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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563-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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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63-2010 499 HJ 563-2010 <=4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563-2010 (HJ563-2010)
中文名称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英文名称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lue gas 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 dentration for thermal power plant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2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
字数估计 19,114
发布日期 2010-02-03
实施日期 2010-04-01
引用标准 GB 536; GB 12348; GB 12801; GB 14554; GB 18218; GB 50016; GB 50040; GB 50160; GB 50222; GB 50229; GB 50243; GB 50351; GB/T 16157; GB/T 21509; GB/T 50033; GBJ 87; GBJ 140; GBZ 1; DL 5009.1; DL 5053; DL/T 5029; DL/T 5035; DL/T 5120; DL/T 5136; DL/T 5153; HJ/T 75; HJ/T 76
标准依据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tice No. 14 of 201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563-2010: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 563-2010 英文名称: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lue gas 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 dentration for thermal power 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应遵循 的技术要求,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热电联产)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供 热锅炉和其他工业锅炉、炉窑,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可参照执行。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SNCR法适用于脱硝效率要求不高于 40%的机组。 5.1.2 脱硝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 准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规定。 5.1.3 脱硝工程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艺流程合理; b)还原剂使用便捷; c)方便施工,有利于维护检修; d)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 e)节约用地,工程量小,运行费用低。 5.1.4 应装设符合 HJ/T 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按照 HJ/T 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测。 5.2 工程构成 5.2.1 SNCR脱硝工程主要包括还原剂的储存与制备、输送、计量分配及喷射。 5.2.2 还原剂的储存与制备包括尿素储仓或液氨(氨水)储罐,以及尿素溶解、稀释或液氨蒸发、氨气缓冲等设备。 5.2.3 还原剂的输送包括蒸汽管道、水管道、还原剂管道及输送泵等。 5.2.4 还原剂的计量分配包括还原剂、雾化介质和稀释水的压力、温度计量设备,以及流量的分配设备等。 5.2.5 还原剂的喷射包括喷射枪及电动推进装置等。 5.3 总平面布置 5.3.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222和 GB 50229等防火、防爆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总平面布置应遵循设备运行稳定、管理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应与电厂总体布置相协调。 5.3.3 架空管线、直埋管线与沟道相接时,应在设计分界线处标明位置、标高、管径或沟道断面尺寸、 坡度、坡向管沟名称、引向何处等。 5.3.4 平台扶梯及检修起吊设施的布置应尽量利用锅炉已有的设施。 5.3.5 管道及附件的布置应满足脱硝施工及运行维护的要求,避免与其他设施发生碰撞。 5.3.6 尿素溶解和储存设备应就近布置在锅炉附近的空地上。 5.3.7 尿素溶液稀释设备尽可能紧靠锅炉布置,一般以地脚螺栓的形式固定在紧邻锅炉的 0 m 标高的空地上。 5.3.8 计量分配设备应就近布置在喷射系统附近锅炉平台上,以焊接或螺栓的形式固定。 5.3.9 若采用液氨还原剂,氨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还原剂区应单独设置围栏,设立明显警示 标记,并应考虑疏散距离。 5.3.10 液氨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道路,场地困难时,可设尽头式道路,但应设回转场地,并符合GB 50229的规定。 5.3.11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遮阳棚的结构应避免形成可集聚气体的死角。 5.3.12 在地上、半地下储氨罐或储氨罐组,应按 GB 50351设置非燃烧、耐腐蚀材料的防火堤。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 8 mg/m3以下。 6.1.2 脱硝系统对锅炉效率的影响应小于 0.5%。 6.1.3 脱硝系统应能在锅炉最低稳燃负荷工况和 BMCR工况之间的任何负荷持续安全运行。 6.1.4 脱硝系统负荷响应能力应满足锅炉负荷变化率要求。 