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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034-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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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4-2013 579 HJ 2034-2013 <=4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34-2013 (HJ2034-2013)
中文名称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32
国际标准分类 13.140
字数估计 22,213
引用标准 GB 10070; GB/T 10071; GB 50202;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31; GB 50236; GB 50254; GB 50255; GB 50256; GB 50257; GB 50575; GB 50617; GB 50275; GB 50300; GB 50463; GB 50868; GB/T 3947; GB/T 13441.1; GB/T 13441.2; GB/T 16731; GB/T 17249.1; GB/T 186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0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 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本标准可作为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HJ 2034-2013: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4-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u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3-09-26 发布 2013-12-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 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 本标准可作为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5 总体要求 5.1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应遵循以人为本、源强控制、综合治理、达标排放的原则和“三同时”制度, 应全面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厉行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降耗;优先从建设规划入手,严格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选址、选线、设备布局、建筑布局等设计过程中,按相关环评导则要求严格执行控制距离等环保要素。 5.2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及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其设计、 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 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3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应充分考虑噪声与振动的相互作用和转化,注意区分空气声与固体声的产生 机理、环境影响以及治理措施的差异,注意防止由振动激励而形成的固体噪声传导辐射。 5.4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声源的指向性和总体布局等措施改善降噪效果,并与周 围景观相协调;其总图布置应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GB/T 17249.1、GB J87 等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5.5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中所用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防止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6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对于材料和结构的选用应力求性能稳定、价格适中、施工安装方便、无二次污 染且对人和动物无害,同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霉、防潮、防蛀、防腐、防盐雾、防尘、防紫外线 等不同使用场所的要求,还应兼顾通风、采光、照明及表面装潢要求,应美观大方,经久耐用。