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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83-2002 (GBZ83-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6,682 | | 发布日期 | 2002-04-08 | | 实施日期 | 2002-06-01 | | 标准依据 | 农业部公告第1861号;卫通(2013)1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3-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砷是一个古老的毒物,涉及面广,接触人数多,砷对机体多器官系统产生严重损害,因
此,砷中毒是一个常见而且较为严重的职业危害。为保护职工健康,控制砷的职业危害,需
研制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中毒的临床发病规律及治疗经
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职业性砷中毒资料,首次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肤、肝脏损害为
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
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6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
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
因引起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发砷超过当
地正常参考值。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b) 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c) 轻度肝脏损伤;
d) 轻度周围神经病。
5.2 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肝硬化;
b) 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 皮肤癌。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脱离砷的接触,口服二巯丁二酸或用二巯丙磺钠或二巯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补硒、
维生素 C等对症支持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复查一次,但仍可从事原工作。
6.2.2 慢性中毒
凡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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