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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564-2010 (HJ564-2010) | | 中文名称 |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 | 英文名称 | Leachate treatment proje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8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40 | | 字数估计 | 14,153 | | 发布日期 | 2010-02-03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引用标准 | GB 12348; GB 14554; GB 16297; GB 16889;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3;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19; GB/T 50033; GB 50034; GB 50037; GB 50052; GB 50053; GB 50054; GB 50057; GB 50067; GB 50069; GB 50128; GB 50140; GB 50187; GB 50189; GB 50191; GB 50334; H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564-2010 英文名称: Leachate treatment proje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和建设,除应遵
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2 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填埋年限、填埋作业方式、占地面积、自然地
理情况和气象等条件确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
4.1.3 在填埋区与渗滤液处理设施间必须设置渗滤液调节池。
4.1.4 处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应保证出水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要求,并应达到 GB 16889
和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4.1.5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并具有防腐性能。
4.1.6 渗滤液处理厂(站)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
4.2 项目构成
4.2.1 渗滤液处理厂(站)主要包括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配套工程。
4.2.2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包括预处理系统、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
污泥及浓缩液处理系统等;处理后废水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统一排放。
4.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厂内建(构)筑物、供配电、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道路、绿化、通讯、
运行管理设施、检测与控制等。
4.3 总体布置
4.3.1 渗滤液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在满足国家现行防火、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基础上,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周围环境、工艺流程、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和空间关系,使各项设施整体协调统一。
4.3.2 工程附属的生产与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应与填埋场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3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渗滤液收集与外排,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并符合 GB 50187的要求。
4.3.4 渗滤液处理厂(站)宜单独设置在垃圾填埋场管理区的下风向,并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
管线连接简捷、维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4.3.5 渗滤液处理厂(站)应以生产区为核心,其他各功能区应按渗滤液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主要恶
臭产生源(调节池、曝气设施、厌氧反应设施、污泥脱水设施等)宜集中布置。
4.3.6 渗滤液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通道,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并符合消防通道要求。
4.3.7 渗滤液处理厂(站)区围墙及挡土墙的设置应按照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
4.4 配套工程
4.4.1 渗滤液处理厂(站)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50037、GB 50352、TJ 36、JGJ 67的规定。
4.4.2 渗滤液处理厂(站)结构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07、GB 50009、GB 50010、GB 50011、GB 50069、
GB 50191、CECS 138的规定。
4.4.3 渗滤液处理厂(站)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相协调。
4.4.4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配电及控制、电缆配置及敷设、设备及
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厂(站)辅助工程道路照明等。用电设备一般为低压 AC380/220V,负荷等级宜为二级。
4.4.5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4、GB 50037、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7的规定。
4.4.6 渗滤液处理厂(站)采暖通风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19、GB 50189、GB 14554、GBZ 1、GB/T 50033的规定。
4.4.7 渗滤液处理厂(站)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50013、GB 50014、GB 50015、GB 50016、GB 50067、GB 50140的规定。
4.4.8 渗滤液处理厂(站)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J 22、JTG D40、JTG D50的规定。
4.5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劳动卫生应符合 GBZ 1的规定。
