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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000-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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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00-2010 679 HJ 2000-2010 <=5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00-2010 (HJ2000-2010)
中文名称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project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1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01
字数估计 26,257
发布日期 2010-12-17
实施日期 2011-03-01
引用标准 GB 150; GB 755; GB 3095; GB 4387; GB 8978; GB/T 6719; GB 12158; GB 12348; GB/T 13347; GB 14554; GB 15577; GB 16297; GB 18218; GB 19517; GB 20101; GB 50003;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 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 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00-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2010-12-17 发布 2011-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 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4 总体要求 4.1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4.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4.3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4.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减少污染气体的处理量。 4.5 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 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与企业生产中的相关 处理工艺相结合,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 4.6 运输、装卸和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进行 建设施工的工程,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防噪声污染的措施,对施工产生的废水、 垃圾等进行处理处置。 4.7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 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 GBZ 1、GB 50016、GB 50187、GB 4387、YBJ 52、HG/T 20649、 SDGJ 10、YSJ 001和 JBJ 79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 4.8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9 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靠近污染源集中的地方,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便于灰渣、浆、污水排放和净化后气体的排放。 4.10 净化系统的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装和检修空间。主体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紧凑、合理布置, 主体设备周边应设有运输通道和消防通道,满足防火、安全、运行维护等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保证 起吊设施作业条件。主体设备布置应考虑强烈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的规定。 4.11 易燃易爆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分类布置,设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1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装置, 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 HJ/T 76的规定,运行和维护应符合 HJ/T 75的规定, 排放监测的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的规定。 4.13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控制水平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生产企业应把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 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4.1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5 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 5.1 污染气体的收集 5.1.1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的吸气 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5.1.2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 收集。配置的集气(尘)罩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尽量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集气 (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造价低廉,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5.1.3 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 (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 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5.1.4 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 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1.5 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5.2 污染气体的输送 5.2.1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 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2.2 管道布置宜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 应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5.2.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 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 水、疏水和防止积灰。 5.2.4 管道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所选材料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产品技术要求。 5.2.5 管道系统宜设计成负压,如必须正压时,其正压段不宜穿过房间室内,必须穿过房间时应采取 措施防止介质泄漏事故发生。 5.2.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其流速应符合 GB 50019的规定。对易产生积尘 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 5.2.7 输送含尘浓度高、粉尘磨琢性强的含尘气体时,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可 加厚管壁或采用碳化硅、陶瓷复合管等管材。 5.2.8 输送含湿度较大、易结露的污染气体时,管道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必要时宜增设加热装置。 5.2.9 输送高温气体的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2.10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 5.2.11 管道的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一般送、排风系统管 道漏风率宜采用 3%~8%,除尘系统的漏风率宜采用 5%~10%。 5.2.12 通风、除尘管网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一般系统并联管路压力损失的差额不应超过 15%,除尘 系统的节点压力差额不应超过 10%,否则应调整管径或安装压力调节装置。 5.2.13 输送污染气体的管道应设置测试孔和必要的操作平台。 5.3 污染气体的排放 5.3.1 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5.3.2 排气筒的高度应按 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 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5.3.3 排气筒结构应符合 GB 50051的规定。 5.3.4 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 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5.3.5 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 15 m/s 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 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 20~25 m/s。 