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HJ 1124-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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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1124-2020 | RFQ | 点击询价 | <=13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1124-2020 (HJ1124-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Railway, ship, aerospace and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133,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 实施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24-202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Railway, ship, aerospace and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2020-03-27发布
2020-03-27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5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7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4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7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填报参考表...9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参考表...10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10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11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11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120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128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
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
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
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
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年 03月 2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年 03月 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
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
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
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
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印发<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 9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railway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
指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高速动车组制造、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窄轨机车车辆
制造、高铁设备和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和配件制造、其他铁路运
输设备制造和铁路运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3.2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quipments
指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地铁车辆制造、轻轨车辆制造、单轨车辆制造、
城市有轨电车制造、磁浮车辆制造和城市轨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3.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ships and related devic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
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改装、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制造、船舶回造
船厂修理。
3.4
航空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viation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航空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飞机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运动航空器制造和民用航
空器及器材回生产厂修理。其中飞机制造是指在大气同温层以内飞行的用于运货或载客,用于国防,
以及用于体育运动或其他用途的各种飞机及其零件制造,包括飞机发动机的制造。
3.5
航天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erospace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航天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航天相关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
3.6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
列明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
3.7
涂装 coating
指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电泳、喷漆、粉末喷
涂、浸涂、辊涂、淋涂、刷涂等涂装方法。
3.8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ting industry
指有涂装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涂装排污单位和涉及涂装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
括已有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
3.9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10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
从其规定。
3.12
非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3.1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
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控制
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
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化学
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 GB/T 4754-2017 中“铁路运
输设备制造(C 371)”、“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C 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C
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C 374)”、“摩托车制造(C 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
车制造(C 376)”、“助动车制造(C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C 378)”、“潜水
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C 379)”。具体的国民经济代码详见附表 B.1。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
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1.3.2 主要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生产组成包括下料、机械加工(简称“机加”)、冲压、焊接、锻造、非金属材料加工、
热处理、化学加工、粘接、预处理、转化膜处理、热喷涂、涂装、装配、拆解、检测试验、工业炉窑、
公用和其他等 19个生产单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类别、产品分类及主要生产单元组成见附表
B.2~附表 B.10,主要生产工艺与生产单元对照见附表 B.11。
4.1.3.3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
4.1.3.4 生产设施编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
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
4.1.3.5 产品名称
按附表 B.1所列产品名称进行填报;对表中未列明的,可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4.1.3.6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
能力及计量单位见表 2。
4.1.3.7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4.1.3.8 其他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 主要原辅材料
4.1.4.1 一般原则
主要辅料及燃料应填报辅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辅料及燃料信息等。
4.1.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主要辅料包括涂料类、清洗类、冷却类、胶粘剂类、转化膜材料类、热处理材料类等、污染治理
类和其他。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燃煤、天然气等。辅料、燃料种类见表 3。
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辅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
没有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排污单位按
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 m3/a、t/a或 Nm3/a。
4.1.4.4 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溶剂型涂料、有机清洗剂及胶粘剂应填报密度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含铬涂料、磷化剂、钝化剂
应填报重金属含量。水性涂料应填报密度、含水率、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单位见表 4。本标准未列明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 GB 8978 中第一类污
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其在辅料中的含量。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重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码及名
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重要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码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
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a)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铁路运输设备及城市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