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Z128-201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Z128-2019'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GBZ 128-2019 549 GBZ 128-2019 <=5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128-2019 (GBZ128-2019)
中文名称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57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25,295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Z 128-2019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ICS 13.100 C 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代替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2019-09-27发布 202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要求...2 5 监测系统与使用要求...3 6 剂量评价...3 7 质量保证...5 8 记录、档案和报告...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估算方法...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和个人监测报告要求...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年度统计表...20 参考文献...22 前言 本标准第 4章、5.1、5.2.1、5.2.4、5.2.6、5.2.7、5.3.1、5.3.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 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与 GBZ 128-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6年版的第 2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 3章,2016年版的第 3章);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基本要求(见 5.1,2016年版的 5.1);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选择(见 5.2,2016年版的 5.2); --修改了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的佩戴要求(见 5.3,2016年版的 5.3); --修改了剂量评价一般原则(见 6.1,2016年版的 6.1); --修改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评价方法(见 6.2,2016年版的 6.2); --修改了剂量调查内容及调查表(见 8.1.3和附录 C,2016年版的 8.1.3和附录 A); --增加了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见附录 A); --增加了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估算方法(见附录 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 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文、丁艳秋、胡爱英、张文艺、万玲、翟贺争、张璇、郝述霞、王美娇、陈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94-1985; --GB 5294-2001; --GBZ 128-2002;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264-201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207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照射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external exposure 利用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对个人剂量当量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3.2 个人剂量当量 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人体某一指定点下面适当深度 d处的软组织内的剂量当量 Hp(d)。 3.3 最低探测水平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MDL 用于评价测量仪器探测能力的统计量值,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能够探测出的区别于本 底值的最小量值。 3.4 异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注: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3.5 调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诸如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 查。 3.6 名义剂量 notional dose 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戴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 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用其他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 3.7 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 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继续进行操作,在规定场所按预先规定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监测。 3.8 任务相关监测 task-related monitoring 为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时决策而进行的个人监测。 3.9 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oring 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内进行的个人监测。 4 监测要求 4.1 监测的量和单位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有 Hp(10)、Hp(3)、Hp(0.07): a) Hp(10),适用于体表下 10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 位为毫希沃特(mSv); b) Hp(3),适用于体表下 3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眼晶状体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 特(mSv); c) Hp(0.07),适用于体表下 0.07 mm 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皮肤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 沃特(mSv)。 4.2 监测类型 外照射个人监测类型可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3 监测周期或频次 4.3.1 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 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 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 3 个月。 4.3.2 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应根据辐射监测实践的需要进行。 5 监测系统与使用要求 5.1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基本要求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主要性能要求见附录 A。 5.2 剂量计 5.2.1 应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 Hp(10)、Hp(3)和 Hp(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若 无符合 Hp(3)定义的商品剂量计,或无校准 Hp(3)剂量计的条件,可用 ICRP推荐的方法用 Hp(10)或 Hp(0.07) 剂量计的监测结果,可参考 GBZ/T 301推荐的方法对 Hp(3)进行估算。 5.2.2 在仅有光子辐射,而且光子能量≥15 keV时,宜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 Hp(10)。 5.2.3 对于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的混合辐射场,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一般可只监测 Hp(10);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宜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 局部剂量计分别测量 Hp(10)和 Hp(0.07)。 5.2.4 对于中子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不超过 10%,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 定光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粗略比值计算总剂量;当中子剂量与γ剂量的比值超过 10%,原则上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中子剂量测量可使用固体核径 迹探测器、热释光探测器(TLD)反照率剂量计等],分别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剂量。 5.2.5 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在工作人员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剂量 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5.2.6 在预期外照射剂量有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操作或应急 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戴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 5.2.7 剂量计应具有容易识别的标识和编码,其大小、形状、结构和重量合适,便于佩戴且不影响工作。 5.3 佩戴 5.3.1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 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5.3.2 对于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匀的工作情况,应在铅围裙外 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剂量计。 5.3.3 对于 5.3.2所述工作情况,建议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方法(在铅围裙内躯干上再佩戴另一个剂量 计),且宜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6 剂量评价 6.1 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6.1.1 按照 GB 18871的规定,对职业照射用年有效剂量评价。 6.1.2 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并作进一步调查。本标 准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 5 mSv,单周期的调查水平为 5 mSv/(年监测周期数)。 6.1.3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个人剂量当量小于 20 mSv时,一般只需将个人剂量当量 Hp(10)视为有效剂 量进行评价,否则,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当人员的眼晶状体、皮肤和四肢的剂量有可能超过相应的年 当量剂量限值时,给出年有效剂量的同时估算其年当量剂量。 6.2 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评价方法 6.2.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一般依据测得的个人剂量当量 Hp(d)进行个人剂量评价。 6.2.2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相应限值时,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 Hp(10)可直接视为有效剂量。 7 质量保证 7.1 一般要求 7.1.1 将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从监测计划制定到结果评价的全过程。 7.1.2 制定完备的个人监测计划,制定个人监测计划时,同时制定质量保证计划。 7.1.3 质量保证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a) 选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剂量计、设备和仪器; b) 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使用的设备和仪器; c) 定期比对选用的测量方法; d) 按 GBZ 207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质量控制; e) 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剂量评价; f) 按本标准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g)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测工作; h) 积极参与实验室间的相互比对。 7.2 监测系统的质量控制 7.2.1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满足 5.1的基本性能要求。 7.2.2 使用能提供本底信息的对照剂量计。 7.2.3 为控制使用的个人剂量探测器的分散性,进行适当筛选。 7.2.4 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按 GBZ 207的要求进行。 7.3 实施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 7.3.1 制定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戴、运输、回收和保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7.3.2 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7.3.3 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两个剂量计正确佩戴。 7.3.4 在个人监测中,按下述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a) 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以尽量减少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累的测量误差; b) 注意测量数据有效数字的正确表示,数据有效数字的位数恰当反映该测量值的准确度; c) 在现场用复查的方法,或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异常数据。在剔除异常数据的同时,还检 查和分析其产生原因,并记录在案。 7.4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不确定度的要求 7.4.1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接近或超过剂量限值时,对光子辐射其相对不确定度不超过 50%(95%置信水 平),对电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允许更宽些。 7.4.2 当监测的剂量水平低于剂量限值时,对任何辐射,可进一步放宽对不确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对 不确定度不超过 100%(95%置信水平)。 7.4.3 不确定度评定的具体方法见 GBZ 207。 8 记录、档案和报告 8.1 记录 8.1.1 一般要求如下: a) 记录包括: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等内容,必要时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b) 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完整监测过程; c) 采用多种方式备份监测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数据。便于在剂量估算方法变化时,对剂量数据的复核; d) 准许放射工作人员查询本人职业照射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8.1.2 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记录在统一的表格上: a)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参见附录 C的表 C.1; b) 常规监测结果的记录和评价报告表的要素参见附录 C的 C.2 和 C.3; c) 工作人员异常结果调查表的要素参见附录 C的 C.4。 8.1.3 异常结果调查: 当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按附录C的C.4所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8.1.4 名义剂量的确定: a)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确 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b)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1) 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2) 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3) 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4) 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

相关标准: GBZ 117  GBZ 120  GBZ 118  GBZ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