5.3.6 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 预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 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5.3.7 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5.3.8 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 0.5~1.0 m 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 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5.3.9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5.3.10 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 GB 50051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5.4 风机 5.4.1 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 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当离心通风机布置在非爆炸环境场所时,宜选择风机叶轮防爆而风机电机不防爆 的防爆风机;输送煤粉的应选择煤粉风机;输送有腐蚀性气体的应选择防腐风机;在高温场合工作或输 送高温气体的应选择高温风机;输送浓度较大的含尘气体应选用排尘风机等。 5.4.2 通风管网的计算风量、风压不能直接用于风机和电机选型,应按 GB 50019及相应行业技术规范 的规定考虑系统漏风、管网压力损失、电机轴功率和安全系数附加等因素。 5.4.3 风机选择应使工作点处在高效率区域,风机的最高效率不宜低于 85%,同时还应考虑风机工作的稳定性。 5.4.4 采用并联风机作业时,其风量和风压按 GB 50019有关规定确定。 5.4.5 变负荷运行的净化治理系统中,风机宜配置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的变频调速装置。 5.4.6 风机电机应根据风机使用情况设置启动保护装置,并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原则设置调节装 置(液力耦合器以及变频调节器等);对介质温度波动大的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冷态运转时造成的电机过载。 6 典型工艺 6.1 除尘 6.1.1 一般规定 6.1.1.1 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 气体应符合 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岗位粉尘浓度应符合 GBZ 2.1、GBZ 2.2的规定。 6.1.1.2 除尘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 GB 50019及 GBZ 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6.1.1.3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 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 GBZ 1 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 处理措施。污水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的要求。 6.1.1.4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压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 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6.1.1.5 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 6.1.2 含尘气体的预处理 6.1.2.1 当含尘气体的浓度高于除尘器的允许浓度时,进入除尘器之前应设置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 施应简单、可靠、压力损失小。 6.1.2.2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烟气降温应优先考虑余热利用。 6.1.2.3 袋式除尘器处理含炽热颗粒物的含尘气体时,在除尘器之前应设有火花捕集器。 6.1.2.4 袋式除尘器进风口应设有气流分布装置或导流装置。 6.1.2.5 当粉尘比电阻过高或过低时,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由于条件所限必须采用电除尘器时, 应对烟气进行调质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满足电除尘器的使用条件。 6.1.3 除尘器 6.1.3.1 选择除尘器应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a)烟气及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 b)烟气流量、粉尘浓度和粉尘允许排放浓度; c)除尘器的压力损失以及除尘效率; d)粉尘回收、利用的价值及形式; e)除尘器的投资以及运行费用; f)除尘器占地面积以及设计使用寿命; g)除尘器的运行维护要求。 6.1.3.2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6.1.3.3 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 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a)重力沉降室适用于捕集粒径大于 50 μm的尘粒,惯性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 10 μm以上的尘粒, 旋风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 5 μm以上的尘粒; b)重力沉降室和惯性除尘器宜设置在除尘系统的转弯、变径和汇合等部位,通过重力和惯性去除粉尘; c)旋风除尘器并联使用时,应采用同型号设备,合理设计连接风管,避免各除尘器之间产生串流 现象,降低效率。旋风除尘器不宜串联使用,必须串联时,应采用不同性能的旋风除尘器,并将低效者设于前级。 6.1.3.4 湿式除尘器:包括喷淋塔、填料塔、筛板塔(又称泡沫洗涤器)、湿式水膜除尘器、自激式湿 式除尘器和文氏管除尘器等。 a)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 1 μm以上的尘粒; b)进入文丘里、喷淋塔等洗涤式除尘器的含尘质量浓度宜控制在 100 g/m3以下; c)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 d)需同时除尘和净化有害气体时,可采用湿式除尘器,对腐蚀性气体,应采取防腐措施; e)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f)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g)湿式除尘器产生的含尘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6.1.3.5 袋式除尘器:包括机械振动袋式除尘器、逆气流反吹袋式除尘器和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等。 a)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 b)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时,应将烟气温度降至滤料可承受的长期使用温度范围内,且高于烟气露 点温度 10℃以上,并应选用具有耐高温性能的滤料; c)处理高湿气体应选用具有抗结露性能的滤料; d)处理易燃、易爆含尘气体时,应选用具有抗静电性能的滤料,对外壳接地,设置防爆设施; e)滤袋的过滤风速应根据粉尘性质、滤料种类和清灰方式等因素确定,入口含尘浓度高时取较低 的风速,入口含尘浓度低时取较高的风速; f)粉尘具有较高的回收价值或烟气排放标准很严格时,宜采用袋式除尘器,焚烧炉除尘装置应选用袋式除尘器; g)袋式除尘器应符合 HJ/T 328、HJ/T 329、HJ/T 330的规定,滤筒式除尘器应符合 JB/T 10341的规定; h)袋式除尘器部件、滤料应符合 HJ/T 284、HJ/T 324、HJ/T 325、HJ/T 326、HJ/T 327的规定。 6.1.3.6 静电除尘器:包括板式静电除尘器和管式静电除尘器。 a)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 b)静电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电阻率在 1×104~5×1010 Ω·cm范围内的粉尘; c)静电除尘器的电场风速及比集尘面积,应根据烟气、粉尘性质和要求达到的除尘效率确定; d)对净化湿度大的气体或露点温度高的气体,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防治结露; e)静电除尘器应符合 DL/T 514、HJ/T 322、HJ/T 320、HJ/T 321 的规定,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 制造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 6.1.3.7 电袋复合除尘器是在一个箱体内安装电场区和滤袋区,有机结合静电除尘和过滤除尘两种机 理的一种除尘器。 a)电袋复合除尘器适用于电除尘难以高效收集的高比阻、特殊煤种等烟尘的净化处理; b)电袋复合除尘器适用于去除 0.1 μm以上的尘粒; c)电袋复合除尘器适用于对运行稳定性要求高和粉尘排放浓度要求严格的烟气净化。 6.1.4 卸灰、输灰 6.1.4.1 除尘器的卸灰装置应根据粉尘的状态(干或湿)、粉尘性质、卸灰制度(间歇或连续)、排灰 量和除尘器排出口的压力等选择。 6.1.4.2 卸、输灰系统设备选型的原则应为:后一级处理能力高于前一级处理能力。 6.1.4.3 除尘器输灰装置宜采用螺旋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气力输送方式。应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适宜的输灰方式。 6.1.4.4 当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含湿量大、灰尘成分易黏接时,不宜采用气力输灰方式,应采用机械输送方式。 6.1.4.5 干式除尘器的灰斗及中间贮灰斗的卸灰口,宜设置插板阀﹑卸灰阀和伸缩节。 6.1.4.6 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外运时,应避免粉尘二 次污染,宜采用粉尘加湿、卸灰口吸风或无尘装车装置等处理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选用真空吸引压送罐车。 6.1.5 配套设施 6.1.5.1 袋式除尘器清灰及除尘工艺阀门驱动所需压缩空气应尽量取自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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