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HJ > 第2页 > HJ 1087-2020
标准搜索结果: 'HJ 1087-2020'
| 标准编号 | HJ 1087-2020 (HJ1087-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Manufacture of paint and ink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 | | 字数估计 | 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87-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HJ 1087-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Manufacture of paint and i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
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
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
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含有颜料生产或其他原料中含有汞、镉、铬、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
还须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执行。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
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
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GB 37824和 HJ 819中原则,其排放监测点
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苯 半年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搅拌机、研磨机、分离设备、风机、
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
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
HJ 2.2、HJ 194、HJ 664、HJ/T 166、HJ/T 16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执行。
5.5.1 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3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
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
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
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月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主要原辅料(去离子水、有机溶剂、树脂、颜料、助剂、固体材料、
色浆等)使用量和产品产量等。
6.1.2.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
管理情况。
a)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b)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
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