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针对源强调查结果,确定主要噪声与振动污染源的源强、 控制目标及其控制方案,控制方案可包括总体方案和局部方案。 6.1.2 设计过程中应根据控制方案中各分项措施的降噪、减振计算结果,对总体方案的最终效果进行综 合分析。若预测结果达不到控制目标要求,应对分项措施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控制目标要求为止。 6.2 噪声源与振动源影响分析 6.2.1 首先应根据噪声源体量和频谱特点区分其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分类,再结合其声功率级(或 一定距离的声压级)以及其指向性等源强特征分析、预测其对敏感点的实际影响;在源强数据不充分或 其他必要情况下,优先采用基于实测的类比方法确定。 6.2.2 对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采用较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指标;对非主要声源,应注意多个声源能量叠加的影响。 6.2.3 振动源对敏感点的影响分析应注意振动源强的确定和预测参数的选取;根据振动源强度、平面与 高度分布形式及振动传播衰减规律(包括体波和表面波的不同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紧邻振源的环境 敏感目标还应进行固体声传导对室内二次结构噪声影响分析。必要时宜采用实测类比方法确定。 6.2.4 轨道交通振动预测还应考虑车型,列车轴重与速度,轨道结构和曲率,轮轨条件,道床、路基、 桥梁及隧道结构,线路距离与角度,建筑物类型及其基础深度等修正因素。 6.3 控制方案设计 6.3.1 噪声与振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源强控制;其次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采取传输途径的控制技术 措施;必要时再考虑敏感点防护措施。 6.3.2 源强控制:应根据各种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采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技术,尽可 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减振材料,以减少或抑制噪声与振动的产生。 6.3.3 传输途径控制:若高噪声和强振动产生在设备已安装运行后,声源降噪受到很大局限甚至无法实 施的情况下,应在传播途径上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处理等有效技术手段及综合治理措 施,以抑制噪声与振动的扩散。 6.3.4 敏感点防护:在对噪声源或传播途径均难以采用有效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对敏感点进行防护。 7 常用工程措施 7.1 隔声 7.1.1 一般规定 7.1.1.1 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传播形式及其与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关系,采用不同的隔声处理方案。 7.1.1.2 对固定声源进行隔声处理时,宜尽可能靠近噪声源设置隔声措施,如各种设备隔声罩、风机隔 声箱,以及空压机和柴油发电机的隔声机房等建筑隔声结构。隔声设施应充分密闭,避免缝隙孔洞造 成的漏声(特别是低频漏声);其内壁应采用足够量的吸声处理。 7.1.1.3 对敏感点采取隔声防护措施时,宜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形式,例如隔声值班室、隔声观察 窗等;对临街居民建筑可安装隔声窗或通风隔声窗。 7.1.1.4 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隔声处理时,可采用具有一定高度的隔声墙或隔声屏障(如利用路堑、土 堤、房屋建筑等);必要时应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相结合的形式。 7.1.1.5 室内的噪声源和受声点大多受到混响反射影响,隔声设计应注意区分自由场(直达声)与混响场(反射声)的不同作用。 7.1.2 隔声构件 7.1.2.1 环境噪声控制工程中常选用处于质量(密度)控制区的隔声构件,其密度或厚度每增加一倍, 理论上隔声量增加 6dB;但实际工程中密度或厚度加倍,隔声量大约增加 4.5dB。 7.1.2.2 隔声性能的评价应以计权隔声量 Rw+C 或 Rw+Ctr 为准。通常交通干线两侧住宅隔声窗的隔声 指标 Rw+Ctr 不得小于 30dB。 7.1.2.3 采用多层匀质板材组成的中空复合隔声构件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避免构件的吻合效应及声桥的影响; b)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单层壁板简单叠合而成的复合结构,应注意各层单板之间错缝叠合,其隔 声特性与当量厚度的匀质单层壁的特性基本相同; c)彩钢复合板隔声结构中,芯材采用岩棉板的隔声效果优于芯材采用聚苯板或蜂窝纸的;并应注 意钢板实际厚度负差的影响。 