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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036-201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103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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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6-2019 1499 HJ 1036-2019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36-2019 (HJ1036-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olyvinylchloride (PVC)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65,674
发布日期 2019-08-13
实施日期 2019-08-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3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HJ 1036-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olyvinylchloride (PVC)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 号)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 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 4  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 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 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 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 限。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重点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 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 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 粒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以非甲烷总烃计,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C2651)。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成分及占比、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属于《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报。  4.4.2  原料、辅料  4.4.2.1  种类  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原料包括乙炔(或电石)、氯化氢、其他。  乙烯法聚氯乙烯生产原料包括乙烯、氧气、氯气、二氯乙烷、氯乙烯、其他。  辅料填写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耗材,包括催化剂、 活性炭、离子交换树脂、混凝剂等。  4.4.2.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7  填报与设计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或 Nm3/a。  4.4.2.3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按照设计年使用量或上一年生产实际使用量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4.4.3  燃料  4.4.3.1  种类  燃料包括燃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其他,在备注中应标明自产或外购。  4.4.3.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填报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或 Nm3/a。  4.4.3.3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 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准, 也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4.4.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 设施、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 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 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3 填写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等内容。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4 填写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等内容。其中以乙烯为原料的乙烯法从二氯乙烷生产单元开始填写,以二氯乙烷为原料的乙烯法从氯 乙烯生产单元开始填写,单体法直接填写干燥包装单元。  以乙烯法、乙炔法联合生产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应同时填写表 3、表 4 的内容。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5581 和 GB  14554 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8  4.5.2.2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  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 章填报。  4.5.2.4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写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 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填报。  4.5.2.6  排放口类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氯乙烯精馏废气排放口、聚氯乙烯干燥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二氯乙烷裂解炉废气排放口、聚氯乙烯干燥废 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5581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 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5。  4.5.3.2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  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 章填报。  4.5.3.4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其他单 位。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9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 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5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  废水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名称和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 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 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6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写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 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填报。  4.5.3.7  排放口类型  根据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包括车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综合污水处 理站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及乙炔法氯乙烯合成车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 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综合污水 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场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8。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 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应许可年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 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 总量控制指标。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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