内的放射工作人员、各类检测仪表放射源换装和检测仪表涉源维修时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128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5.3.6退役的密封源应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格管理,退回生产厂家或转送退役源保管部门,并有永久 的档案。
5.3.7在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见GB18871)。
5.4 运输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运输应遵守GB11806的要求。
5.5 事故应急要求
5.5.1 对检测仪表及其使用的密封源,应根据其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风险,按GBZ/T208判断危险指 数和相应的放射源危险分类,为事故应急准备提供依据。 主要的检测仪表的危险分类列于附录 C
5.5.2 根据生产、使用、贮存密封源和检测仪表的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的风险,按国家规定的放 射事故分类要求,制定相应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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