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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011-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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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11-2018 419 HJ 1011-2018 <=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11-2018 (HJ1011-2018)
中文名称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mponents portab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based on FTIR method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15
字数估计 18,143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9-07-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5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11-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1-2018 英文名称: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mponents portab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based on FTIR meth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 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 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 (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 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仪器检出限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 3.2定量测量重复性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基于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测量精密度,用仪器连续多次测量 同一标准物质时基于某一或多个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3.3仪器间平行性 instruments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两套同型号系统对同一被测物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23.4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 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4 仪器的结构组成 4.1 仪器整体结构组成 仪器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样品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处理 单元、辅助设备等。依据仪器测量方式的不同,仪器可能具备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4.2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 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1.4和 5.2.4.1。 4.3 样品预处理单元 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2.4.2。 4.4 分析单元 用于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测量分析,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2.4.3。 注:仪器能分析的物质种类取决于该仪器的监测物质数据库。 4.5 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 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 信息;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2.4.5。 4.6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便携式仪器,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吹扫净化及其控 制装置以及凝液排放装置等。 5 技术要求 5.1 Ⅰ型仪器技术要求 5.1.1 一般要求同 5.2.1。 35.1.2 工作条件同 5.2.2。 5.1.3 安全要求同 5.2.3。 5.1.4 功能要求 除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加热、保温和过滤功能以及采样泵克服负压的功能不做必须要求 外,其余要求同 5.2.4。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具备加热功能的仪器,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120℃,且高于采样压力条件下气体样品的水露点值或烃露点值(以最大值为准)20℃以上, 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中显示。 5.2 Ⅱ型仪器技术要求 5.2.1 外观要求 5.2.1.1 仪器应具有铭牌,铭牌上应标有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5.2.1.2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2.1.3 仪器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2.1.4 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仪器应至少达到 GB/T 4208 中 IP55 防护等级要求。 5.2.1.5 仪器应具备较好的便携及移动性,仪器总质量(含采样和预处理设备)应不超过30 kg。 5.2.2 工作条件 a) 环境温度:(0~40)℃; b) 相对湿度:≤85%; c) 大气压:(80~106)kPa; d) 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注: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2.3 安全要求 5.2.3.1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20 MΩ。 45.2.3.2 绝缘强度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在 1500 V(有效值)、50 Hz 正弦波试验电压下持续 1 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仪器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 5.2.4 功能要求 5.2.4.1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要求 5.2.4.1.1 样品采集部件须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120 ℃,且高于烟气温度 20℃以上,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中显示。样品采集部件还应具备 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 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5 μm粒径的颗粒物。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仪器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2.4.1.2 样品采集部件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 应的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2.4.1.3 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 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 120℃,且高于烟气温度 20℃以上,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仪器中显示。 5.2.4.1.4 样品采集和传输部件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5.2.4.1.5 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5.2.4.2 样品预处理单元要求 5.2.4.2.1 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5.2.4.2.2 若设置除湿功能,应保证在样品除湿过程不会引起气态污染物的损失。 5.2.4.2.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55.2.4.2.4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宜设置精细过滤器;过 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并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0.5~1)μm粒径的颗粒物。 5.2.4.3 分析单元要求 5.2.4.3.1 分析单元测量池温度控制在 120℃以上。 5.2.4.3.2 应具备利用高纯氮气对分析仪进行吹扫的功能。 5.2.4.4 校准功能要求 5.2.4.4.1 具备手动和/或自动校准功能。 5.2.4.4.2 具备外标法校准功能。 5.2.4.4.3 采用单点校准的仪器,采用组分浓度约等于(±10%以内)污染物排放限值或 仪器检测范围 50%的标准物质;采用多点校准的仪器,至少采用一种组分浓度约等于(±10% 以内)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仪器检测范围 50%的标准物质。 5.2.4.5 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要求 5.2.4.5.1 应可以显示、存储、输出监测数据和报表。 5.2.4.5.2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 10%的数据值。 5.2.4.5.3 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2.4.5.4 具备显示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 5.2.4.5.5 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及数据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功能。 5.2.4.5.6 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 6 性能指标 6.1 Ⅰ型仪器性能指标 6.1.1 方法性能指标 6.1.1.1 仪器检出限 仪器检出限:≤0.5 μmol/mol。 6.1.1.2 样品空白 样品空白应小于仪器检出限。 6.1.1.3 定量测量重复性 相对标准偏差:≤5.0%。 66.1.1.4 线性误差 线性误差:不超过±5.0%满量程。 6.1.1.5 加标回收率 苯及甲苯的加标回收率应在 70%~130%之间。 6.1.2 仪器性能指标 6.1.2.1 环境温度变化影响 环境温度在(0~40)℃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0%满量程 6.1.2.2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0%满量程。 6.1.2.3 水分、二氧化碳的影响 水分、二氧化碳的影响:不超过±4.0%满量程。 6.1.2.4 仪器间平行性 两台(套)仪器测量同一标准样品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5.0%。 6.1.2.5 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120 s。 6.2 Ⅱ型仪器性能指标 6.2.1 方法性能指标 6.2.1.1 仪器检出限 仪器检出限:≤0.5 μmol/mol。 6.2.1.2 样品空白 样品空白应小于仪器检出限。 6.2.1.3 定量测量重复性 相对标准偏差:≤5.0%。 6.2.1.4 线性误差 线性误差:不超过±5.0%满量程。 76.2.1.5 加标回收率 苯及甲苯的加标回收率应在 70%~130%之间。 6.2.2 仪器性能指标 6.2.2.1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0~40)℃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0%满量程。 6.2.2.2 进样流量变化的影响 进样流量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0%满量程。 6.2.2.3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0%满量程。 6.2.2.4 振动的影响 按照规定的振动条件和频率进行振动实验后,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0%满量程。 6.2.2.5 水分、二氧化碳的影响 水分、二氧化碳的影响:不超过±4.0%满量程。 6.2.2.6 仪器间平行性 两台(套)仪器测量同一标准样品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5.0%。 6.2.2.7 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120 s。 7 检测方法 7.1 一般要求 7.1.1 至少抽取 2 套同型号仪器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 7.1.2 检测期间除进行校准外,不允许对仪器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1.3 如果因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 试指标和数据有效。 7.1.4 如果因仪器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仪器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已经完成的测 试指标和数据作废;检测期间,每台(套)仪器故障次数≤2次。 7.1.5 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仪器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1.6 Ⅰ型仪器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 15 μmol/mol,Ⅱ型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8100 μmol/mol。 7.1.7 Ⅰ型仪器标准气体选用甲烷、乙烷、乙烯、丙烯、乙炔、苯、甲苯、乙苯、苯乙烯气 体单标或混标,Ⅱ型仪器标准气体选用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气体混标。 7.2 标准物质要求 7.2.1 标准气体:市售有证标准气体,不确定度≤2.0%。 7.2.2 零气使用氮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 0.3 mg/m3;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 高浓度的标准气体稀释获得。 7.3 Ⅰ型、Ⅱ型仪器检测方法 7.3.1 仪器检出限 仪器开机并调出运行方法,使仪器处于最佳运行状态,通入接近检出限的零气或除烃空 气加标样品,待读数稳定后连续测量7次,记录测得浓度值X ,其中i为测量次数(i=1,2...,n),按公式(1)计算所取得数据的标准偏差S,以S 记为仪器的零点噪声。 3.143 -- 连续进样 7 次,在 99%置信区间内的 t值。 7.3.2 样品空白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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