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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091-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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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91-2020 349 HJ 1091-2020 <=3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91-2020 (HJ1091-2020)
中文名称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and control for solid waste recycl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5,148
发布日期 2020
实施日期 2020-01-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91-2020: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091-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and control for solid waste recyc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生 态 环 境 部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的选址、建设、运行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利用过 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可作为固体废物再生 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术要求;有特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专 用标准的,执行专用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环境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 全与人体健康。 4.2 进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选择时,应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生命周期评价结果的基 础上,结合相关法规及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3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 4.4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的规 定,同时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保护责任、排 污许可、监测、信息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制度。 4.5 应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各技术环节的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识别,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配备污染物监测设备设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产生的 废物。 4.6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 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 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应以再生利用的固体废物中的特征污染物为评 价对象,综合考虑其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以及再生利用产物的用途, 进行环境风险定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来识别该产物中的有害成分。 根据定性评价结果开展产物的环境风险定量评价。环境风险定量评价的主要步骤应包括: 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评价场景、构建污染物释放模型、构建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 转化模型、影响评估等。对于无法明确产品用途时,应根据最不利暴露条件开展环境风险评 价。 5 主要工艺单元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进行再生利用作业前,应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 防止固体废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应等过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 5.1.2具有物理化学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首先进行稳定化处理。 5.1.3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防腐蚀设施,配备废气处理、废 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对主要环境影响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5.1.4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措施。扬尘点应设置 吸尘罩和收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区应设置吸附(吸收)转化装置,保证作业区粉尘、 有害气体浓度满足GBZ 2.1的要求。 5.1.5 应采取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 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5.1.6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扩散,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5.1.7 产生的冷凝液、浓缩液、渗滤液等废液应进行有效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产生的废 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利用;排放时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 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 评价要求。 5.1.8应防止噪声污染。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 GBZ 2.2的要求。 5.1.9产生的污泥、底渣、废油类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管理属性分别处置。不能自行综合利用 或处置的,应交给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 5.1.10 危险废物的贮存、包装、处置等应符合GB 18597、HJ 2042等危险废物专用标准的要 求。 5.2 清洗技术要求 5.2.1 清洗是采用水、其他溶剂或气体从被洗涤对象中除去杂质成分,以达到分离纯化目的 的过程。 5.2.2 遇水或其他溶剂易燃或产生易燃气体、易释放挥发性毒性物质的固体废物,不应采用 清洗处理。 5.2.3 可根据洗涤目的对固体废物进行多级清洗,清洗工艺可采用顺流清洗或逆流清洗。 5.2.4 固体废物清洗设备应具备耐磨、防腐蚀等性能。 5.3 干燥技术要求 5.3.1 干燥是用热空气、烟道气、红外线、水蒸气、导热油等热源加热烘干固体废物,除去 其中所含的水分等溶剂,以达到减容、减量,便于处理、处置和再利用目的的过程。 5.3.2 固体废物干燥技术包括喷雾干燥、流化床干燥、气流干燥、回转圆筒干燥、厢式干燥 等技术。 5.3.3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及其它性质,结合干燥技术的适用性合理选择 干燥技术。 