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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4-2009 (HJ2.4-2009) | | 中文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42,410 | | 发布日期 | 2009-12-23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2.4-1995 | | 引用标准 | GB 1495; GB 3096; GB 9660; GB/T 9661; GB 12348; GB 14227; GB 12523; GB/T 12524; GB 12525; GB/T 15190; GB/T 17247.2; GB 22337; HJ/T 9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
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2.4-200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9年 第 7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
染,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该标准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mep.gov.cn)查询。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废止。
特此公告。
2009 年 12 月 23 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基本任务
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引起的声环境质量的变化和外界噪声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合理
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从声环境影响角度评价建设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为建设
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2 评价类别
4.2.1 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2.2 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包括航空、铁路、城
市轨道交通、公路、水运等)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
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4.2.3 停车场、调车场、施工期施工设备、运行期物料运输、装卸设备等,按照 3.2、3.3 的定义,可
分别划分为固定声源或流动声源。
4.2.4 建设项目既拥有固定声源,又拥有流动声源时,应分别进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敏感点既
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流动声源影响时,应进行叠加环境影响评价。
4.3 评价量
4.3.1 声环境质量评价量
根据 GB 3096,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
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max)。
根据 GB 9660,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
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 WECPNL
4.3.2 声源源强表达量
4.4 工作程序
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 1。
4.5 评价时段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的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
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运行期声源为流动声源时,将工程预
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5 评价工作等级
5.1 划分的依据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包括:
a)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b)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c)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5.2 评价等级划分
5.2.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
评价。
5.2.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 GB 3096 规定的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
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5 dB(A)以上[不含 5 dB(A)],或受
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5.2.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1 类、2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
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3~5 dB(A) [含 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
评价。
5.2.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
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 dB(A)以下[不含 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
价。
5.2.5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
评价。
6 评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 评价范围的确定
6.1.1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6.1.2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
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
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6.1.3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
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
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6.1.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 LWECPN为 70 dB 的区域。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 5~12 km、侧向各 1~2 km 的范围为评价
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
缩小。
6.2 一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2.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
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
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2.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实测。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分析
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6.2.3 噪声预测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固
定声源评价、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流动声源经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路段的评价应绘制等声级线图,
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绘制垂直方向的等声级线图。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
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6.2.4 当工程预测的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
声级。
6.2.5 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应根据不同方案噪声影
响人口的数量和噪声影响的程度进行比选,并从声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最终的推荐方案。
6.2.6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
论证,明确防治措施的最终降噪效果和达标分析。
6.3 二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3.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
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
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3.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以实测为主,可适当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
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6.3.3 噪声预测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根
据评价需要绘制等声级线图。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
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6.3.4 当工程预测的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
声级。
6.3.5 从声环境保护角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的环境
合理性进行分析。
6.3.6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
论证,给出防治措施的最终降噪效果和达标分析。
6.4 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4.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
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
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4.2 重点调查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
测资料,若无现状监测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6.4.3 噪声预测应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分析敏
感目标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6.4.4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达标分析。
7 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7.1 主要调查内容
7.1.1 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
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主要气象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
等。
收集评价范围内 1∶2 000~50 000 地理地形图,说明评价范围内声源和敏感目标之间的地貌特征、
地形高差及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
7.1.2 声环境功能区划
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调查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
7.1.3 敏感目标
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的分布等情况,并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敏感
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
7.1.4 现状声源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超过相应标准要求或噪声值相对较高时,需对
区域内的主要声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影响的噪声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有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的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建设项目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的
超标、达标情况及超标原因。
7.2 调查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是:(1)收集资料法;(2)现场调查法;(3)现场测量法。评价时,应根
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需采用的具体方法。
7.3 现状监测
7.3.1 监测布点原则
7.3.1.1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
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
7.3.1.2 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7.3.1.3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
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a)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既受到现有声源影响,又受到建设项目声源
影响的敏感目标处,以及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设
衰减测点。
b)当声源为流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况、工
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
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声级可通过具有
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实测噪声的验证并结合计算求得。
c)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敏感目标处,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
敏感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二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 3~9 个、9~14 个或 12~
18 个飞机噪声测点,跑道增多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飞机噪声声级可通过测点飞机
噪声声级的验证和计算求得。
7.3.2 监测执行的标准
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 GB 3096;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执行 GB/T 966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 1234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 22337;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执行 GB/T 12524;
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执行 GB 1252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测量执行 GB 14227。
7.4 现状评价
7.4.1 以图、表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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