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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3-2002 (GBZ13-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Acrylonitril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96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可参考使用。 |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 13-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Acrylonitril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799-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丙烯睛(ACN)是合成化工的重要单体,用途广泛。可因接触较大量的丙烯腈而发生
急性中毒。为了有效地防治急性丙烯腈中毒,曾颁布了 GB 7799-1987。
原标准颁布 11 年来,继续有新的病例报道,临床经验更加丰富,毒理研究也有了一定
的进展,因此需要加以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以中枢神经系统
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并可有心、肝、肺等损害,使本标准的诊断分级基准更加明
确,易于操作。附录中增加了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明,条文更加
明确、合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负责起草。宁波市卫生防
疫站、安庆石化总厂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宁波市镇海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睛引起的以中枢神
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伴有心、肝、肺等脏器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丙烯腈
中毒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的丙烯腈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结合
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头痛、头昏、乏力、咽干、结膜及鼻咽部充血等表现,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恢复。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头痛、头昏加重,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手足麻木、胸闷、呼吸困难、腱反射亢
进,嗜睡状态或意识模糊,可有血清转氨酶升高、心电图或心肌酶谱异常。
5.2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以下一项者:
a) 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b) 昏迷;
c) 肺水肿。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l 迅速脱离现场,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部位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接触反应者应严密观察,症状较重者对症治疗。轻度中毒者可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
重度中毒者使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和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钠根据病情可重复应用。
6.1.3 给氧,可根据病情采用高压氧治疗。
6.1.4 对症治疗,如出现脑水肿可应用糖皮质激素及脱水、利尿等处理。
6.2 其他处理
6.2.l 轻度中毒者经治疗后适当休息可恢复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者如神经系统症状、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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