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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035-2019 (HJ1035-2019)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8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08-13 | | 实施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3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 1035-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
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
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4.1 一般原则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
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时,应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整改方案。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
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
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或“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再具体
填报实际生产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
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
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制备、反应单元、粗品分离、产品精制、干燥包装、公用
单元等。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为必填项,如原料预处理/制备单元的破碎机或磨机,反应单元各
类反应炉,粗品分离单元的各类萃取或过滤设备,干燥包装单元的包装机等;
b)产生或排放工艺废水、废气的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c)煤气发生炉、火炬等为必填项;
d)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产生工业废气、废水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应生产
设施为必填项。
4.3.6 生产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设施中工业炉窑的炉型、处理能力,主反应器(釜、塔等)等的规格、数量,原料库贮存能力、
辅助生产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见表 4。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
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
料中有毒有害成分;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等。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
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辅材料包括天然资源、工业品、工业副产物及其他。原辅材料的填报应根据实际生产填写,具体
见表 6。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或万 t/a,或 m3/a,或万 m3/a。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燃料的成分信息,可参考设计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a)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b)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
(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
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
式、排放规律、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气、废水污染物种类应结合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副产品,根据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确定,可参见表 7。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国家或地方后续发布无机磷化学工业、电石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也应据实填报。
4.5.2.1 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种类
各主要生产单元的生产工序及生产设施详见表 1.1~表 1.5、表 2、表 3。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及对应排放口类型
的填报内容参见表 8.1~表 8.5。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确定。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也应据实填报。
4.5.3.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染治理技
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5.3.4 排放方式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4.5.3.5 排放去向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回用、废水总排放口等。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
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
入其他单位及其他。
4.5.3.6 排放规律
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
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7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的名称和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
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无排放口名称的,企业可自行填写。
4.5.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9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
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
类别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9。
4.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注
明各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等的产排污节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
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8.1~表 8.5。
排污单位应根据原辅料及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按实际情况填报相应污染因子。
废气排放口主要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1.2 废水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9。
根据排放口编号顺序填报废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水去向、
排放规律等。
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应填写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
理坐标(经度、纬度),及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写的排放口其他信息。
废水间接排放的应填写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受
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名称、污染物种类、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
的时段。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
(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填
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点确
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铬盐液相法反应釜、固液分离器对应的一般
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各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总量。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单元不
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明确有组织排放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许可排放
量。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
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
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
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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