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Z37-2002'
| 标准编号 | GBZ 37-2002 (GBZ37-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40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11504-1989 与本标准不
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μmol/L(0.08mg
/L)调整至 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 0 .58μ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
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
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
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
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阻碍为主的全
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
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参
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尿铅≥0.34 μmol/L(0.07 mg/L、70 μg/L)或 0.48 μmol/24h(0.l mg/24h、
100 μg/24h);
b) 血铅≥1.9 μmol/L(0.4 mg/L、400 μg/L);
c) 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 μmol/L(0.3 mg/L、300 μg/L)而<3.86 μmol/
L(0.8 mg/L、800 μg/L)。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1.1 血铅≥2.9 μmol/L (0.6 mg/L、600 μg/L)或尿铅≥0.58 μmol/L (0.12 mg/L、120
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尿δ-氨基-r-酮戊酸≥61.0 μmol/L(8 mg/L、8000 μg/L);
b) 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 μmol/L(2 mg/L、2000 μg/L);
c) 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13.0 μg/gHb)。
d) 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5.1.2 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 μmol/L(0.8 mg/L、800 μg/L)或 4.82 μmol/24h(1
mg/24h、1000 μ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腹绞痛;
b) 贫血;
c) 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铅麻痹;
b) 中毒性脑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治疗,如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
等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