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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6-2002 (GBZ16-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luen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81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16-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luen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802-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甲苯是常用的溶剂或稀释剂。在接触甲苯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甲苯中毒。为保
护接触者身体健康,规范甲苯急性中毒的诊断,对 GB 7802-1987 作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突出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并依据损害
程度进行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及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甲苯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
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并可引起心、肾、肝、肺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
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总则)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甲苯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
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完全恢复。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乏力等症状加重,并有恶心、呕吐、胸闷、呛咳等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嗜睡状态;
b) 意识模糊;
c) 朦胧状态。
5.2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昏迷;
b) 重度中毒性肝病;
c) 重度中毒性肾病;
d) 重度中毒性心脏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无特效治疗方法。参见 GBZ 71 的原则处理。可给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以促进甲苯
的排泄;如合并心、肾、肝、肺等器官的损害,处理原则按 GBZ 74 处理。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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