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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88-2021 (HJ1188-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Nuclear medicine radiation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13,123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88-202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88-2021 英文名称: (Nuclear medicine radiation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09-06发布 2021-11-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
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4.1.1 医疗机构应对所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现保护辐射工作人员、公
众和环境的目标。
4.1.2 医疗机构应对拟开展的核医学活动进行正当性判断,确保实施的活动都是正当的。
4.1.3 规划、设计、建设核医学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过程中,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使
得核医学活动涉及的相关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和受到照射的可能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
的尽量低的水平。
4.1.4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应实行分级管理。
4.1.5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布局工作场所,规划好人流、
物流、气流路径,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4.1.6 医疗机构应对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证明采取的
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合理性。
4.1.7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制定恰当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
作安排,有效防范辐射事故或缓解辐射事故的后果。
4.2 辐射工作场所分级
应按照 GB 18871的规定,将辐射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为甲级、乙级
和丙级。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与操作方式修正因子可参考附录 A。
4.3 辐射工作场所分区
4.3.1 应按照 GB 18871的要求将核医学工作场所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4.3.2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控制区主要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室、放射性药物贮
存室、给药室、给药后候诊室、扫描室、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衰变池等区域。
4.3.3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监督区主要包括回旋加速器和显像设备控制室、卫生通过间以及与控制区相
连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4.3.4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规范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标明控制区的标志,监督区入口处应设置标明
监督区的标志。
4.4 剂量限值与剂量约束值
4.4.1 剂量限值
核医学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 18871附录 B中 B1.1的相关规定,核医学实践使公
众成员所受到的剂量照射限值应符合 GB 18871附录 B中 B1.2的相关规定。
4.4.2 剂量约束值
4.4.2.1 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 5 mSv/a;
4.4.2.2 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 0.1 mSv/a。
4.4.3 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照 GB 18871执行。
4.5 服药患者出院要求
4.5.1 为确保放射性核素治疗患者出院后,不至于使接触患者的家庭成员及公众超过相关的剂量约束
或剂量限值,出院患者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应符合附录 B的相关规定。
4.5.2 接受碘-131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 400 MBq以下或距离患者体表 1米处的
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 25 μSv/h方可出院。
5 选址和布局
5.1 选址
5.1.1 核医学工作场所宜建在医疗机构内单独的建筑物内,或集中于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
层,设置相应的物理隔离和单独的人员、物流通道。
5.1.2 核医学工作场所不宜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及人员密集区,并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有明
确的分界隔离。
5.1.3 核医学工作场所排风口的位置尽可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
5.2 布局
5.2.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住院治疗场所和门诊诊断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同一工作场所内
应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控制区应相对集中,高活室集中在一端,防止交叉污染。
尽量减小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存放范围,限制给药后患者的活动空间。
5.2.2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工作人员
通道和患者通道分开,减少给药后患者对其他人员的照射。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
患者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运送通道应尽可能短捷。
5.2.3 核医学工作场所宜采取合适的措施,控制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控制区和给药后患者的随意流动,
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立卫生缓冲区,为工作人员和患者提供必
要的可更换衣物、防护用品、冲洗设施和表面污染监测设备。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
6 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6.1 屏蔽要求
6.1.1 核医学场所屏蔽层设计应适当保守,按照可能使用的最大放射性活度、最长时间和最短距离进
行计算。
6.1.2 设计核医学工作场所墙壁、地板及顶面的屏蔽层时,除应考虑室内的辐射源外,还要考虑相邻
区域存在的辐射源影响以及散射辐射带来的照射。
6.1.3 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建造应避免采用富含铁矿物质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中采用重晶石或铁作为
骨料;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机房选择不易中子活化的混凝土材料。
6.1.4 回旋加速器机房的电缆管沟、通风管道等穿过屏蔽体时,应采用地沟或 S 型、V 型、Z 型穿过
墙壁,并进行屏蔽补偿,确保满足屏蔽体墙外的防护要求。防护门与墙体连接处应进行有效搭接,避免
出现防护薄弱环节。
6.1.5 距核医学工作场所各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 30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
小于2.5 μSv/h,如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 μSv/h。
6.1.6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等设备应设有屏蔽结构,以保证设备外表面 30cm
处人员操作位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
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
6.1.7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曝露于地面致使人员可以接近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罐体和管道应增加相
应屏蔽措施,以保证其外表面 30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
6.1.8 放射性物质贮存在专门场所内,并应有适当屏蔽。
6.2 场所安全措施要求
6.2.1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操作设备的表面、工作台台面等平整光滑,室内地面与墙壁衔接
处应无接缝,易于清洗、去污。
6.2.2 操作放射性药物场所级别达到乙级应在手套箱中进行,丙级可在通风橱内进行。应为从事放射
性药物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放射性药物给药器应有适当的屏蔽,给药后患者候诊室内、
核素治疗病房的床位旁应设有铅屏风等屏蔽体,以减少对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照射。
6.2.3 操作放射性药物的控制区出口应配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从控制区离开的人员和物品均应进行
表面污染监测,如表面污染水平超出控制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6.2.4 放射性物质应贮存在专门场所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内,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无关人员不应
