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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41-2002 (GBZ41-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67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劳动(工厂、矿山、农场及其他露天作业等)、体育竞赛时所发生的中暑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中暑也可参照执行。 |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1-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1508-1988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从事高温作业时由于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可能中暑。为了保护健康,便于开
展中暑的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以保障从事在厂矿、农场及其他露天
作业环境中劳动以及在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时所发生的中暑。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
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
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劳动(工厂、矿山、农场及其他露天作业等)、体育竞赛时所发生
的中暑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中暑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
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4 中暑先兆
中暑先兆(观察对象)是指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
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症中暑
轻症中暑除中暑先兆的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
升高至 38.5℃以上。
5.2 重症中暑
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5.2.1 热射病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
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5.2.2 热痉挛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
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5.2.3 热衰竭
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
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中暑先兆:暂时脱离高温现场,并予以密切观察。
6.1.2 轻症中暑:迅速脱离高温现场,到通风阴凉处休息;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
6.1.3 重症中暑:迅速予以物理降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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