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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06-2020 (HJ1106-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40,46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HJ 1106-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
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
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
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 基本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
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
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
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填报“环境
卫生管理 782”行业类别。
4.5.3 燃料
燃料主要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生物质燃料、其他。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
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
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
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年使用量(以 t或 Nm3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
实际使用量填写。
4.6.1 废气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
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a)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2。
b)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考本标准第 6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进行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74.6.2 废水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
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排放口类型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3。
b)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考本标准第 6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进行填报。
d)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需填写。排放规律根据HJ 521
填写。
e)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5.1.2 废水
废水产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3。
根据排放口编号顺序填报废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水去向、排放规律
等。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
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
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
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
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
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主要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以厂界监控点确定无
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公共
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不管控废水排放
量,但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5.2.2.1 废气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 GB 14554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
排放速率)依据 GB 16297确定。
利用沼气/填埋气发电或供热的锅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确定许
可排放浓度。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
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6.2.2.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
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
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
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6.2.2.2 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
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值和温度等。
6.2.2.3 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
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a)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b)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
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
c)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
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d)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
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
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
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e)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
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
f)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6.3.2 运行管理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 GB 16889中的相关要求。
6.4 固体废物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 GB 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
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6.5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防治法》、GB 1688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
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
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卫
生管理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对于 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
影响报告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
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
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
监测信息公开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
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
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手工监测时
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
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以及地下水开展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还
应当按照 GB 16889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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