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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532-2013 (HJ2532-2013) | | 中文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6,68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182-2005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2532-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J 2532-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HJ/T 18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8352.5的要求。
5.2 燃料消耗量的要求
M1类车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7999-2011中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要求,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
类燃料的汽车不适用本项要求。
5.3 车内噪声的要求
5.3.1 M1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5 dB(A)。
5.3.2 M2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7 dB(A)。
5.4 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轻型汽车车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27630-2011的要求。
5.5 车身涂装的要求
5.5.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表1中所列的物质。
5.5.2 应对涂装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
5.5.3 应对油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热能回用。
5.6 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5.6.1 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
5.6.2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不得
使用铅(Pb)、汞(Hg)、镉(Cd)及六价铬(Cr6+)。
5.7 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
轻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中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按照GB 18352.5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2中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按照GB/T 19233-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中车内噪声的检测按照GB/T 18697-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4中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按照HJ/T 400-200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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