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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015-2012 (HJ2015-2012) | | 中文名称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字数估计 | 40,431 | | 引用标准 | GB 150; GB 4284; GB 5085.3; GB 5757; GB 5758; GB 8330; GB 8331; GB 9004; GB 12348; GB 12523; GB 12997; GB 12998; GB 12999; GB 14554; GB 14936; GB 15577; GB 15981; GB 16297; GB 16889; GB 18484; GB 18597; GB 18598; GB 18918; GB 50013; GB 50014; GB 50015; GB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适用于厂(站)式污(废)水处理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的工程, 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可作为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
HJ 2015-2012: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15-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厂(站)式污(废)水处理
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
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可作为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2 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应依据当地总体规划、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
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5.1.3 水污染治理工程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
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5.1.4 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升级改造的可能。村镇水污染
治理工程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环境要求进行建设。
5.1.5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再生利用、节能降耗、总量控制的原则。
5.1.6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
5.1.7 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应成熟可靠,可根据水质、水量、气候等具体情况,
科学合理、积极慎重地选用经过专家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5.1.8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和流域的重要性,水体接纳污染物的容量,通过环
境影响评价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
求。工业废水宜独立完成污染物治理,并满足行业特殊污染物治理与排放要求;排入城镇下
水道的工业废水应满足 CJ 3082 的规定。
5.1.9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GB 18918、GB 50014、HJ/T
91、HJ/T 92 及当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
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传输应符合 HJ/T 212、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的相关规定。
5.1.10 在污(废)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它污染
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5.2 建设规模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a) I 类:处理水量在50×104 m3/d~100×104 m3/d(含50×104 m3/d);
b) Ⅱ类:处理水量在20×104 m3/d~50×104 m3/d(含20×104 m3/d);
c) Ⅲ类:处理水量在10×104 m3/d~20×104 m3/d(含10×104 m3/d);
d) Ⅳ类:处理水量在5×104 m3/d~10×104 m3/d(含5×104 m3/d);
e) Ⅴ类:处理水量在1×104 m3/d~5×104 m3/d(含1×104 m3/d);
f) Ⅵ类:处理水量小于1×104 m3/d。
5.2.2 工业废水处理站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a) 大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大于 5 000 m3/d(含 5 000 m3/d);
b) 中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在 1 000 m3/d~5 000 m3/d(含 1 000 m3/d);
c) 小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小于 1 000 m3/d。
5.2.3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5.3 厂(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5.3.1 一般规定
5.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
并应满足 GB 50014 的规定。
5.3.1.2 工业废水处理站的选址可根据工业企业总图设计并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 水污染治理工程总体布置应考虑远近期结合,有条件时,可按远期水量布置,将处
理构筑物分为若干系列,分期建设。远期设施的安排应在设计中仔细考虑,除满足远期处理
能力的需要而增加的处理设施外,还应为提升出水水质的设施预留建设场地。具体应符合GB 50014 的规定。
5.3.2 总平面布置
5.3.2.1 处理构筑物应尽可能按流程顺序布置,应将管理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
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
5.3.2.2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以节约用地、缩短管线长度为原则,同时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
设备安装和各种管道的埋设、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并按远期发展合理规划。