7.1.2.4 工程实践中宜采用阻尼结构抑制薄板隔声构件因低频共振和吻合效应所形成的隔声低谷,且采 用约束阻尼层结构抑制效果更好。 7.1.2.5 对于双层或多层中空隔声构造,宜在两板中间填充一定厚度的吸声材料来降低空腔内的声能量 密度,以提高中空构造的隔声性能。 7.1.2.6 隔声门窗边框透射及缝隙漏声对整体隔声性能的影响较大,对低频段尤为明显。应注意边框与 门(窗)扇主体材料隔声量的匹配,以及边框间缝隙的密封处理。 7.1.2.7 为提高隔声门扇的隔声量,可采取下列措施: a)采用不同面密度的材料组成多层复合结构门扇时,宜选用临界频率高于 3150Hz 的薄板材料, 也可在板材上涂刷阻尼材料来抑制板的振动和结构噪声辐射; b)在门扇的空腔中填充吸声材料; c)改善门缝的密封,使用升降式(自闭)合页或自垂式门底板。 7.1.2.8 采用双道隔声门时,可加大双道门之间的空间,做成门斗形式以形成声闸,同时在门斗的各个 内表面做吸声处理,以产生附加隔声量。 7.1.2.9 为提高窗的隔声量,可采取下列措施: a)采用特殊构造玻璃或双层窗乃至多层窗构造代替单层玻璃窗以提高隔声量; b)采用两层或三层不同厚度的玻璃叠合而成的隔声窗,代替采用相同厚度单层玻璃的隔声窗; c)采用夹层玻璃(又称为夹胶玻璃)的隔声窗,其隔声性能优于单层玻璃隔声窗和不同厚度玻璃 叠合而成的隔声窗; d)常规中空玻璃窗对隔声性能的提升有限,若设计不当会还导致耦合共振、吻合效应和驻波共振 等声学缺陷,应审慎采用; e)推拉式门窗的隔声量普遍较低,当需要较高隔声量时,应选用平开式隔声门窗。 7.1.2.10 大型冷却塔和风冷室外机组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隔声结构或隔声与通风消声复合结构,降低 其环境噪声影响。对其进行隔声处理的要求如下: a)当室外大型冷却塔和风冷室外机组相对于敏感点处于较高位置且对侧没有大型反射面时,可以 采用较为简单的声屏障隔声方案,但必要时应在对应机组进风口的位置,开设足够通流面积的通风消声器; b)当室外大型冷却塔和风冷室外机组相对于敏感点处于较低位置或对侧有大型反射面时,则应采 用全封闭或半封闭隔声罩配合足够通流面积的进风、排风消声器的全封闭隔声、消声组合降噪措施。 7.1.2.11 对轨道交通的噪声控制可采用合理选型的全封闭、半封闭或单、双侧等不同形式的隔声屏障, 但要注意防止轨道振动产生的二次结构噪声影响。 7.1.2.12 声屏障的设计宜符合 HJ/T 90、HJ453、TB/T 3122、JTJ/T 006、JT/T 646、09MR603 的相关规定和下列要求: a)声屏障主体高度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基础结构和屏障主体结构的风荷载、雨雪荷载和抗震等方面的安全校核; b)对于双向线路轨道交通声屏障,其声学设计应充分考虑对侧车道交通噪声的影响及防护; c)应合理优化声屏障的设计高度和两端延伸长度,以确保其所形成的声学衰减与各段声屏障的设 计降噪量相匹配; d)对于采用整体道床的轨道交通声屏障,应特别注意声屏障板材的选择以及板柱结合部位的隔振 (解耦)设计,或采用必要的轨道隔振措施,以尽可能抑制屏障主体受激辐射二次结构噪声; e)对双向多车道的公路设置有限高度声屏障时,应尽可能在中央隔离带处同时建造中央隔离声屏 障(宜采用双侧吸声形式),以有效消减对侧车道交通噪声的影响; f)当交通噪声超标较多或敏感点为高层建筑等情况下,可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型声屏障(但总长 超过安全规范的全封闭声屏障应增设通风排烟消声通道和应急安全疏散系统)。 7.2 吸声 7.2.1 一般规定 7.2.1.1 在环境噪声控制工程中吸声技术主要用于减少噪声反射,具体包括: a)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中,例如机场候机大厅、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展览大厅、歌舞厅、 餐厅、大堂等场所,在顶棚或侧墙布置吸声材料可使环境变得舒适、安静; b)对于有回声、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声学缺陷的房间,利用吸声处理(或合理设置扩散体)可消除声学缺陷; c)对于大型工业高噪声生产车间以及高噪声动力站房,例如空压机房、风机房、冷冻机房、水泵 房、锅炉房、真空泵房等,在顶棚或侧墙安装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可降低室内混响噪声能量密度, 同时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 d)对于轻薄板墙隔声构件,在其夹层中填充吸声材料,可显著提高隔声效果; e)对于各类机器设备的隔声罩、隔声室、集控室、值班室、隔声屏障等,可在内壁安装吸声材料 提高其降噪效果。 7.2.1.2 吸声技术主要适用于降低因室内表面反射而产生的混响噪声,其降噪量一般不超过 10dB;故 在声源附近、以降低直达声为主的噪声控制工程不宜单纯采用吸声处理的方法。 7.2.1.3 采用吸声降噪时应考虑房间原有的吸声情况。若原有房间未做吸声处理,混响反射较严重,其 吸声降噪效果明显;反之则较差。