6.1.5 脱硝系统应不对锅炉运行产生干扰,也不增加烟气阻力。 6.1.6 还原剂储存系统可几台机组共用,其他系统按单元机组设计。 6.1.7 脱硝系统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安全可靠、连续有效运行的要求,服务年限应在 30年以上,整个寿 命期内系统可用率应不小于 98%。 6.2 还原剂选择 6.2.1 脱硝工艺中常用的还原剂主要有尿素、液氨和氨水。 6.2.2 火电厂烟气脱硝系统一般采用尿素为还原剂,系统主要由尿素溶液储存与制备、尿素溶液输送、 尿素溶液计量分配以及尿素溶液喷射等设备组成。 6.2.3 以液氨和氨水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一般适用于中小型锅炉,其工艺要求参见附录 B。 6.3 尿素溶液储存和制备系统 6.3.1 宜将尿素制备成质量浓度为 50%的尿素溶液储存。 6.3.2 尿素溶液的总储存容量宜按照不小于所对应的脱硝系统在 BMCR工况下 5 d(每天按 24 h计)的总消耗量来设计。 6.3.3 尿素溶解设备宜布置在室内,尿素溶液储存设备宜布置在室外。设备间距应满足施工、操作和 维护的要求,结合电厂所在地域条件考虑尿素溶液管道的保温。 6.3.4 尿素筒仓应至少设置一个,应设计成锥形底立式碳钢罐,并设置热风流化装置和振动下料装置, 以防止固体尿素吸潮、架桥及结块堵塞。 6.3.5 尿素溶解罐应至少设置一座,采用不锈钢制造。 6.3.6 尿素溶解罐应设有人孔、尿素或尿素溶液入口、尿素溶液出口、通风孔、搅拌器口、液位表、 温度表口和排放口等。 6.3.7 尿素溶解罐和尿素溶液储罐之间应设置输送泵,输送泵可采用离心泵。 6.3.8 尿素溶液储罐应设两座,并设伴热装置。 6.3.9 尿素溶液储罐宜采用玻璃钢(FRP)或不低于 304不锈钢制造。 6.3.10 尿素溶液储罐的开口应有人孔、尿素溶液进出口、通风孔、液位表、温度表口和排放口。 6.3.11 尿素溶液储罐外壁应设有梯子、平台、栏杆和液面计支架。 6.3.12 在喷入锅炉前,尿素溶液应与稀释水混合稀释,稀释后的质量浓度不得大于 10%。 6.3.13 稀释混合器宜采用静态混合器。 6.3.14 稀释用水宜采用除盐水。 6.3.15 每台锅炉宜配置一套稀释系统。 6.3.16 尿素溶液稀释系统应设置过滤器。 6.3.17 每台锅炉应设计两台稀释水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流量设计裕量应不小于 10%,压头设计裕量应不小于 20%。 6.4 尿素溶液输送系统 6.4.1 多台锅炉可共用一套尿素溶液输送系统。 6.4.2 尿素溶液输送泵宜采用多级离心泵。 6.4.3 每套输送系统应设计两台输送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6.4.4 输送系统应设置加热器。加热器的功率应能满足补偿尿素溶液输送途中热量损失的需要。 6.4.5 尿素溶液输送系统应设置过滤器。 6.5 尿素溶液计量分配系统 6.5.1 每台锅炉宜配置一套计量分配系统。 6.5.2 计量分配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 6.6 尿素溶液喷射系统 6.6.1 尿素 SNCR是在锅炉炉膛高温区域(850~1 250℃)喷入尿素溶液。 6.6.2 喷射系统应尽量考虑利用现有锅炉平台进行安装和维修。 6.6.3 多喷嘴喷射器应有足够的冷却保护措施以使其能承受反应温度窗口区域的最高温度,而不产生任何损坏。 6.6.4 多喷嘴喷射器应有伸缩机构,当喷射器不使用、冷却水流量不足、冷却水温度高或雾化空气流 量不足时,可自动将其从锅炉中抽出以保护喷射器不受损坏。 6.6.5 每台锅炉应设置一套炉膛温度监测仪。 6.6.6 宜结合常用煤种及运行工况进行 SNCR 计算流体力学和化学动力学模型试验,以确定最优温度 区域和最佳还原剂喷射模式。 6.7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6.7.1 脱硝系统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废气、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 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6.7.2 脱硝系统应采取控制氨气泄漏的措施,厂界氨气的浓度应符合 GB 14554的要求。 6.7.3 单独采用 SNCR法时,应严格控制脱硝系统产生的氨逃逸,当 SNCR法和 SCR法联合使用时, 应采取控制氨逃逸和 SO2/SO3转化率的措施。 6.7.4 脱硝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GB J 87和 GB 50040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的要求。 6.8 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若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液氨储存与供应区域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洗眼器及防毒面罩等。氨站还 应设防雨、防晒及喷淋措施,喷淋设施要考虑工程所在地冬季气温因素。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尿素 SNCR工艺的主要设备有:尿素溶解罐、尿素溶液循环泵、尿素溶液储罐、供料泵、稀释水 泵、背压控制阀、计量分配装置、尿素溶液喷射器等,设备性能和要求见本标准第 6章。 7.2 材料应根据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满足脱硝系统的工艺要求。 7.3 通用材料应与燃煤锅炉常用材料的选择一致。 7.4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耐腐蚀金属或非金属材料。 7.5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硝系统不同 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6 当承压部件为金属材料并内衬非金属防腐材料时,应考虑非金属材料与金属材料之间的黏结强度, 且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地黏结在基材上。 7.7 防腐蚀和磨损的非金属材料主要选用玻璃鳞片树脂、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等。 8 检测和过程控制 8.1 烟气连续检测系统 出口烟气连续检测装置至少应包含以下测量项目:烟气流量、NOx浓度(以 NO2计)、烟气含氧量。 8.2 热工自动化及控制系统 8.2.1 脱硝系统与机组同步建设时,宜将脱硝系统的控制纳入机组单元控制系统,不再单独设置脱硝控制室。 8.2.2 已建锅炉增设脱硝系统时,两台炉可设置一个独立的脱硝控制室,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当条件具备时,宜将脱硝系统控制室与机炉集控室合并,或将脱硝系统 的控制纳入已经建成的机组单元控制系统,以达到与机炉统一监视或控制。 