5.3.2.3 污泥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应保证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宜布置成单独的组合。
5.3.2.4 污泥消化池与其它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大于20 m,储气罐与其他构筑物的间距应根
据容量大小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设计要求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5.3.3 高程布置
5.3.3.1 水污染治理工程不宜建在洪水淹没区,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
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5.3.3.2 水污染治理工程场地的竖向布置,应考虑土方平衡,并考虑有利排水。
5.3.3.3 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
5.3.3.4 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时应设置相应的提升设备。
5.3.3.5 处理构筑物之间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损失、局部损失及构筑物本身的水头损失。此
外,还应考虑扩建时预留的储备水头。
5.3.3.6 进行水力计算时,应选择距离最长,损失最大的流程,并按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当
有二个以上并联运行的构筑物时,应考虑某一构筑物发生故障时,其余构筑物须负担全部流量的情况。
5.3.4 管线布置
5.3.4.1 水污染治理工程中各种管渠应综合布设,布设要紧凑,避免相互干扰;应尽可能平
行布置,便于检查和维修,并保证一定的施工间距。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管廊设置应符
合 GB 50014 和 GB 50016 的规定。
5.3.4.2 连接各处理构筑物管渠的布置应保证各处理构筑物或单元能独立运行,当某处理构
筑物或单元因故停止运行时,不影响其他构筑物的正常运行;若构筑物分期施工,则应满足分期施工的要求。
5.3.4.3 连接各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遵循管渠长度最短、水头损失
最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便于清通的原则。
5.3.4.4 水污染治理工程中应有完善的雨水排水系统。
6 污(废)水收集系统
6.1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区域)的总体规划,结合地形、水文、气
候、基础设施现状、污水处理程度、回用需求、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6.2 新建的城镇宜采用分流制,采用分流制的区域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在
降雨量很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以
消除污水和初期雨水对水体的污染;截流倍数的选取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
6.3 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6.4 对不能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居住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
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
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6.5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选择和设计应满足 GB 50014 的规定。
6.6 工业废水应按分质、分类、清浊分流的原则进行收集,并应建立应急收集系统。
7 工艺单元
7.1 一般规定
7.1.1 污(废)水处理工艺单元的选择应根据单元的进水水质、水量和预期处理程度,并结
合当地经济和管理水平确定。
7.1.2 污(废)水处理工艺单元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参数的具体选用还
应通过试验或参考同类工程实例确定。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动态试验,必要时
应开展中试研究。
7.1.3 国内首次应用的工艺单元,应经过中试、生产性试验,并经专家鉴定后确定工艺设计参数。
7.2 提升泵站
7.2.1 当污(废)水需要提升时应设置泵站。泵站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7.2.2 水泵机组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工作泵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不宜多于 8 台,宜选择同一型号;并根据流量变化,设置合理的备用系数。具体应符合 GB
50014 及 GB/T 50265 的规定。
7.2.3 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叶片可调式水泵,或配置 2 种不同规格的水泵。
7.2.4 提升泵站构(建)筑物包括进水交汇井(含溢流管或事故排水管)、格栅间、集水池、机器间等,各部分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及 GB/T 50265 的规定。
7.3 物理、化学及物化处理单元
7.3.1 格栅
7.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水泵前应设置格栅,工业废水处理站是否设置格栅视水质情况而定。
7.3.1.2 污(废)水处理系统中宜设置粗、细两道格栅。
7.3.1.3 处理水量大于 10000 m3/d 的水污染治理工程或泵站前的格栅宜采用机械清渣。
7.3.1.4 格栅间的设计应考虑除臭处理,其除污机、输送机等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
还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及报警装置。
7.3.1.5 格栅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
7.3.2 调节池
7.3.2.1 水质、水量变化大的污(废)水处理厂(站),宜在污(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
7.3.2.2 调节池容积应依据废水水量、水质变化范围及要求的均和程度而定,应满足水量、
水质变化一个周期以上全部废水的调节要求。
7.3.2.3 调节池宜设置搅拌系统,定期清理,并应考虑加盖、排泥、通风、除臭、及防爆等措施。
7.3.3 沉砂池
7.3.3.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去除比重 2.65、粒径 0.2 mm 以上砂粒设计沉砂池。沉砂池的
设计参数应按 GB 50014 的规定确定。
7.3.3.2 工业废水处理站是否设置沉砂池视实际水质情况而定。
7.3.4 沉淀池
7.3.4.1 沉淀池适用于去除悬浮于污水中可沉淀的固体物质。沉淀池的形式选择应根据处理
水质、水量和在污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确定。
