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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527-2010 (HJ527-2010) | | 中文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pollution control for processing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10 | | 字数估计 | 15,173 | | 发布日期 | 2010-01-04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引用标准 | HJ/T 364; GBZ 2.2; GB 18599; GB 18597; GB 18484; GB 16297; GB 13015; GB 8978; GB 5085.7; GB 5085.6; GB 5085.5; GB 5085.4; GB 5085.3; GB 5085.2; GB 5085.1; GB 15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运营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电池及照明器具等产品的拆解和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
HJ 527-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27-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pollution control for processing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运营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电池及照明器具等产品的拆解和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4 总体要求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 应采取当前最佳可行的处理技术及必要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4.3 应优先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
4.4 应对所有进出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产生物分类,建立台账,并对其重量和(或)数量进行登记。
4.5 应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
4.6 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直接填埋。
4.7 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5 收集、运输及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收集。
5.1.2 不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中。
5.1.3 收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堆放、丢弃或拆解。
5.1.4 应将收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及处置。
5.1.5 应分开收集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及废弃液晶显示屏,并且不能混入其他玻璃制品。
5.1.6 废弃空调器、冰箱和其他制冷设备在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制冷剂泄漏。
5.1.7 当收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元(器)件(见附录 B)时,应将其单独存放,并应采
取避免溢散、泄漏、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
5.2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2.1 对于运输,收集商、运输商、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且记录保存至少 3年:
a)相关者信息:收集商、运输商、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名称;
b)运输工具名称、牌号;
c)出发地点及日期;
d)运达地点及日期;
e)所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种类和(或)规格;
f)所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重量和(或)数量。
5.2.2 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防止其散落。
5.2.3 禁止运输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及处置。
5.2.4 禁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混合运输。
5.2.5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运输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
b)运输车辆的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5.2.6 运输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及废弃印制电路板的车辆应使用有防雨设施的货车。
5.2.7 运输废弃冰箱、空调时应防止制冷剂释放到空气中;在运输、装载和卸载废弃冰箱时应防止发
生碰撞或跌落,废弃冰箱应保持直立,不得倒置或平躺放置。
5.3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3.1 各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
5.3.2 对于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零(部)件和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得到的物品经
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时,其贮存场地应符合 GB 18597的相关规定。
5.3.3 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水泥硬化、防渗漏,贮存场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
5.3.4 回收废制冷剂的钢瓶应符合 GB 150的相关规定,且单独存放。
5.3.5 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CRT)、印制电路板等应贮存在有防雨遮盖的场所。
5.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引起火灾。
5.3.7 处理后的粉状物质应封装贮存。
6 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拆解设施应放置在混凝土地面上,该地面应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
6.1.2 各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拆解。
6.1.3 应预先取出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并单独盛放。
6.1.4 附录 B 所规定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应预先取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电源线也应预先分离。
6.1.5 禁止丢弃预先取出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应按本标准第 7 章、第 8 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置。
6.2 再使用
6.2.1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清洗及组装时,应设置专用场地,并应设有防电器短路保护的装置。
6.2.2 当采用干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机及零(部)件时,所产生的废气应进
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6.2.3 当采用湿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机及零(部)件时,清洗后的废水应循
环使用,处理后的废水排放符合 GB 8978的控制要求。
6.2.4 废气、废水处理后产生的粉尘、残渣及污泥,应按 GB 5085.1~7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
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6.3 预先取出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
6.3.1 预先取出的含有多氯联苯(PCBs)的电容器应单独存放,防止损坏,并标识。
6.3.2 对高度>25 mm,直径>25 mm 或类似容积的电解电容器应预先取出,并防止电解液的渗漏。
当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印制电路板时,可不预先拆除电解电容器。
6.3.3 对面积>10 mm2的印制电路板应预先取出,并应单独处理。
6.3.4 预先取出的电池应完整,并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3.5 预先取出的含汞元(器)件应完整,并贮存于专用容器,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3.6 取出阴极射线管(CRT)时,操作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6.3.7 预先取出含有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部件时应防止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散落,并存放在
容器内,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3.8 预先取出含有石棉的部件和石棉废物时应防止散落,并存放在容器内,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4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器的拆解
6.4.1 拆解废弃电冰箱、废弃空调器的设备应设排风系统。在拆解压缩机及制冷回路前应先抽取制冷
设备压缩机中的制冷剂及润滑油。抽取装置应密闭,确保不泄漏,抽取制冷剂的场所应设有收集液体的
设施,碳氢化合物(HCs)制冷剂宜单独回收,应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
6.4.2 抽取出的制冷剂、润滑油混合物经分离后,制冷剂应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中,润滑油应存放于
密闭容器中,并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或处置。
6.5 废弃液晶显示器的拆解
6.5.1 拆解废弃液晶显示器时应预先完整取出背光模组,不得破坏背光灯管。
6.5.2 拆解背光模组的装置应设排风及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6.5.3 拆除的背光灯管应单独密闭储存,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6.5.4 拆解背光模组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手套和工作服。