对于常规车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为 3dB~5dB;对混响严重的车 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为 6dB~9dB;对几何形状特殊(有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声缺陷)、混响极为严 重的车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有可能达到 10dB~12dB。 7.2.1.4 吸声降噪效果不随吸声处理面积的增加而线性增加,吸声设计应根据降噪量需求,优化确定合 理的吸声处理面积和布置方式。 7.2.1.5 应针对噪声源的频谱特性来选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的吸声特性应与噪 声源的频率特性相对应。 7.2.2 吸声材料和结构 7.2.2.1 按物理性能和吸声方式大致分为阻性吸声材料和抗性吸声结构两大类,也有些具有阻抗复合特性。 7.2.2.2 吸声材料包括阻性吸声材料和构成抗性吸声结构的材料。前者指从表面至内部有许多细小、敞 开孔道的多孔材料和有密集纤维状组织的各种有机或无机纤维制品;后者通常包括膜状材料和板状材料等。 7.2.2.3 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宜采用倍频程 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 六个频 率下的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或降噪系数 NRC 来表示。 7.2.2.4 常用吸声材料宜选择具有适当孔径和孔隙率且孔洞开放、相互连通以达到适当流阻的多孔性和 纤维类吸声材料,包括: a)无机纤维材料类:例如离心玻璃棉、岩棉、矿渣棉以及用这些材料做成的制品; b)泡沫塑料类:例如聚氨酯泡沫塑料、脲醛泡沫塑料以及氨基甲酸酯泡沫塑料等; c)有机纤维材料类:例如棉、麻、木屑、植物纤维、海草、棕丝、无纺布及其制品等; (以上材料必须经有效的阻燃处理并满足相关的防火要求) d)吸声建筑材料类:例如泡沫玻璃、膨胀珍珠岩、陶土吸声砖、加气混凝土块等; e)金属吸声材料类:例如铝纤维、发泡铝、不锈钢丝、粉末冶金烧结体、金属板等。 7.2.2.5 多孔性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受材料的厚度、密度、流阻、孔隙率、结构因子、材料背后的空气 层、材料表面的装饰处理、安装和布置方式以及使用场所的温度、湿度等外部条件的影响,选用时应 综合权衡,并考虑如下影响因素: a)对高频率声音吸声效果明显,对低频率声音吸声效果差; b)随着材料厚度的增加或密度的增大,吸声最佳频率向低频方向移动, c)厚度加倍时最大吸收频率向低频方向移动约一个倍频程; d)最佳材料厚度为吸收频率下波长的四分之一。 7.2.2.6 常用抗性吸声结构可选择: a)薄板(薄膜)共振吸声结构; b)穿孔板吸声结构; c)微穿孔板吸声结构(含超微孔、微狭缝等新型结构); d)管束类吸声结构; e)各类复合吸声结构、空间吸声体等。 7.2.2.7 除选用适宜的吸声结构以外,还应考虑吸声结构的吊挂方式。 7.3 消声 7.3.1 一般规定 7.3.1.1 消声器设计或选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根据噪声源的特点,在所需要消声的频率范围内有足够大的消声量; b)消声器的附加阻力损失必须控制在设备运行的允许范围内; c)良好的消声器结构应是设计科学、小型高效、造型美观、坚固耐用、维护方便、使用寿命长; d)对于降噪要求较高的管道系统,应通过合理控制管道和消声器截面尺寸及介质流速,使流体再 生噪声得到合理控制。 7.3.1.2 消声器的设计或选用流程如下: a)调查确定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源强,可由测量、估算或查找资料的方法确定; b)确定达标限值(声压级和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可由有关的法规标准或用户的要求确定; c)由上述已知条件计算出所需 A 声级及各频带(如中心频率为 63Hz~8kHz 的 8 个倍频带)的消 声量(插入损失); d)根据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所需消声量、空气动力性能要求以及有无防潮、耐高温等特殊使用要求, 确定消声器的类型;对于通风空调消声系统设计,除考虑声源噪声以及消声器的消声量外,还应计算 管道系统各部件产生的阻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当阻力损失过大或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超过 噪声限值时,应结合通风空调系统总体布局,优化调整气流速度及消声器结构; e)根据噪声源特点、传播噪声的途径和辐射方向选定消声器的最佳布设位置,还应充分关注现场 空间对消声器外形尺寸的限制;在空气动力学和现场空间允许的条件下,一般应使首节消声装置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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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4214.2|HJ 907|HJ 906|HJ 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