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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28-2019 (GBZ128-2019)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25,295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Z 128-2019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ICS 13.100
C 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代替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2019-09-27发布
202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要求...2
5 监测系统与使用要求...3
6 剂量评价...3
7 质量保证...5
8 记录、档案和报告...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估算方法...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和个人监测报告要求...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年度统计表...20
参考文献...22
前言
本标准第 4章、5.1、5.2.1、5.2.4、5.2.6、5.2.7、5.3.1、5.3.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 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与 GBZ 128-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6年版的第 2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 3章,2016年版的第 3章);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基本要求(见 5.1,2016年版的 5.1);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选择(见 5.2,2016年版的 5.2);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的佩戴要求(见 5.3,2016年版的 5.3);
--修改了剂量评价一般原则(见 6.1,2016年版的 6.1);
--修改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评价方法(见 6.2,2016年版的 6.2);
--修改了剂量调查内容及调查表(见 8.1.3和附录 C,2016年版的 8.1.3和附录 A);
--增加了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见附录 A);
--增加了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估算方法(见附录 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
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文、丁艳秋、胡爱英、张文艺、万玲、翟贺争、张璇、郝述霞、王美娇、陈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94-1985;
--GB 5294-2001;
--GBZ 128-2002;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264-201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207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照射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external exposure
利用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对个人剂量当量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3.2
个人剂量当量 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人体某一指定点下面适当深度 d处的软组织内的剂量当量 Hp(d)。
3.3
最低探测水平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MDL
用于评价测量仪器探测能力的统计量值,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能够探测出的区别于本
底值的最小量值。
3.4
异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注: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3.5
调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诸如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
查。
3.6
名义剂量 notional dose
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戴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
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用其他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
3.7
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
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继续进行操作,在规定场所按预先规定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监测。
3.8
任务相关监测 task-related monitoring
为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时决策而进行的个人监测。
3.9
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oring
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内进行的个人监测。
4 监测要求
4.1 监测的量和单位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有 Hp(10)、Hp(3)、Hp(0.07):
a) Hp(10),适用于体表下 10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
位为毫希沃特(mSv);
b) Hp(3),适用于体表下 3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眼晶状体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
特(mSv);
c) Hp(0.07),适用于体表下 0.07 mm 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皮肤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
沃特(mSv)。
4.2 监测类型
外照射个人监测类型可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3 监测周期或频次
4.3.1 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
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 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 3 个月。
4.3.2 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应根据辐射监测实践的需要进行。
5 监测系统与使用要求
5.1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基本要求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见附录 A。
5.2 剂量计
5.2.1 应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 Hp(10)、Hp(3)和 Hp(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若
无符合 Hp(3)定义的商品剂量计,或无校准 Hp(3)剂量计的条件,可用 ICRP推荐的方法用 Hp(10)或 Hp(0.07)
剂量计的监测结果,可参考 GBZ/T 301推荐的方法对 Hp(3)进行估算。
5.2.2 在仅有光子辐射,而且光子能量≥15 keV时,宜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 Hp(10)。
5.2.3 对于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的混合辐射场,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一般可只监测
Hp(10);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宜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
局部剂量计分别测量 Hp(10)和 Hp(0.07)。
5.2.4 对于中子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不超过 10%,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
定光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粗略比值计算总剂量;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超过
10%,原则上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中子剂量测量可使用固体核径
迹探测器、热释光探测器(TLD)反照率剂量计等],分别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剂量。
5.2.5 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在工作人员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剂量
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5.2.6 在预期外照射剂量有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操作或应急
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戴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
5.2.7 剂量计应具有容易识别的标识和编码,其大小、形状、结构和重量合适,便于佩戴且不影响工作。
5.3 佩戴
5.3.1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
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5.3.2 对于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匀的工作情况,应在铅围裙外
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剂量计。
5.3.3 对于 5.3.2所述工作情况,建议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方法(在铅围裙内躯干上再佩戴另一个剂量
计),且宜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6 剂量评价
6.1 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6.1.1 按照 GB 18871的规定,对职业照射用年有效剂量评价。
6.1.2 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并作进一步调查。本标
准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 5 mSv,单周期的调查水平为 5 mSv/(年监测周期数)。
6.1.3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个人剂量当量小于 20 mSv时,一般只需将个人剂量当量 Hp(10)视为有效剂
量进行评价,否则,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当人员的眼晶状体、皮肤和四肢的剂量有可能超过相应的年
当量剂量限值时,给出年有效剂量的同时估算其年当量剂量。
6.2 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评价方法
6.2.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一般依据测得的个人剂量当量 Hp(d)进行个人剂量评价。
6.2.2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相应限值时,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
Hp(10)可直接视为有效剂量。
7 质量保证
7.1 一般要求
7.1.1 将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从监测计划制定到结果评价的全过程。
7.1.2 制定完备的个人监测计划,制定个人监测计划时,同时制定质量保证计划。
7.1.3 质量保证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a) 选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剂量计、设备和仪器;
b) 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使用的设备和仪器;
c) 定期比对选用的测量方法;
d) 按 GBZ 207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质量控制;
e) 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剂量评价;
f) 按本标准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g)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测工作;
h) 积极参与实验室间的相互比对。
7.2 监测系统的质量控制
7.2.1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满足 5.1的基本性能要求。
7.2.2 使用能提供本底信息的对照剂量计。
7.2.3 为控制使用的个人剂量探测器的分散性,进行适当筛选。
7.2.4 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按 GBZ 207的要求进行。
7.3 实施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
7.3.1 制定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戴、运输、回收和保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7.3.2 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7.3.3 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两个剂量计正确佩戴。
7.3.4 在个人监测中,按下述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a) 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以尽量减少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累的测量误差;
b) 注意测量数据有效数字的正确表示,数据有效数字的位数恰当反映该测量值的准确度;
c) 在现场用复查的方法,或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异常数据。在剔除异常数据的同时,还检
查和分析其产生原因,并记录在案。
7.4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不确定度的要求
7.4.1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接近或超过剂量限值时,对光子辐射其相对不确定度不超过 50%(95%置信水
平),对电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允许更宽些。
7.4.2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低于剂量限值时,对任何辐射,可进一步放宽对不确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对
不确定度不超过 100%(95%置信水平)。
7.4.3 不确定度评定的具体方法见 GBZ 207。
8 记录、档案和报告
8.1 记录
8.1.1 一般要求如下:
a) 记录包括: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等内容,必要时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b) 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完整监测过程;
c) 采用多种方式备份监测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数据。便于在剂量估算方法变化时,对剂量数据的复核;
d) 准许放射工作人员查询本人职业照射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8.1.2 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记录在统一的表格上:
a)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参见附录 C的表 C.1;
b) 常规监测结果的记录和评价报告表的要素参见附录 C的 C.2 和 C.3;
c) 工作人员异常结果调查表的要素参见附录 C的 C.4。
8.1.3 异常结果调查:
当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按附录C的C.4所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8.1.4 名义剂量的确定:
a)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确
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b)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1) 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2) 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3) 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4) 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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