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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32-2002 (GBZ32-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31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2-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8790-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特别在氯丁橡胶的制造过程中,工人可接触到氯丁二烯蒸气或液体,引
起急性或慢性中毒,为保护接触工人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青岛市纺织局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氯丁二烯中毒是吸收氯丁二烯蒸气或液体所致的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以
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呼吸道刺激作用的表现为主。慢性中毒以肝脏损害和神经衰弱综合征为
主,多数病例尚有脱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大量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麻醉作用或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
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肝
炎,方可诊断为急性或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3 观察对象
具有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乏力、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并有
下列改变之一者:
a) 轻度脱发;
b) 指甲变色;
c) 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 20%以上;
d) 肝脏在锁骨中线肋缘下 1.0cm以内,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中度或重度脱发;
b) 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 1.0~1.5cm,伴有触痛并有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锁骨
中线肋缘下 1.5cm以上,而无肝功能异常;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学指标:
HBsAg为(-),HBeAg为(-)、抗 HBc-IgM(-),以便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
肝炎。
4.2 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变者。
4.3 急性轻度中毒
具有下述临床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的意识障碍、恶心、呕吐;
b) 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
c) 眼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干、湿啰音;
d) X射线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
4.4 急性重度中毒
上述临床表现加重,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昏迷;
b) 癫痫样抽搐。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急性中毒 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保暖、给氧、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服,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 l%~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污染的眼部。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对症
处理。
5.1.2 慢性中毒 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
5.2 其他处理
5.2.1 观察对象
应每半年复查一次。
5.2.2 慢性轻度中毒。
中度或重度脱发者,应休息 1~2月,并进行对症治疗。有肝脏损害者应给予及时治疗,
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有 II°质度改变者,应调离氯丁二烯作业;每 3~6月复查一次。
5.2.3 慢性重度中毒
全休;不再从事氯丁二烯作业,可视病情半休或从事轻工作。
5.2.4 急性轻度中毒
经治愈后,恢复原工作。
5.2.5 急性重度中毒
经治愈后,应休息 2月;如无肝脏损害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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