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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51-2002 (GBZ51-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10,131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标准依据 | 卫通[2009]9号 |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1-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637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或意外事故,一些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污染作业者的
皮肤,对皮肤产生刺激、腐蚀作用以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为能及早诊断和正
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
二军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司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
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痴,即可诊断为
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睛、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
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 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 11%~30%或Ⅲ度在 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 总面积在 31%~50%或Ⅲ度在 11%~20%的灼伤;
b) 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 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
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 50%或Ⅲ度灼伤超过 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
道损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
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 20~30 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
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的
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
(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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