溶液、悬浮液或泥浆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喷雾干燥技术;无凝聚作用的散粒状废物的干 燥宜选择流化床干燥技术;粉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气流干燥技术;粒状或小块状废物的干 燥宜选择回转圆筒干燥技术;少量热敏性、易氧化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厢式干燥技术。 5.3.4 应在干燥前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以确定干燥介质的种类、干燥方法和干燥设备, 具体包括: (1)物理性质。如主要组成、含水率、比热容、热导率等;液态废物还应明确浓度、粘 度及表面张力等; (2)化学性质。如热敏性、毒性、可燃性、氧化性、酸碱度、摩擦带电性、吸水性等; (3)其他性质。如膏糊状废物的粘附性、触变性等。 5.3.5 有下列任一种情况时,应选择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避免气体和颗粒 状物质逸出造成大气污染。 5.4.1 破碎是通过机械等外力的作用,破坏固体废物内部的凝聚力和分子间作用力,使固体 废物破裂变碎的过程。将小块固体废物颗粒通过研磨等方式分裂成细粉状的过程称之为磨碎。 5.4.2 固体废物破碎技术包括锤式破碎、冲击式破碎、剪切破碎、颚式破碎、圆锥破碎、辊 式破碎、球磨破碎等。 5.4.3 易燃易爆或易释放挥发性毒性物质的固体废物,不应直接进行破碎处理。为防止爆燃, 内部含有液体的固体废物(如废铅酸蓄电池、废溶剂桶等)在破碎处理前,应采用有效措施 将液体清空,再进行破碎处理。含有不相容成分的固体废物不应进行混合破碎处理。 5.4.4 废塑料、废橡胶等固体废物的破碎宜采用干法破碎;铬渣、硼泥等固体废物的破碎宜 采用湿法破碎。 5.4.5 固体废物破碎处理前应对其进行预处理,以保证给料的均匀性,防止非破碎物混入, 引起破碎机械的过载损坏。 5.4.6 固体废物粉磨过程应严格控制粉尘的颗粒度、挥发性和火源等,防止发生粉尘爆炸。 5.5 分选技术要求 5.5.1 分选是用人工或机械的方法将固体废物中各种可再生利用的成分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 杂质成分分类分离的处理过程。 5.5.2 固体废物分选技术包括人工分选、水力分选、风力分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浮力 分选、电力分选、涡电流分选、光学分选等。 5.5.3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和后续处理的要求,对固体废物的分选技术和设备进行选 择与组合。 人工分选适用于生活垃圾等混合废物;水力分选适用于亲水性和疏水性固体废物的分选; 重力分选适用于密度相差较大的固体废物的分选;磁力分选适用于磁性和非磁性废物的分选; 电力分选适用于导体、半导体和非导体固体废物的分选;涡电流分选适用于固体废物破碎切 片中回收各类有色金属的分选;光学分选适用于具光学特性差异较大的固体废物的分选。 轻质固体废物的分选可采用风力分选和电力分选;含黑色金属固体废物的分选可采用磁 力分选或电力分选;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的分选可采用涡电流分选或水力分选。 5.5.4 固体废物分选前应对其进行预处理,清除有毒有害成分或物质,将大块固体废物破碎、 筛分,以改善废物的分离特性。 5.5.5 对生活垃圾进行分选时,采用的水力分选、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的效率应大于 90%, 其它分选设备的效率不应小于 70%。采用水力分选技术时,应采用密闭循环系统,提高水资 源再生利用率。 5.5.6 分选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自清洁、耐磨和耐腐蚀的性能。 5.5.7 固体废物的分选设备应加设罩/盖,以保证分选系统封闭。 5.6 中和技术要求 5.6.1 中和是通过加入药剂将溶液的 pH 值调节到中性的反应过程。 5.6.2 中和工艺适用于液体、泥浆、污泥等液态、半固态废物的 pH 值调节。应优先考虑利 用废碱(酸)液、碱性(酸性)废渣对酸性(碱性)废物进行中和反应。 5.6.3 将酸性废物溶于水时,应向水里缓慢添加酸性废物,不可将水直接倾倒至酸性废物中, 避免产生大量热量。 5.6.4 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采用抗压、防腐蚀、耐高温材料,同时配备液位计和pH计,对 液位和pH值进行在线监控。 5.6.5 待处理的腐蚀性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5603和GB 18597的相关要求。 5.7 絮凝沉淀技术要求 5.7.1 絮凝是将悬浮于液态介质中的微小、不沉降的微粒凝聚成较大、易沉降的颗粒的过程。 沉淀是将原液中的一种或几种成分通过化学反应转变为固相物质的过程。絮凝和沉淀过程通 常在同一装置内进行。 5.7.2 固体废物的絮凝沉淀类型包括氢氧化物沉淀、硫化物沉淀、硅酸盐沉淀、碳酸盐沉淀、 无机或有机配合物沉淀等。 5.7.3 固体废物絮凝沉淀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保证固体废物的均匀性,提高絮凝 沉淀过程的提取效率。 5.7.4 絮凝设备、连接管道、投配机和搅拌机等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5.7.5 絮凝沉淀过程应严格控制 pH 值。有条件时应设置 pH 值自动控制仪,并与加药计量泵 耦合,以保证最佳的絮凝沉淀效果。 5.7.6 处理含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固体废物絮凝沉淀池应密闭并远离火种,以避免毒性 物质释放、爆炸和火灾等危险。 5.8 氧化/还原技术要求 5.8.1 氧化/还原是通过氧化或还原反应,使固体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价态发生变化,转化 为无毒害或低毒害且具有化学稳定性物质的过程。氧化还原常作为含重金属废物、金属硫化 物、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无机物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前的预处理技术。 5.8.2 固体废物的氧化/还原技术包括湿法氧化/还原和火法氧化/还原。 湿法氧化/还原适用于处理废液、污泥和泥浆等液态或半固态废物,也适用于酸法处理 废电路板等固态废物。火法氧化/还原适用于处理固态废物。 5.8.3 固体废物氧化/还原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保证固体废物粒度的均匀性,提高 固体废物在氧化/还原处置过程中的转化效率。 5.8.4 常用氧化剂包括氯和次氯酸盐、过氧化氢、高锰酸钾和臭氧等。氧化剂的使用、贮存 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氯和次氯酸盐作为氧化剂处理废物应严格控制 pH 值以保证氧化效果。应采 取措施预防氯气贮存和搬运过程的潜在危险; (2)过氧化氢适用于处理含有氰化物、甲醛、硫化氢、对苯二酚、硫醇、苯酚和亚硫 酸盐等成分的废物。过氧化氢应保存于专用贮存容器,并加入抑制剂保证过氧化氢贮存过程 的分解率小于 1%; (3)高锰酸钾适用于处理含有酚类化合物、氰化物等物质的废物,如含可溶性铁和锰 的酸性废液等; (4)臭氧适用于处理含有氰化物、酚类化合物和卤代有机化合物等成分的废物。 5.8.5 常用还原剂包括二氧化硫、硫酸亚铁、亚硫酸盐、硼氢化钠、煤粉等。还原剂的使用 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二氧化硫、硫酸亚铁、亚硫酸盐适合于处理含铬废物,应严格调节 pH 值和氧化- 还原电位控制反应进程; (2)硼氢化钠适用于处理含铅、汞、银、镉等重金属的废物,以及含酮、有机酸、氨 基化合物等有机化合物的废物。 5.8.6 湿法氧化/还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确保引入的其他物质不造成二次污染; (2)应根据固体废物特点确定废物粒度、液固比、pH值、反应时间等工艺参数; (3)应控制氧化/还原反应残渣的产生量。 5.8.7 火法氧化/还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废物成分确定氧化剂(或还原剂)的用量,固体废物与氧化剂(或还原剂) 在进入氧化/还原设施之前应混合均匀; (2)采用回转窑进行火法氧化/还原时,应控制进入回转窑的空气量以保证氧化(或还 原)气氛,确保回转窑中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有利于高温氧化(或还原)反应的进行; (3)火法氧化/还原设施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控制转速(回转窑)、进料量、风量、 温度等运行参数,在线显示气体浓度、风量、温度等运行工况; (4)火法氧化/还原设施应配备烟气脱硫、脱硝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并对废气中的粉 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5.8.8 火法氧化/还原过程产生的烟气应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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