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HJ 442.2-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HJ 442.2-2020 | 299 | HJ 442.2-2020 | <=3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442.2-2020 (HJ442.2-2020) |
| 中文名称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 Part 2: Data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14,16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 442-2008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442.2-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 442.2-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Part Two: Data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能够正确记载数据量值、有效位数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采样、运输保
存、前处理、分析方法、样品稀释或浓缩倍数、量器和仪器、校准、分析等相关过程的信
息。
原始记录表示测试结果的量纲及其有效位数,应参照分析方法中具体规定填报。若无
此规定时,一个数据中只准许末尾一个数字是估计(可疑)值。有效数字位数根据所采用
的测定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精度及待测物质含量确定,容量法和重量法可有 4 位有效数
字,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气相色谱法等通常最多只有 3 位有效数字,当待测物质含
量较低时可能只有 1 位有效数字。带有计算机处理的分析仪器,其打印或显示结果的位数
2较多时,不代表其有效位数的增加。在使用多种计量仪器的一系列操作时,分析结果有效
位数由有效位数最少的计量仪器决定。分析结果的有效保留的最小数位不能低于分析方法
检出限的最小数位。
原始记录中,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用“检出限(数值)”加 L 表示。
4.2 数据修约
数值修约执行 GB/T 8170,对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执行 GB/T 4883。
进行监测数据修约时,遵守四舍六入五逢双的原则,即拟舍去的数字中左边第一位小
于 5 时舍去,大于 5 时进 1,等于 5 时左边第一个数字后不全为 0 时进一位,全部为 0 时
拟保留末尾数字为奇数进 1,末尾为偶数舍去。
4.3 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4.3.1 平均值及有效位数保留
a) 监测项目的平均值以算术平均值计算。
b) 未检出按检出限的 1/2 量参加统计计算;
c) pH 值平均值一般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参加平均的 pH 测定值存在大于 7 和小于 7
的情况下,当一组数据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值大于 2 时,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4.3.2 单次监测点位(断面)测定值的计算
单次海域监测点位测定值按照先计算采样点位各层次平行样品的平均值获得各层次的
测定值,再计算不同层次测定值的平均值的方法处理。
单次监测断面测定值为各点位测定值的平均值。
单次海域监测及河流断面测定值为计算区域、流域和年度等均值的基础。
4.3.3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均值的计算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平均值为各点位或断面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4.3.4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计算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为年度内各单次点位(断面)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4.3.5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计算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为各点位(断面)年度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5 数据审核
5.1 原始记录和数据审核
监测数据审核是对所有监测信息的全面审核,针对监测结果信息的准确性、精密性、
合理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包括确认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交接、分析方法、前处理、
分析过程与记录等全过程。审核依据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和监测
规范的相关规定。
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后生效,分别由分析室负责人根据样品交接记录、实验记录和自
控结果等进行实验室内测定的准确性、精密性等审核;质控人员通过采样、交接、分析和
分析他控等记录进行全过程的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追溯性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
采样至分析全过程、历史比对(或样品来源分析)进行监测数据完整性、结果合理性和一
致性审核。
5.2 报送数据的审核
负责数据报送的部门,根据相关监测报送要求汇总监测数据产生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实施方案、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相关质
4控结果及记录等有关原始材料和记录。汇总后的相关记录和评价结果由汇总部门按照上报
要求进行结果录入或导出的审核。报送数据经汇总部门人员校对、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单位
负责人审定。
5.3 数据审核要点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数据审核时,至少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a) 数据报表的监测数据完整性:对照监测方案对整理后的监测数据量进行核对,应
覆盖所有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b) 监测信息一致性:对照采样原始记录和监测方案对监测点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整理的监测数据是对应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
录、交接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对样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监测数据是对应层次、
样品的分析结果;
c) 监测日期: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监测日期与采样原始记录所记录的
监测日期一致;
d) 报表项目名称:对照监测方案对项目名称进行审核,确认所监测的项目符合监测
方案要求;
e) 监测项目单位:对照分析原始记录对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单位与分析原
始记录一致;
f) 分析方法及检出限:对照监测单位的分析方法和检出限以及监测规范对分析方法
和检出限进行核对,确认分析方法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未检出项目所列检出限与
实验室检出限一致;
g) 数据有效位数:参照 HJ 168 和采用的分析方法,检查和核对各监测项目的检出限
数据有效位数,确认数据有效位数的最后一位与检出限有效位数的最后一位一致,
有效数据位数与要求一致;
h) 监测数据范围:对照检出限对监测数据范围进行核对,确认报送数据中最小监测
数据范围大于检出限;
i) 超标数据核实:对评价超标的数据进行核实,对区域主要污染物的异常超标项目
数据参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进行核实,确认监测过
程无失误;
j) 数据合理性:参照区域历史数据和监测项目的理论值范围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
对,对明显偏离历史浓度和总量水平以及超出监测项目理论值范围的可疑数据提
出质疑;
k) 平均值计算:报送数据中涉及平均值计算的,按照 4.3 进行计算;
l) 评价结果:报送数据中涉及评价或达标判断的,按照 HJ 442.10 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m) 报送格式:下级监测机构报送格式应符合上级监测机构确定的报送格式要求。
56 数据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6.1 数据有效性判定
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通过采样、运输、保存、前处理、分析和结果计算的原始记录完整
性和正确性加以确定。其中采样和分析负责人,通过规范要求和记录确定数据的有效性;
质控人员通过实施的质控措施确定数据的有效性。记录出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不合
格或数据无效,记录中描述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均为存疑数据。包括:
a) 容器、固定剂及装瓶前处理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器具清洗和检查、固定剂配制
等;
b) 采样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检查、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分)、采样环境(点位或断面定位或位置描述、水环境情况或污水排放描述、水环
境采样点位深度、水环境采样点位或断面点位分布等)、样品描述(如色、味等)、
采集到的样品量及处理(采集量、过滤等处理、添加固定剂及数量等)记录;
c) 运输及保存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与保存、运输方式、交接及样品描述、保存与
分析交接时间、保存容器完整性和样品描述、交接人等;
d) 前处理、分析和计算记录的完整性:包括样品处理和分析时间、前处理方法、前
处理试剂配制、样品处理前后描述、分析方法名称及标准编号、标准溶液配制时
间和有效期、标准溶液标定及结果等描述、校准曲线绘制、计算方法、结果(包
括平行样、加标样、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方法验证与确认等)、实验室
质量控制参考标准或平行双样相对偏差表、实验室人员互检种类鉴定误差、分析
人员复核结果等;
e) 计算和填写的正确性:包括记录完整性、校准曲线计算和数据计算正确性,填写
方式和更正方式的正确性等;
f) 相关质控措施、记录及有效性:包括按照要求实施质控措施(自控和他控)的完
整性、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密性,结果是否受控等。
6.2 审核问题处理
根据 6.1 的审核,发现不合格数据或存疑后,及时反馈相关人员,通过对采样和实验
记录等复核和确认后,进行更正或舍弃数据,提供相关说明,按照数据审核流程重新审核、
上报监测数据。
判定为计算和填写问题的数据,更正后重新审核后上报监测数据;如数据计算和填写
错误由数据汇总单位提出,在重新上报数据的同时,应提交上报数据说明并附问题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