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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Z17-2002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Z1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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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7-2002 239 GBZ 17-2002 <=3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17-2002 (GBZ17-2002)
中文名称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0
国际标准分类 13.1
字数估计 6,679
发布日期 4/8/2002
实施日期 6/1/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 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803-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和慢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 防治镉中毒,曾发布 GB 7803-1987。 修订后的标准将急性镉中毒分为轻、中、重三级,以指导临床急救工作;将慢性镉中毒尿镉和 尿β2-微球蛋白诊断值改为以肌酐校正的一种单位表示,删去目前不常用的尿蛋白电泳检查指标, 增加了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指标,使慢性轻度镉中毒的诊断更加合理和容易掌握。当长期接触镉 化合物的工人尿β2-微球蛋白和(或)视黄醇结合蛋白异常增高时,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轻度镉 中毒;当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时,则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大学第 三医院、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化合物烟、尘所致的疾病。急性中毒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 慢性中毒引起以肾小管病变为主的肾脏损害,亦可引起其他器官的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 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48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WS/T 31 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WS/T 32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 33 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 WS/T 34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 97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高浓度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分别以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尿 镉测定,参考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经鉴别诊断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可作出急性或慢性镉中毒的 诊断。 4 观察对象 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 5μmol/mol 肌酐(5μg/g 肌酐)以上,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镉中毒 5.1.1 慢性轻度中毒 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 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 a) 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 9.6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b) 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 5.1μmol/mol 肌酐(1000μg/g 肌酐)以上。 5.1.2 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5.2 急性镉中毒 5.2.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在数小时或 1 天后出现咳嗽、咳痰、胸闷等,两肺呼吸音粗 糙,或可有散在的干、湿啰音,胸部 X 射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符合急性气管-支气 管炎或急性支气管周围炎。 5.2.2 急性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肺炎; b) 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5.2.3 急性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肺泡性肺水肿; b)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慢性中毒 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 6.1.2 急性中毒 应迅速脱离现场,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视病情需要早期给予短程大剂 量糖皮质激素。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应予密切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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