8.2.3 控制子系统包括:还原剂流量控制系统、喷射控制系统、冷却水控制系统、空气和空气净化控 制系统、温度监测系统等。 8.2.4 热控系统应能在无就地人员配合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控制实现还原剂的输送、计量、喷枪系统 等启停及调节和事故处理。 8.2.5 热控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MIS)进行通信时,应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 9 辅助系统 9.1 电气系统 9.1.1 供电系统 9.1.1.1 脱硝系统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应与厂内主体工程一致。 9.1.1.2 脱硝系统厂用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厂内主体工程一致。 9.1.1.3 脱硝系统反应器区工作电源宜并入单元机组锅炉马达控制中心(MCC)段,不单独设低压脱 硝变压器及脱硝MCC。还原剂区工作宜单独设MCC,其电源宜引自厂区公用电源系统,采用双电源进线。 9.1.1.4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DL/T 5153中的有关规定。 9.1.2 直流系统 9.1.2.1 脱硝系统控制电源宜采用交流电源控制,当直流电源引接方便时,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流电源。 9.1.2.2 直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DL/T 5120的规定。 9.1.3 交流保安电源和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9.1.3.1 脱硝系统宜根据系统的自身情况确定是否使用交流保安电源及设置交流保安段。 9.1.3.2 其他要求应符合 DL/T 5136中的有关规定。 9.1.4 二次线 9.1.4.1 脱硝电气系统宜在程控室控制,控制水平与工艺专业协调一致。 9.1.4.2 其他二次线要求应符合 DL/T 5136和 DL/T 5153的规定。 9.2 建筑及结构 9.2.1 建筑 9.2.1.1 脱硝系统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1.2 脱硝系统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合理组织 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9.2.1.3 脱硝系统的建筑物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 GB J 87的规定。 9.2.1.4 脱硝系统的建筑物采光和自然通风宜优先考虑天然采光,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 GB/T 50033的要求。 9.2.1.5 脱硝系统建筑物各车间室内装修标准应按 DL/T 5029中同类性质的车间装修标准执行。 9.2.2 结构 9.2.2.1 脱硝系统工程土建结构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2.2 屋面、楼(地)面在生产使用、检修、施工安装时,由设备、管道、材料堆放、运输工具等 重物引起的荷载,以及所有设备、管道支架作用于土建结构上的荷载,均应由工艺设计专业提供。 9.2.2.3 脱硝系统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丙类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防烈度的要求。 9.3 暖通及消防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1.1 脱硝系统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符合 DL/T 5035、GB 50243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9.3.1.2 脱硝系统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专 用灭火装置。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229及 GB 50160等标准的要求。 9.3.2 采暖通风 9.3.2.1 脱硝系统建筑物的采暖应与其他建筑物一致。当厂区设有集中采暖系统时,采暖热源宜由厂区采暖系统提供。 9.3.2.2 脱硝内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设备要求确定。 9.3.2.3 在寒冷地区,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宜考虑防寒措施。 9.3.2.4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宜设在清洁干燥处,电缆夹层不得作为通风系统的吸风地点。在风沙较大 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风沙措施。在粉尘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施。 9.3.3 消防系统 9.3.3.1 脱硝系统消防水源宜由厂内主消防管网供给。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应覆盖所有室外、室内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 9.3.3.2 室内消防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9.3.3.3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若厂内主消防系统在脱硝附近设有室外 消火栓,可考虑利用其保护范围,相应减少脱外消火栓的数量。 9.3.3.4 电子设备间、控制室、水喷雾系统、电缆夹层、电力设备等处应按照 GB J 140 规定配置一定 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 9.3.3.5 消防系统应满足 GB 50222及 GB 50229的规定。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脱硝系统设计应遵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保护人身的安全和健 康,并应遵守 DL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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