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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4-2021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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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4-2021 1409 HJ 2.4-2021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4-2021 (HJ2.4-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62,642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2.4-20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2.4-202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 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4.2.1 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4.2.2 建设项目同时包含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应分别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声环境保护目标既 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移动声源(机场航空器噪声除外)影响时,应叠加环境影响后进行评价。 4.3.1 声源源强 声源源强的评价量为:A 计权声功率级(LAw)或倍频带声功率级(Lw),必要时应包含声源指向 性描述;距离声源 r 处的 A 计权声压级[LA(r)]或倍频带声压级[Lp(r)] ,必要时应包含声源指向性描述; 有效感觉噪声级(LEPN)。 4.3.2 声环境质量 根据 GB 3096,声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 A 声级(Ld)、夜间等效 A 声级(Ln),夜间突发噪 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Amax)。 根据 GB 9660 和 GB 9661,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评价 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4.3.3 厂界、场界、边界噪声 根据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 A 声级(Ld)、夜间等效 A 声级(Ln),夜 间频发、偶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Amax)。 根据 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 A 声级(Ld)、夜间等效 A 声级(Ln)、夜 间最大 A 声级(LAmax)。 根据 GB 12525,铁路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 A 声级(Ld)、夜间等效 A 声级(Ln)。 根据 GB 22337,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 A 声级(Ld)、夜间等效 A 声级 (Ln),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Amax)。 4.3.4 列车通过噪声、飞机航空器通过噪声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单列车通过时噪声影响评价量为通过时段内等效连续 A 声级( pAeq TL , ),单架航空器通过时噪声影响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Amax)。 4.5 评价水平年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声 源为固定声源时,将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年作为评价水平年;运行期声源为移动声源时,将工程预测的代 表性水平年作为评价水平年。 5 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 5.1 评价等级 5.1.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 价。 5.1.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 GB 3096 规定的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 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 5 dB(A)以上(不含 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加时,按一级评 价。 5.1.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1 类、2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 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 3 dB(A)~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 价。 5.1.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 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在 3 dB(A)以下(不含 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 三级评价。 5.1.5 在确定评价等级时,如果建设项目符合两个等级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等级评价。 5.1.6 机场建设项目航空器噪声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 5.2 评价范围 5.2.1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码头、站场等):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 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 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2 对于以移动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地面交通):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线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 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 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3 机场项目噪声评价范围按如下方法确定: a) 机场项目按照每条跑道承担飞行量进行评价范围划分:对于单跑道项目,以机场整体的吞吐量 及起降架次判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对于多跑道机场,根据各条跑道分别承担的飞行量情况各 自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并取合集: 1) 单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以机场跑道两端、两侧外扩一定距离形成的矩形范围; 2)对于全部跑道均为平行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各条跑道外扩一定距离 后的最远范围形成的矩形范围; 3)对于存在交叉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为平行跑道(组)与交叉跑道的合 集范围。 b) 对于增加跑道项目或变更跑道位置项目(例如现有跑道变为滑行道或新建一条跑道),在现状 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和扩建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分别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 c) 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不小于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70 dB 等声级线范围; d) 不同飞行量机场推荐噪声评价范围见表 2。 5.3 评价标准 应根据声源的类别和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 区的区域应采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6 噪声源调查与分析 6.1 调查与分析对象 6.1.1 噪声源调查包括拟建项目的主要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给出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强度,并 在标准规范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移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 6.1.2 噪声源调查内容和工作深度应符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对噪声源参数的要求。 6.1.3 一、二、三级评价均应调查分析拟建项目的主要噪声源。 6.2 源强获取方法 6.2.1 噪声源源强核算应按照 HJ 884 的要求进行,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应优先按照指南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无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但行业导则中对源强核算方法有规定的,优先按 照行业导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对于拟建项目噪声源源强,当缺少所需数据时,可通过声源类比测量或引用有效资料、研究成 果来确定。采用声源类比测量时应给出类比条件。 6.2.3 噪声源需获取的参数、数据格式和精度应符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输入要求。 7 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7.1 一、二级评价 7.1.1 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 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 7.1.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其余声环境保护目 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通过类比或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给出。 7.1.3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影响的现状声源的名称、类型、数量、位置、源强等。评价范围内现状 声源源强调查应采用现场监测法或收集资料法确定。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影响,对现状调查结果进 行评价。 7.2 三级评价 7.2.1 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 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 7.2.2 对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可利用已有的监测资 料,无监测资料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现场监测,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 7.3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法 现状调查方法包括:现场监测法、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法、收集资料法。调查时,应根据评价等 级的要求和现状噪声源情况,确定需采用的具体方法。 7.3.1 现场监测法 7.3.1.1 监测布点原则 a) 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当声环境保护目标高 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按照噪声垂直分布规律、建设项目与声环境保护目标高差等因素选 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代表性楼层设置测点; b) 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时(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c)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并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时,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 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1) 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同时受到既有声源和建设项目声源影响 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 距离既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2) 当声源为移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分 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 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可在垂直于线声源不同水平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3) 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处,重点关注航迹下方的声 环境保护目标及跑道侧向较近处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声 环境保护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两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 3~9、9~ 14 或 12~18 个噪声测点,跑道增加或保护目标较多时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对于评价范围 内少于 3 个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原则上布点数量不少于 3 个,结合声保护目标位置布 点的,应优先选取跑道两端航迹 3 km 以内范围的保护目标位置布点;无法结合保护目标 位置布点的,可适当结合航迹下方的导航台站位置进行布点。 7.3.1.2 监测依据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执行 GB 309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执行 GB 966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测量执行GB 1234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 22337;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GB 12523; 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执行 GB 12525。 7.3.2 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法 当现状噪声声源复杂且声环境保护目标密集,在调查声环境质量现状时,可考虑采用现场监测结合 模型计算法。如多种交通并存且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密集、机场改扩建等情形。 利用监测或调查得到的噪声源强及影响声传播的参数,采用各类噪声预测模型进行噪声影响计算, 将计算结果和监测结果进行比较验证,计算结果和监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3 dB)时,可利用模 型计算其它声环境保护目标的现状噪声值。 7.4 现状评价 7.4.1 分析评价范围内既有主要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等,明确主要声源分布。 7.4.2 分别评价厂界(场界、边界)和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超标和达标情况,分析其受到既有主要声 源的影响状况。 7.5 现状评价图、表要求 7.5.1 现状评价图 一般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声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工矿企业厂区(声源位置) 平面布置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的线路走向图,机场总平面图及飞行程序图,现 状监测布点图,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图等;图中应标明图例、比例尺、方向标等,制图比例尺一 般不应小于工程设计文件对其相关图件要求的比例尺;线性工程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图比例尺应 不小于 1:5000,机场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图底图应采用近 3 年内空间分辨率不低于 5 m 的 卫星影像或航拍图,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图不应小于 1:10000。 7.5.2 声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表 列表给出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户数、建筑物层数和建筑物数量,并明确声环境保护 目标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等。 7.5.3 声环境现状评价结果表 列表给出厂界(场界、边界)、各声环境保护目标现状值及超标和达标情况分析,给出不同声环境 功能区或声级范围(机场航空器噪声)内的超标户数。 8 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8.1 预测范围 声环境影响预测范围应与评价范围相同。 8.2 预测点和评价点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建设项目厂界(场界、边界)应作为预测点和评价点。 8.3 预测基础数据规范与要求 8.3.1 声源数据 建设项目的声源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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