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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73-2026 (GB/Z173-2026) | | 中文名称 | 燃料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燃料电池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测试规范 | | 英文名称 | (Fuel cell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Code of practice for test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40 | | 字数估计 | 18,146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04-3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Z 173-2026: 燃料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燃料电池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测试规范
GB/Z 173-2026 英文版: Fuel cell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Code of practice for test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ICS 43.140
CCS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燃料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燃料电池
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及
续驶里程测试规范
2026-04-30发布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燃料电池电动摩托车、燃料电池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车辆”)的
续驶里程及能量消耗率测试方法的指导和建议,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氢燃料电池作为单一动力源或主要动力源的电动摩托车、燃料电池电动轻便摩
托车。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车辆条件
4.1.1 试验车辆宜装备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和剩余电量警示装置,并满足GB 24155的规定对于车辆的
开发设计是十分必要的。
4.1.2 试验车辆宜装备剩余氢量警示装置,当氢气输入压力低于制造商设定的最低压力时,宜通过一
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
4.1.3 试验车辆配置的动力蓄电池为生产一年内,且充放电次数宜不大于50次。
4.1.4 试验车辆配置的燃料电池系统和车载储氢系统为生产一年内,且充放氢次数宜不大于50次。
4.1.5 试验车辆在试验前宜使用所配套的燃料电池系统及动力蓄电池磨合300km,或依制造商建议的
程序磨合至车辆达稳定状态。磨合依照说明书指定规范进行;如无规定,则参照5.3.1规定的方法
进行。
4.1.6 试验车辆宜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4.1.7 试验车辆宜采用(75±5)kg的加载质量进行加载。如果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宜按
GB 18176或GB 14622规定的试验车质量加载。
4.1.8 轮胎气压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1.9 除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作部件外,试验车辆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装置宜关闭。
4.2 试验道路条件
4.2.1 试验道路宜为沥青或混凝土道路,路面宜平坦、干燥、整洁。若为环形道路,则转弯半径宜不小
于50m。
4.2.2 试验路段宜保持水平,纵向坡度不超过1%,且全长内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宜超过1m,横
向坡度不宜超过3%。
4.3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试验时,温度宜在(25±5)℃以内;
b) 室外试验时,温度宜在(25±10)℃以内;
c) 室外试验时,平均风速宜不超过3m/s,阵风最大风速宜不超过5m/s;
d) 室外试验不宜在雨天或雾天进行,相对湿度宜不大于95%。
4.4 试验仪器条件
试验仪器的分辨率和准确度见表1。
4.5 驾驶条件
驾驶员应按照GB/T 5378的相关要求驾驶车辆,试验过程中骑行姿势宜尽可能保持不变。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步骤
通过一次试验同时测定续驶里程、百公里氢气消耗率、百公里电能消耗率。试验步骤执行之间,宜
避免使用车载动力移动车辆或使用回收制动能量等方法给车辆补充能量,试验程序宜按如下步骤进行:
a) 动力蓄电池按5.3.1完全放电后,按5.3.2进行充电;
b) 关闭并断开车载储氢系统,按工况法进行续驶里程试验,记录纯电续驶里程Dem;
c) 动力蓄电池按5.3.2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Eem;
d) 车载储氢系统按附录A中A.1.1或A.2.1进行加氢,连接并开启车载储氢系统,按工况法进行
续驶里程试验,记录总续驶里程Dtm;
e) 动力蓄电池按5.3.2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Etm;
f) 车载储氢系统按A.1.2或A.2.2进行加氢,并计算得到氢气消耗量mm;
g) 关闭并断开车载储氢系统,按等速法进行续驶里程试验,记录纯电续驶里程Dev;
h) 动力蓄电池按5.3.2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Eev;
i) 车载储氢系统按A.1.1或A.2.1进行加氢,连接并开启车载储氢系统,按等速法进行续驶里程
试验,记录总续驶里程Dtv;
j) 动力蓄电池按5.3.2进行充电,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Etv;
k) 车载储氢系统按A.1.2或A.2.2进行加氢,并计算得到氢气消耗量mv;
l) 分别计算两种方法的百公里氢气消耗率及百公里电能消耗率。
5.2 试验终止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终止试验:
a) 管理系统切断动力;
b) 车载仪表给出停车提示时;
c) 实时车速超过速度公差范围(±2km/h,取下偏差),且持续4s以上。
5.3 动力蓄电池的放电与充电
5.3.1 初次充电前,试验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宜经完全放电。放电方法可采用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
上,在关闭并断开车载储氢系统的条件下,以最高设计车速(70±5)%的车速稳定行驶,直至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
a) 电池达到截止电压或管理系统切断动力;
b) 车速达不到最高设计车速的65%。
5.3.2 动力蓄电池宜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照
GB/T 18385-2024中5.1的规定进行。充电结束后4h之内宜开始试验。
5.4 车载储氢系统的加氢、补氢与压力测量
5.4.1 车载储氢系统宜按照A.1.1与A.2.1的规定进行试验前加氢。
5.4.2 车载储氢系统宜按照A.1.2与A.2.2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加氢,并计算得到试验消耗的氢气质量。
5.5 道路试验载荷与底盘测功机的设定
宜按照GB/T 24157-2017中5.4的规定进行。
5.6 试验速度、时间公差
宜采用GB/T 24157-2017中5.5的要求。
5.7 试验过程
5.7.1 工况法试验测量续驶里程与能量消耗率
5.7.1.1 工况法续驶里程试验只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底盘测功机的设定按GB/T 24157-2017中附
录C进行,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 18176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电动摩托车按GB 14622的规定设置道
路阻力。
5.7.1.2 按GB/T 24157-2017中附录C的运行循环进行试验,续驶至发生5.2所述情况,结束试验。
5.7.1.3 试验过程宜保持连续,除有其他规定外,工况法试验期间断电停车不超过3次(指运行循环外
停车),累计时间不超过15min。
5.7.1.4 试验结束后,记录工况法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
为分),以及记录试验期间车辆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
5.7.2 等速法试验测量续驶里程与能量消耗率
5.7.2.1 等速法续驶里程试验可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两种试验结论有分歧时以道路试验为
准。道路试验的试验条件宜符合GB/T 5378的规定。底盘测功机的设定按GB/T 24157-2017中附
录C进行,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 18176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电动摩托车按GB 14622的规定设置道
路阻力。
5.7.2.2 按照最高车速的70%连续行驶,直至发生5.2所述情况,结束试验。此处最高车速系指在额定
功率条件下车辆能持续行驶的稳定最高车速,以避开峰值功率时的车速。
5.7.2.3 试验过程宜保持连续,除有其他规定外,等速法试验期间断电停车不超过3次,累计时间不超
过15min。
5.7.2.4 试验结束后,记录等速法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
为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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