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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2-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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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2-2008 RFQ 点击询价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2-2008 (HJ2.2-2008)
中文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01
字数估计 31,336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2.2-1993
引用标准 GB 3095; HJ 2.1; TJ 36-1979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67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HJ 2.2-2008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2.2-93 2008-12-31 发布 2009-04-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年 第 6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 染,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该标准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 年 12 月 31 日 目次 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3 5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3 6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5 7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9 8 气象观测资料调查..12 9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4 10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7 1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推荐模式清单..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估算模式所需参数及说明.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报告书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12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v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敏感区 指评价范围内按 GB 3095 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 物敏感的区域。 3.2 常规污染物 指 GB 3095 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SO2)、颗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 等污染物。 3.3 特征污染物 指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 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3.4 大气污染源分类 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分为点源、面源、线源、体源四种类别。 点源: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 面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 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 线源: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 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 屋顶天窗等。 3.5 大气污染物分类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 15 μm 的颗 粒物污染物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 3.6 排气筒 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3.7 简单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 5 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见图 1。 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 0 m。 起伏地形 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 排气筒基底 图 1 简单地形 3.8 复杂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 5 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 复杂地形中各参数见图 2。 起伏地形 排气筒 h=排气筒高 ht=高地离排气筒基底高 d=高地到排气筒的水平距离 ht 图 2 复杂地形 3.9 推荐模式 指本导则附录 A 所列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式。推荐模式原则上采取互联网等形式发布,发布内 容包括模式的使用说明、执行文件、用户手册、技术文档、应用案例等。推荐模式清单包括估算模式、 进一步预测模式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等。 估算模式是一种单源预测模式,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工作。估算模式利用预 设的气象条件进行计算,通常其计算结果大于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的计算浓度值。 进一步预测模式是一些多源预测模式,适用于一、二级评价工作的进一步预测工作。可基于评价范 围的气象特征及地形特征,模拟单个或多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在不同平均时限内的浓度分布。不同的 预测模式有其不同的数据要求及适用范围。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主要用于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3.10 非正常排放 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工 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 3.11 长期气象条件 指达到一定时限及观测频次要求的气象条件。 一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 5 年内的至少连续 3 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 二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 3 年内的至少连续 1 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 3.12 复杂风场 指评价范围内存在局地风速、风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风场。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 一致,形成局地风场或局地环流,如海边、山谷、城市等地带会形成海陆风、山谷风、城市热岛环流等。 3.1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 境防护距离。 4 总则 4.1 工作任务 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在建设施工期及建成后运营期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 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厂址选择、排污口设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 4.2 工作程序 4.2.1 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空气敏 感区调查、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确定、气象特征调查、地形特征调查、编制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 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等。 4.2.2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污染源的调查与核实、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气象观测资料调查与 分析、地形数据收集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 4.2.3 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给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 4.2.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3。 5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按 HJ 2.1 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 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5.2 评价标准的确定 确定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说明采用标准的依据。 5.3 评价工作分级方法 5.3.1 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 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在简单平坦地形、全气象组合 情况条件下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5.3.2 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5.3.2.1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 1~3 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 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质量浓度达标准限值 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D10%。其中Pi定义为: 100%ii CP = × (1) 式中:Pi--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mg/m3; C0i--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mg/m3。 