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112页 > GHT1292-2020
标准搜索结果: 'GHT1292-2020'
| 标准编号 | GH/T 1292-2020 (GH/T1292-2020) | | 中文名称 | 冻干水果蔬菜检验规程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reeze-dried fruits and vegetables)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字数估计 | 10,19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 实施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1292-2020: 冻干水果蔬菜检验规程
GH/T 1292-2020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reeze-dried fruits and vegetabl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冻干水果蔬菜检验规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0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江苏兴野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顶能科技有限公司、淮
阴师范学院、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苏鸿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金敬红、孙晓明、孙力军、姚正颖、单艳琴、王祝善、吴亮亮、陈文华、叶玉芬、
周海英、罗玉明、徐德宁、邓晶、陈梅、王萍。
冻干水果蔬菜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水果蔬菜的术语和定义、取样、检验规则、结果判定和不合格品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市场各种呈条、段、片、粒、粉不同形态的冻干水果、蔬菜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714 脱水蔬菜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取样
4.1 取样要求
入库后的产品,应成批堆垛后,才能进行抽样检验。堆垛形式应采取二联垛为原则,在每一堆垛上
挂牌。注明品名、规格、批次、数量、进仓日期等项目,以供参考。抽样时以一批为一个检验单位,在
同一批产品中每次抽取样品的方式和数量要始终一致。
4.2 取样条件
4.2.1 取样用器具
冻干水果蔬菜取样须置备洁净的经消毒处理的不锈钢剪刀、不锈钢取样(铲)勺、乳胶手套、无菌
聚乙烯塑料袋等专用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锈、无异味,容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
4.2.2 取样场所
取样工作应在清洁卫生、干燥、光线充足的仓库内进行,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3 取样比例
全批件数在1~5件,逐件取样;
全批件数在6~49件,随机抽5件;
全批件数在50~100件,按10%取祥;
全批件数在100件以上,按式(1)计算。
4.4 取样方法
4.4.1 基本要求
取样员应根据报检申请单的批次、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唛头等与实际堆存货物核对相符后,
在堆垛各部位随机拆开应抽件数,用不锈钢手铲在包件内进行随机扦取代表性样品,确保样品具有代表
性。在取样过程中,必须注意产品的色泽、气味、虫害、杂质和包装等情况,如有异常,应酌情增加扦
样比例和数量,必要时可停止取样。
4.4.2 微生物检测样品的取样
4.4.2.1 一般要求
微生物检验取样过程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取
样工具或将用过的取样工具迅速消毒。直接食用的小包装产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
以防污染。
4.4.2.2 取样数量
贸易双方对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贸易规定取样。贸易双方没有规定具体取样数量的,每批
取样量按照4.3规定取样。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件。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产品,
取样数量应增加,每批不少于8件,微生物检验样品质量为500 g。
4.5 试样制备与保存
4.5.1 试样制备
每件取样约50 g,立即装入聚乙烯塑料袋,待取样完毕后,将袋口扎紧(防止受潮),及时携至实验
室进行检验。每批原始样品约1 000 g。在取样过程中,一件取完样封闭后,再开箱取另一件。
4.5.2 标注
取好的试样应在样品袋上至少标明:试样编号、品名、试样数量、试样来源、取样人姓名和取样日
期等。
4.5.3 试样保存
试样在恒温15 ℃以下避光状态下保存,保存期满足合同的索赔期限要求。无特别要求的保存期为6
个月。
5 检验
5.1 检验基本要求
按检验批,对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检验、质量检验、感官检验、规格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
和重金属等项目检验。检验程序参见附录A
5.2 检验场所条件
室内要求光线明亮、柔和、光线一致,避免强光直射,要求清洁、干燥、温度适宜、空气新鲜、流
通、无异味干扰。
5.3 检验工具
5.3.1 衡器
应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衡器最大称量应低于样品质量的5倍,特殊情况
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被称样品质量的10倍。
天平:感量0.01 g
5.3.2 检验操作台
应平整光滑、易清洗消毒、清洁卫生无异味。
5.3.3 白瓷盘
应清洁卫生、无异味、大小能均匀铺开样品为宜。
5.3.4 铲、小刀、剪刀、镊子
易清洗消毒,耐腐蚀。
5.3.5 尺、样品筛
不锈钢尺或卡尺、样品筛,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
5.3.6 其他
烧杯:250 mL或500 mL。
5.4 包装使用性能和标识检验
5.4.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应检查全批货物的外包装,观察外包装外观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
是否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外包装封口是否牢固。
5.4.2 内包装检验
开箱后检验箱内包装是否破口或封口是否牢固、良好,材料是否易脱落以至可能污染产品等。
5.4.3 标识检验
检查内外包装,包装袋上的品名、商标、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内容物相符,书写是否正确
清晰,预包装食品按照GB 7718的要求进行检验。
5.5 质量检验
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6 感官检验
5.6.1 外观质量检验
取试样200 g 平铺在白搪瓷盘中,检验色泽、气味是否正常一致,检查干燥的产品有无干缩现象, 形
状的匀整程度及洁净度,是否存在霉变情况。
5.6.2 复原性检验
取5 g~10 g试样置于500 mL盛有200 mL的70 ℃~80 ℃的蒸馏水中(水足以淹没样品)浸泡,3 min~
5 min后,检验产品复水后色泽、形状、气味等是否正常。
5.6.3 杂质检验
在5.6.1进行外观质量检验的同时,检验是否存在有害杂质,并挑选出一般杂质,然后在感量0.01g
的天平上称量,按式(2)、式(3)分别计算杂质含量:
5.6.4 规格检验
对直径或长度等规格有要求的,以不锈钢尺或卡尺直接测量。
5.7 理化检测
5.7.1 水分检测
按GB 5009.3的检验方法检验。
5.7.2 灰分的测定
按GB 5009.4的检验方法检验。
5.7.3 展青霉素的测定
按GB 5009.185的检验方法检验。
5.7.4 总砷的测定
按GB 5009.11的检验方法检验。
5.7.5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2的检验方法检验。
5.7.6 镉的测定
按GB 5009.15的检验方法检验。
5.7.7 总汞的测定
按GB 5009.17的检验方法检验。
5.8 微生物检测
5.8.1 菌落总数测定
按GB 4789.2的检验方法检验。
5.8.2 大肠菌群测定
按GB 4789.3的检验方法检验。
5.8.3 沙门氏菌检验
按GB 4789.4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