入内。 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建立台账,及时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6.2.5 应为核医学工作场所内部放射性物质运送配备有足够屏蔽的贮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张
贴电离辐射标志,容器在运送时应有适当的固定措施。
6.2.6 粒籽源植入场所应配备辐射监测仪器,手术结束后应对手术床及周边区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以排除粒籽源在手术植入过程中遗漏或丢失。
6.2.7 敷贴器治疗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治疗室,治疗时严禁将敷贴源带出治疗室外。敷贴治疗中,医务
人员应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对病人的正常组织应采用合适的屏蔽措施。敷贴器使用中应避免锐器
损坏源窗面,不得将敷贴器浸入水、酒精等溶剂中,使用后应存放于干燥的贮源箱内。
6.2.8 回旋加速器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和延时开门措施,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紧急开门
按钮及清场措施,并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机房门口应有声光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加
速器联锁。
6.2.9 扫描机房外门框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6.3 密闭和通风要求
6.3.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工作场所的气流流向应遵循自清洁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
的方向设计,保持工作场所的负压和各区之间的压差,以防止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对工作场所造成交叉
污染。
6.3.2 使用回旋加速器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工作场所应设有单独的通风系统,加速器自屏蔽区内应有单
独排气管道,并相对加速器室呈负压状态。
6.3.3 碘-131 治疗病房应设有单独的通风系统,病房的门窗应有封闭措施,保持治疗区域内的负压,
治疗区域内的空气应经单独的排气管道有组织排放。
6.3.4 放射性物质的合成、分装以及挥发性放射性核素的操作应在手套箱、通风橱等密闭设备中进行,
防止放射性液体泄漏或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逸出。手套箱、通风橱等密闭设备应设计单独的排风系统,
并在密闭设备的顶壁安装活性炭或其他过滤装置。
6.3.5 通风橱应有足够的通风能力。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回旋加速器工作区域、碘-131 治疗病房以及设
有通风橱、手套箱等场所的通风系统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尽可能远离邻近的高层建筑。
7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根据核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
质等,按放射性废物分类要求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
7.1.2 应按照废物最小化的原则区分放射性废物与解控废物,不能混同处理,应尽量控制和减少放射
性废物产生量。
7.1.3 核医学实践中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应尽量利用贮存衰变的方法进行处理,待放射性核素
活度浓度满足解控水平后,实施解控。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废物,应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或处置
机构进行处理。
7.1.4 应建立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7.2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2.1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
7.2.1.1 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收集于具有屏蔽结构和电离辐射标志的专用废物桶。废物桶内应放置专用
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7.2.1.2 含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预先进行包装处理,再装入废物桶,防止刺破废物袋。
7.2.1.3 放射性废物每袋重量不超过 20 kg。装满废物的塑料袋应密封后及时转送至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贮存。
7.2.2 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
7.2.2.1 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和利用贮存衰变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废
物暂存在许可的场所和专用容器中。暂存时间和总活度不能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限制要求。
7.2.2.2 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放射性废物中含有易挥发放射性核素的,通风换
气装置应有单独的排风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采取有效的防火、防丢失、防射线泄漏
等措施。
7.2.2.3 废物暂存间内应设置专用容器盛放固体放射性废物袋(桶),不同类别废物应分开存放。容器
表面应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废物的类别、入库日期等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
7.2.2.4 含放射性的实验动物尸体或器官应装入废物袋做好防腐措施(如存放至专用冰柜内),并做好
屏蔽防护。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常用核素的上限值见附录 C。
7.2.2.5 废物暂存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7.2.3 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7.2.3.1 固体放射性废物暂存时间满足下列要求的,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
污染小于 0.08 Bq/cm2、β表面污染小于 0.8 Bq/cm2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 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 30天;
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 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 10倍;
c)含碘-131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超过 180天。
7.2.3.2 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该按照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收集、整备,并送交有
资质的单位处理。放射性废物包装体外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h,表面污染水平对 β 和 γ 发射
体以及低毒性 α发射体应小于 4 Bq/cm2、其他 α发射体应小于 0.4 Bq/cm2。
7.2.3.3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废物存储和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放射
性废物的核素名称、重量、废物产生起始日期、责任人员、出库时间和监测结果等信息。
7.3.1.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槽式或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或专用容器,收集放射性药物操作
间、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卫生通过间等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和事故应急时清洗产生的
放射性废液。
7.3.1.2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性药物标记、分装、注射后的残留液和含放射性核素的其他废液应收集
在专用容器中。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废液应单独收集存放。盛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表面应张贴电
离辐射标志。
7.3.1.3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上水需配备洗消处理设备(包括洗消液)。控制区和卫生通过间内的淋浴间、
盥洗水盆、清洗池等应选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的开关,以减少场所内的设备放射性污染。头、眼和面
部宜采用向上冲淋的流动水。
7.3.1.4 放射性废液收集的管道走向、阀门和管道的连接应设计成尽可能少的死区,下水道宜短,大
水流管道应有标记,避免放射性废液集聚,便于检测和维修。
7.3.2.1 经衰变池和专用容器收集的放射性废液,应贮存至满足排放要求。衰变池或专用容器的容积
应充分考虑场所内操作的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日常核医学诊疗及研究中预期产生贮存的废液量以及事
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衰变池池体应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性、内壁光滑和具有可靠的防泄漏措施。
7.3.2.2 含碘-131 治疗病房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槽式废液衰变池。槽式废液衰变池应由污泥池和
槽式衰变池组成,衰变池本体设计为 2 组或以上槽式池体,交替贮存、衰变和排放废液。在废液池上
预设取样口。有防止废液溢出、污泥硬化淤积、堵塞进出水口、废液衰变池超压的措施。
7.3.2.3 核医学诊断和门诊碘-131 治疗场所,可设置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推流式衰变池应包括
污泥池、衰变池和检测池。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废液经污泥池过滤沉淀固形物,推流至衰变池,
衰变池本体分为 3-5 级分隔连续式衰变池,池内设导流墙。污泥池池底有防止和去除污泥硬化淤积的
措施。
7.3.3.1 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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