C0i 一般选用 GB 3095 中 1 h 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质量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 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 TJ 36-79 中的居住区大 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 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评价工作开始 评价工作分级 初步工程 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 现状调查 评价标准 确定 污染源调查与核实 三级评价 确定评价范围 气象观测资料调查与分析 (地面、高空气象) 一、二级评价 污染源 调查 地形数据收集 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预测与分析 评价结论 评价工作结束 选择预测模式 气象特征 调查 大气环境影响 评价 环境对策与建议 环境空气 质量现状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 (必要时) 环境空气敏感 区调查 地形特征 调查 确定评价范围 项目调整建议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评价因子 筛选 编制工作方案 图 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5.3.2.2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 1 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按公式(1)计算,如 污染物数i大于 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 1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 D10%≥5 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 或 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5.3.2.3 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3.2.3.1 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 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5.3.2.3.2 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3.2.3.3 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5.3.2.3.4 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 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 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5.3.2.3.5 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 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3.2.3.6 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 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2.3.7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 评价工作等级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调整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5.3.2.4 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本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 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5.3.2.5 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5.4 评价范围的确定 5.4.1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 以D10%为半径的圆或 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 25 km时,确 定评价范围为半径 25 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 50 km矩形区域。 5.4.2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 5 km。 5.4.3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 200 m的范围。 5.5 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 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 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6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6.1 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 6.1.1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 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 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 6.1.2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6.2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 6.2.1 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 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 调查,可利用已有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 5 年内的验收 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6.2.2 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6.3 污染源调查内容 6.3.1 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6.3.1.1 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 a)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b)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 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c)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 d)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 0~1,一般可按 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参见附录 C 表 C.3。 6.3.1.2 点源调查内容 a)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 b)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 c)烟气出口速度(m/s); d)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 e)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f)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g)点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 C 表 C.4。 6.3.1.3 面源调查内容 a)面源起始点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 c)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速率[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矩形面源:初始点坐标,面源的长度(m),面源的宽度(m),与正北方向逆时针的夹角,见 图 4 矩形面源示意图; e)多边形面源:多边形面源的顶点数或边数(3~20)以及各顶点坐标,见图 5 多边形面源示意图; f)近圆形面源:中心点坐标,近圆形半径(m),近圆形顶点数或边数,见图 6 近圆形面源示意图; g)各类面源参数调查清单表参见附录 C 表 C.5~表 C.7。 (Xs,Ys) (Xs,Ys) Xinit Y in it Y in it Xinit 注:(Xs,Ys)为面源的起始点坐标,Angle 为面源 Y 方向的边长与正北方向的夹角(逆时针方向),Xinit 为面源 X 方向的边长、Yinit 为面源 Y 方向的边长。 图 4 矩形面源示意图 (Xs2,Ys2) (Xs1,Ys1) (Xsi,Ysi) 注:(Xs1,Ys1)、(Xs2,Ys2)、(Xsi,Ysi)为多边形面源顶点坐标。 图 5 多边形面源示意图 (Xs,Ys) 注:(Xs,Ys)为圆弧弧心坐标,R 为圆弧半径。 图 6 近圆形面源示意图 6.3.1.4 体源调查内容 a)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体源高度(m); c)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体源的边长(m)(把体源划分为多个正方形的边长,见图 7、图 8 中的 W); e)初始横向扩散参数(m),初始垂直扩散参数(m),体源初始扩散参数的估算见表 2、表 3; f)体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 C 表 C.8。 表 2 体源初始横向扩散参数的估算 源类型 初始横向扩散参数 单个源 σy0=边长/4.3 连续划分的体源(见图 7) σy0=边长/2.15 间隔划分的体源(见图 8) σy0=两个相邻间隔中心点的距离/2.15 表 3 体源初始垂直扩散参数的估算 源位置 初始垂直扩散参数 源基底处地形高度 H0≈0 σz0=源的高度/2.15 在建筑物上,或邻近建筑物 σz0=建筑物高度/2.15 源基底处地形高度 H0>0 不在建筑物上,或不邻近建筑物 σz0=源的高度/4.3 σy0=W/2.15 ·6·5·1 ·2 ·3 ·4 ·9 ·10 ·8 ·7 注:W 为单个体源的边长。 图 7 连续划分的体源 ·3·1 ·2 ·5 ·4 2W σy0=2W/2.15 注:W 为单个体源的边长。 图 8 间隔划分的体源 6.3.1.5 线源调查内容 a)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 b)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 c)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d)线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 C 表 C.9。 6.3.1.6 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6.3.1.6.1 建筑物下洗参数 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 建筑物下洗参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 6.3.1.6.2 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a)颗粒物粒径分级(最多不超过 20 级),颗粒物的分级粒径(μm)、各级颗粒物的质量密度(g/cm3), 以及各级颗粒物所占的质量比(0~1)。 b)颗粒物粒径分布调查清单参见附录 C 表 C.10。 6.3.2 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 6.3.3 三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内容见 6.3.1.1,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 实。 7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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