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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4-2002 (GBZ4-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Carbon Disulfid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71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GBZ 76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4-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Carbon Disulfid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3233-1982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长期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慢性二硫化碳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
康,有效地防治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曾发布了 GB 3233-1982。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二硫化碳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
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江
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
心医院、江西化纤厂、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化学纤维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以神经系统改
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ZB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临床、神经-肌电图改
变或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
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 头痛、头昏、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或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b) 眼底出现视网膜微动脉瘤;
c)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及体征。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 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有跟腱反射减
弱;
b) 上述体征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4.2 重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 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者;
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
b) 中毒性脑病;
c) 中毒性精神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可用 B 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
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应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
察。
6.2.2 轻度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重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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