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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36-2002 (GBZ36-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33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GBZ 76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可参照使用。 |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6-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etraethyl Lead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1503-1989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乙基铅是一种汽油添加剂,在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可引起接触者的急性中毒。原急
性中毒诊断标准自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间,又有与此相关的标准颁布实施,为更有效地防
治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标准予以修订。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对急性轻度中毒和重度中毒的诊断指标、重度中毒治疗
原则以及“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并在本标准附录中增加了“基
础体温、血压、脉搏的测量方法及标准”,使诊断标准更为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锦州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锦西化工总厂职防所负责起草。大连市劳动卫生研
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锦州石化公司医院,锦西炼化总厂职工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大量接触四乙基铅引起的以急性中毒性
脑病及精神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
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四乙基铅的职业史,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
状、体征,结合作业场所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
诊断。
4 接触反应
出现失眠、多梦、头痛、食欲不振、恶心等类神经症症状,在短时间内消退。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出现严重失眠、恶梦、剧烈头痛、头昏等症状,且具有下列一项者:
a) 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
b) 癔症型类神经症表现;
c)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
5.2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精神运动性兴奋;
b)意识障碍呈谵妄状态或昏迷;
C)癫痫样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
立即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鞋帽,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指
甲、毛发等处,注意保温。
6.1.2 接触反应
密切观察神经、精神变化,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对症处理。
6.1.3 轻度中毒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症处理。
6.1.4 重度中毒
除采取支持和对症疗法外,积极防治脑水肿。出现精神运动性兴奋或癫痫样发作时,分
别给予安定剂或抗癫痫剂,以防过度兴奋而衰竭,同时加强护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可安排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应调离有毒作业,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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