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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Z93-2002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Z9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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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3-2002 359 GBZ 93-2002 <=3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93-2002 (GBZ93-2002)
中文名称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0
国际标准分类 13.1
字数估计 9,990
发布日期 4/8/2002
实施日期 6/1/2002
标准依据 卫通(2010)6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

GBZ 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GBZ 93-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中五种航空病的治疗原则和附录 A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可引起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 肺气压伤等 5 种航空病。为保护接触者的身心健康,有效地防治航空病,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 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C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 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 5 种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 5 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49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4 观察对象 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当出现耳痛、 听力减退、鼻窦区疼痛、眼胀痛、眩晕、肌肉关节痛、胸痛、咳嗽、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 密切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诊断及分级标 5.1 航空性中耳炎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检查发现鼓膜充血: a) 轻度:鼓膜 II°充血; b) 中度:鼓膜 III°充血; c) 重度: 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 5.2 航空性鼻窦炎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 B)前、后,X 射线或 CT 发现鼻窦改变: a) 轻度: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X 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 b) 重度: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X 射线或 CT 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 5.3 变压性眩晕 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低压舱检查(见附录 B)能重现眩晕症状: a) 轻度:不伴有神经性耳聋; b) 重度:伴有神经性耳聋。 5.4 高空减压病 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见附录 A): a) 轻度:皮肤瘙痒、红斑,关节疼痛,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 b) 中度:屈肢症; c) 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1) 瘫痪; 2) 昏迷; 3) 休克; 4) 气哽症; 5)猝死。 5.5 肺气压伤 a) 轻度: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 b) 重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咯血;、 2) 呼吸困难; 3) 意识丧失; 4) 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 6 处理原则 6.1 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 6.1.1 治疗原则 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 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疾病; b)用血管收缩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 中度:除以上措施外,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 重度: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 6.1.2 其他处理 a) 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耳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 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者,终止飞行。 6.2 航空性鼻窦炎的处理原则 6.2.1 治疗原则 a) 轻度: 1)原发病治疗; 2)鼻腔通气引流,局部理疗; 3)抗感染治疗。 b) 重度:除以上措施外,可行手术治疗。 6.2.2 其他处理 a) 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鼻窦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 飞行人员反复出现鼻窦气压损伤且治疗效果不佳时,终止飞行。 6.3 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 5.3.1 治疗原则 其医学处置主要是立足于预防;对有咽鼓管机能不良,遗留眩晕或内耳损伤者,给予对症治疗。 6.3.2 其他处理 a) 飞行学员出现变压性眩晕,终止其飞行; b) 在职飞行人员出现变压性眩晕须住院检查治疗,治愈后经低压舱检查不能再诱发本症,可 评定为飞行合格;对不能消除症状者,终止飞行。 6.4 高空减压病的处理原则 6.4.1 治疗原则 a) 发生高空减压病后,立即下降高度至 8000 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 b) 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 2 小时,无症状或体征出现, 继续不吸氧条件下观察 24 小时后,可恢复一般性工作; c) 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均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在 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休克的应给予抗休克治疗; d) 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改善微循环、呼吸兴奋剂、强心剂、镇静剂、 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 6.4.2 其他处理 a) 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见附录 C),对易感者,禁止参加高 空飞行; b) 两次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 48 小时; c) 未装备密封增压座舱或舱内余压较小的飞机进行高空飞行前,或低压舱上升高空耐力检查 前,均应进行吸氧排氮; d) 发生高空减压病,经治疗症状消失,恢复一般性工作至少 48 小时以后,才可恢复飞行或体 育活动;重度高空减压病治疗后有后遗症,或低气压暴露反复出现高空减压病,终止飞行。 6.5 肺气压伤 6.5.1 治疗原则 a)迅速减压后,立即下降高度至 8000 米以下,并尽快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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