7.3.4.2 沉淀池采用机械排泥时,刮泥机可采用中心传动式刮泥机、周边传动式刮泥机、桁
架式刮泥机、潜水式刮泥机;吸泥机可采用周边传动式吸泥机、桁架式吸泥机。
7.3.4.3 城镇污水处理厂初次沉淀池、二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4的规定,工业废水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试验或参照同类工程实例确定。
7.3.5 隔油
7.3.5.1 隔油适用于去除废水中的浮油和重油。
7.3.5.2 隔油装置应符合 HJ/T 243、HJ/T 2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7.3.5.3 废水在进入隔油池前应避免剧烈搅动,需要提升时宜采用容积式泵。
7.3.5.4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油渣和污泥应妥善处置。污油、油渣输送提升时应采用旋转螺栓泵。
7.3.5.5 寒冷地区,隔油池应采取加温措施。隔油池视实际情况考虑加盖及考虑防爆、消防。
7.3.6 中和
7.3.6.1 中和适用于酸性、碱性废水的处理,应遵循以废治废的原则,并考虑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
7.3.6.2 酸碱中和法的主要设备是酸、碱混合反应池,设计参数应根据废水水质和排放要求
确定。当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流量稳定,混合反应池的停留时间宜为 1.5 h~2.0 h;酸、
碱含量能够相互平衡时,可在管道内完成中和,不必设置混合反应池;必要时应考虑补加中和药剂。
7.3.6.3 当酸性废水或碱性废水需要投加药剂进行中和时,药剂的投加量可通过试验或等量
反应计算确定。
7.3.6.4 中和池应具有搅拌功能,废水停留时间宜为 5 min~20 min,并应设置排泥设备和污泥处理装置。
7.3.6.5 过滤中和法适用于酸性废水处理,含酸极限浓度应根据试验确定。过滤中和设备为
中和滤池,滤料采用具有中和能力的石灰石、白云石或大理石等。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悬浮物、油脂、重金属盐和其他毒物时,不宜采用该法。
7.3.7 化学沉淀
7.3.7.1 化学沉淀适用于去除污(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碱土金属及某些非金属,沉淀剂
可选用石灰、硫化物、钡盐和铁屑等。
7.3.7.2 采用化学沉淀法时,应注意避免沉淀污泥产生二次污染。
7.3.7.3 化学沉淀法的投药及反应装置应充分考虑防腐要求。
7.3.8 混凝
7.3.8.1 混凝法可用于污(废)水的预处理、中间处理或最终处理,可去除污(废)水中胶
体及悬浮污染物,适用于污(废)水的破乳、除油和污泥浓缩。
7.3.8.2 混凝过程中应控制废水的温度、pH 值及搅拌速度等参数;凝聚剂和絮凝剂的种类
和投量应试验确定或参考同类工程实例。
7.3.8.3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混合或机械混合,混合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的规定,或
通过试验、参考同类工程实例确定。
7.3.8.4 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的规定,宜优先选用机械絮凝池和水力旋流絮凝池。
7.3.9 过滤
7.3.9.1 过滤适用于混凝或生物处理后低浓度悬浮物的去除。
7.3.9.2 过滤工艺的关键参数包括滤层厚度、滤速、滤料粒径及不均匀系数、冲洗时间和冲
洗强度等。
7.3.9.3 滤池构造、滤料组成等设计参数应按照 GB 50013、GB/T 50335 的规定或实际工程运行资料确定。
7.3.10 气浮
7.3.10.1 气浮适用于去除水中密度小于 1kg/L 的悬浮物、油类和脂肪,宜用于污(废)水
处理,也可用于污泥浓缩。
7.3.10.2 气浮工艺宜设置破乳(混凝)反应区,反应时间宜为 15 min~30 min,搅拌装置宜
为机械搅拌方式,速度梯度 G=20 s-1~80 s-1、GT=104~105。
7.3.10.3 气浮工艺类型包括加压溶气气浮、浅池气浮、电解气浮等,具体参数应按 HJ/T 261、
HJ/T 282 及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7.3.11 膜分离
7.3.11.1 一般规定
7.3.11.1.1 采用膜分离法时,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
7.3.11.1.2 膜分离过程的性能参数主要包括截留率、膜通量、衰减系数、清洗频率和清洗恢复效率等。
7.3.11.1.3 采用膜分离法时应考虑膜清洗、废液和浓液的处理及回收,并应考虑废弃膜组件的出路及二次污染。
7.3.11.1.4 膜分离工艺设计应考虑进水流速、操作压力、温度、进水水质、膜通量和回收率等影响因素。
7.3.11.1.5 选用膜分离工艺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具体应符合 HJ/T 270、HJ/T 271、CJ/T
169、HY/T 112、HY/T 113 和 HY/T 114 的规定。
7.3.11.1.6 膜分离工艺设计参数应参考同类工程实例确定或由试验确定。
7.3.11.2 微滤
7.3.11.2.1 微滤适用于去除粒径为 0.1 μm~10 μm 的悬浮物、颗粒物、纤维和细菌。
7.3.11.2.2 操作压力宜为 0.07 MPa~0.2 MPa。
7.3.11.3 超滤
7.3.11.3.1 超滤适用于去除分子量大于 103 Da~106 Da 的胶体和大分子物质。
7.3.11.3.2 操作压力宜为 0.1 MPa~0.6 MPa。
7.3.11.4 纳滤
7.3.11.4.1 纳滤适用于分离分子量在 200 Da~1000 Da,分子尺寸在 1 nm~2 nm 左右的溶解性物质、二价及高价盐等。
7.3.11.4.2 操作压力宜为 0.5 MPa~2.5 MPa。
7.3.11.5 反渗透
7.3.11.5.1 反渗透适用于去除水中全部溶质,宜用于脱盐及去除微量残留有机物。
7.3.11.5.2 操作压力取决于原水含盐量(渗透压)、水温和产水通量,宜为 1 MPa~10 MPa。
7.3.11.5.3 反渗透设备包括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反渗透膜组件、清洗系统、控制系统等。
7.3.11.5.4 反渗透设备的脱盐率额定值应不小于 95 %(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且连续运
行一年后脱盐率不低于额定值的 95 %。
7.3.11.5.5 反渗透设备在设计压力 1.25 倍条件下试压,不得有渗漏现象。
7.3.11.5.6 凡与水接触的部件的材质不能与水产生任何有害物理化学反应,必要时应采取
适当的防腐及有效保护措施,但不得污染水质,且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7.3.12 吸附
7.3.12.1 吸附适用于去除水中微量溶解性污染物。可作为离子交换、膜分离等方法的预处
理和二级处理后的深度处理,用以脱色、除臭味、去除重金属等。
7.3.12.2 吸附剂可选用活性炭、活化煤、白土、硅藻土、膨润土、蒙脱石粘土、沸石、活
性氧化铝、树脂吸附剂、木屑、粉煤灰、腐殖酸等。
7.3.12.3 吸附剂的种类及性质、吸附系统的 pH 值、温度、接触时间、水力条件等参数应
根据试验确定或参考同类工程实例。
7.3.13 化学氧化
7.3.13.1 一般规定
化学氧化适用于去除污(废)水中的有机物、无机离子及致病微生物等。通常包括氯氧
化、湿式催化氧化、臭氧氧化、空气氧化等。
7.3.13.2 氯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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