7 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7.1.2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能防止地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
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7.1.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
止或降低噪声等装置,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 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除尘装置,并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当采用
湿式分选时,应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7.1.5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化学药液回收装置和废水处理系统。
7.1.6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8484的有关规定。
7.1.7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产生的本企业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
7.2 废弃印制电路板的处理
7.2.1 加热拆除废弃印制电路板元器件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7.2.2 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的设施应设有防止粉尘逸出的措施,应有除尘系统、
降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粉碎、分选方法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过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控制要求。
b)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设施应采用降低噪声措施,操作人员所在作业场所的噪声应符合GBZ 2.2的有关规定。
c)当采用水力摇床分选时,必须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控制要求,产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7.2.3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必须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8484的有关规定。
7.2.4 当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良好、具有防化学药液
外溢措施的设备进行处理;储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储罐,应设置必要的防溢出、
防渗漏、事故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应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控制要
求。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7.3 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处理
7.3.1 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时,应先泄真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3.2 宜对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分别进行处理;当锥玻璃和屏玻璃混合时,应
按含铅玻璃进行处理或处置。
7.3.3 当采用干法工艺分离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有防止玻璃飞溅装置;
b)当采用物理切割方法时,应设有密闭装置、除尘系统和降低噪声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有关规定,噪声控制应符合 GBZ 2.2的有关规定。
7.3.4 当采用湿法工艺分离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时,应设有废液回收系统和废
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控制要求;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
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7.3.5 当处理屏玻璃上的含荧光粉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干法工艺时,应安装粉尘抽取和过滤装置,并妥善收集荧光粉,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b)采用湿法工艺时,应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洗涤废水,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的控制
要求,含荧光粉的污泥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7.3.6 当清洗阴极射线管(CRT)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干法清洗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有关规定。收集的粉
尘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b)湿法清洗时,应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产生的洗涤废水应进行处理和回用,处理后废
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的控制要求,含玻璃粉的污泥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c)清洗时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控制应符合 GBZ 2.2的有关规定。
7.3.7 黑白阴极射线管(CRT)的玻璃应按含铅玻璃进行处理。
7.4 废弃硒鼓和墨盒的处理
7.4.1 含有砷化硒或硫化镉涂层的废弃硒鼓应将涂层去除后再进行处理。去除的物质应收集,贮存于
密闭容器内,并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7.4.2 处理废弃硒鼓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4.3 处理废弃调色墨盒、液体、膏体和彩色墨粉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5 废塑料处理
7.5.1 禁止直接填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出的废塑料。
7.5.2 废塑料处理应符合 HJ/T 364的规定。
7.5.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出的含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等阻燃剂的废塑料应与其
他塑料分类处理。
7.6 废电线电缆类处理
7.6.1 处理废电线电缆时,应将金属、塑料或橡胶分离,含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
等阻燃剂的电线电缆应与其他电线电缆分类进行处理。
7.6.2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简易窑炉焚烧方法处理废电线电缆。当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电线电缆时,
必须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8484的有关规定。
7.6.3 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电线电缆时,应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6.4 采用水力摇床分选粉碎后的废电线电缆时,应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
应符合 GB 8978的控制要求,产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7.6.5 废电线电缆塑料外皮的再生利用应符合 HJ/T 364的规定。
7.7 废弃冰箱绝热层及废弃压缩机的处理
7.7.1 禁止随意处理含有发泡剂的绝热层。
7.7.2 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冰箱绝热层时,应在专用的负压密闭设备中进行,该设备应具有
收集发泡剂的装置和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7.7.3 处理聚氨酯硬质发泡材料应采取防爆、阻燃措施。
7.7.4 处理压缩机应设排风和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的控制要求。
7.7.5 压缩机切割前应清除机内的油脂类物质,清除的油脂应罐装单独贮存,并交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置。
7.7.6 使用火焰切割压缩机时,应采取消防措施。
7.7.7 使用机械切割压缩机时,切割场地及操作工位应设防护挡板。
7.8 废弃液晶显示屏的处理
7.8.1 在未解决废弃液晶显示屏的再生利用前,可先对废弃液晶显示屏进行封存或焚烧。
7.8.2 采用焚烧方法时,必须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8484的有关规定。
7.9 废电机、废变压器的处理
7.9.1 当采用物理方法处理时,在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油等液态废物应通过有效的设施进行单独收集,
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所产生的粉尘、废渣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7.9.2 当采用焚烧方法处理时,对所产生的废气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8484的有关规定。
8 待处置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8.1 对附录 B要求取出的、不能再生利用的物质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生利用的粉尘、废液、污
泥及废渣等应分别处置。
8.2 对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后,不能再生利用的粉尘、污泥、废渣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8.3 对含发泡剂的聚氨酯硬质发泡材料进行处理后,当发泡剂的残余量大于 2%(质量比)时,应交给
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置。
8.4 含发泡剂的聚氨酯硬质发泡材料处理过程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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