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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523-2012 (HJ2523-2012) | | 中文名称 |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通风消声器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Silencers for ventilation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J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23.120 | | 字数估计 | 9,932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16-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4760; GB/T 20431; GB 50243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消声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配套使用的消声器。 |
HJ 2523-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通风消声器
HJ 2523-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ilencers for venti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16-199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通风消声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消声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配套使用的消声器。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
5.2 插入损失、全压损失的试验方法按 GB/T 4760 的规定进行,阻力系数按式(1)计算。
5.3 检测条件和数据处理要求
5.3.1 消声器上游法兰口处的平均气流速度宜为 3 m/s~12 m/s,并应使片间平均流速不大于 12m/s。
5.3.2 每台消声器应测三种流速的数据,其中两种流速应为整倍数关系;以这几种流速下阻力系数的
算术平均值作为阻力系数的最终结果。
5.3.3 型式检验时,消声器有效长度宜在 0.9 m~1.1 m 范围内,消声器上游法兰口与试验管道截面面
积之比宜控制在 0.7~1.4 范围内,过渡管道侧壁的扩张角不应大于 30°。
5.3.4 型式检验时,若消声器的有效长度不为 1 m,应将每种流速下的倍频带插入损失算术平均值除
以消声器的有效长度作为最终结果。消声弯头、消声静压箱不必考虑有效长度。
5.3.5 所有测量结果应精确到一位小数。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消声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消声器均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按 4.1.4 和 4.1.6 进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当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抽样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且符合本标准5.3.3要求的产品中,每种随机抽取1台。
6.3.3 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第 4.1.6、4.2、7.1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6.3.4 判定规则
a) 一般或常规消声器的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当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加倍抽样复检。
如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b) 对于非标或异形消声器的型式检验,只给出检测数据,不对其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或说明。
7 标志
7.1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包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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