5 水量和水质
5.1 水量
5.1.1 计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生量时应充分考虑当地降雨量、蒸发量、地面水损失、其他外部
来水渗入、垃圾的特性、雨污分流措施、表面覆盖和渗滤液导排设施状况等因素。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规模宜按垃圾填埋场平均日渗滤液产生量计算,并应与调节池容积计算相匹配。
5.1.3 渗滤液产生量的计算宜采用经验公式法(浸出系数法)
5.2 水质
5.2.1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年限及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
液可分为初期渗滤液、中后期渗滤液和封场后渗滤液。
5.2.2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质的确定,宜以实测数据为基准,并考虑未来水质变化趋势。在无法
取得实测数据时,宜参考表 1及同类地区同类型填埋场实测数据合理选取。
6 工艺设计
6.1 工艺选择原则
6.1.1 选择处理工艺之前,应了解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填埋作业方式、当地经济条件等影响水质的因素。
6.1.2 选择渗滤液处理工艺时,应以稳定连续达标排放为前提,综合考虑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年限和渗
滤液的水质、水量以及处理工艺的经济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6.2 调节池
6.2.1 调节池容积应与填埋工艺、停留时间、渗滤液产生量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等相匹配,并符
合 CJJ 17的有关规定。
6.2.2 调节池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
6.2.3 调节池属于厂区恶臭污染源之一,应加盖密封,并采取臭气处理措施。
6.3 工艺流程
6.3.1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艺可分为预处理、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种。应根据渗滤液的进
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综合选取适宜的工艺组合方式,推荐选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组
合工艺(工艺流程图见图 1)
6.3.2 预处理工艺可采用生物法、物理法和化学法,目的主要是去除氨氮或无机杂质,或改善渗滤液的可生化性。
6.3.3 生物处理工艺可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和好氧生物处理法,处理对象主要是渗滤液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氮、磷等。
6.3.4 深度处理工艺可采用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等方法,处理对象主要是渗滤液中的悬浮物、溶
解物和胶体等。深度处理宜以纳滤和反渗透为主,并根据处理要求合理选择。
6.3.5 当渗滤液处理工艺过程中产生污泥时,应对污泥进行适当处理。纳滤和反渗透产生的浓缩液应
进行处理,可采用蒸发、焚烧等方法。
6.3.6 各处理工艺中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进水水质、水量、处理效率、排放标准、技术可靠性
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后确定。
6.4 工艺参数
6.4.1 预处理工艺参数
6.4.1.1 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
a)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2.5~5.0 h;
b)pH值宜为 6.5~7.5。
6.4.1.2 采用混凝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应根据渗滤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和药剂的质
量等因素综合确定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常用的药剂有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
氯化铁和聚丙烯酰胺(PAM)等。
6.4.2 厌氧生物处理工艺参数
6.4.2.1 厌氧生物处理工艺可采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法(UASB)及其变形、改良工艺。
6.4.2.2 采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法时:
a)常温范围宜为 20~30℃,中温范围宜为 30~38℃;
b)容积负荷(COD)宜为 5~15 kg/(m3·d);
c)pH值宜为 6.5~7.8;
d)应设置生物气体利用或安全燃烧装置。
6.4.3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参数
6.4.3.1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可采用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宜选择膜生物反应器法、氧化
沟活性污泥法和纯氧曝气法等。生物膜法宜选择接触氧化法、生物转盘法。
6.4.3.2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
a)膜生物反应器分为内置式和外置式两种,内置式宜选用板式微滤膜组件、板式超滤膜组件、中
空纤维微滤膜组件或中空纤维超滤膜组件,外置膜宜选用管式超滤膜组件;
b)温度宜为 20~35℃;
c)进水化学需氧量宜为 1 000~20 000 mg/L;
d)设计运行参数见表 2。
6.4.3.3 采用氧化沟时:
a)氧化沟进水化学需氧量宜为 2 000~5 000 mg/L;
b)污泥负荷(BOD5/MLSS)宜为 0.05~0.20 kg/kg;
c)混合液污泥浓度宜为 3 000~5 500 mg/L;
d)污泥龄宜为 15~30 d;
e)氧化沟池深宜为 3.50~5.00 m。
6.4.3.4 采用纯氧曝气法时:
a)氧气浓度不宜低于 90%;
b)溶解氧宜为 10~20 mg/L;
c)混合液污泥浓度宜为 10 000~20 000 mg/L;
d)进水化学需氧量宜为 1 000~6 000 mg/L;
e)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12~24 h。
6.4.3.5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后接沉淀池时:
a)沉淀时间宜为 1.50~2.50 h;
b)表面水力负荷不宜大于 0.8 m3/(m2·h);
c)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 1.7 L/(s·m)。
6.4.4 深度处理工艺参数
6.4.4.1 纳滤
6.4.4.1.1 进水指标
a)悬浮物不宜大于 100 mg/L;
b)进水电导率(20℃)不宜大于 40 000 μS/cm。
6.4.4.1.2 工艺参数
a)温度宜为 8~30℃;
b)pH值宜为 5.0~7.0;
c)纳滤膜通量宜为 15~20 L/(m2·h);
d)水回收率不得低于 80%。
6.4.4.2 反渗透
6.4.4.2.1 进水指标
a)悬浮物不宜大于 50 mg/L;
b)进水电导率(20℃)不宜大于 25 000 μS/cm。
6.4.4.2.2 工艺参数
a)温度宜为 8~30℃;
b)pH值宜为 5.0~7.0;
c)反渗透膜通量宜为 10~15 L/(m2·h);
d)水回收率不得低于 70%。
6.4.4.3 吸附过滤
应根据前段处理出水水质、排放要求、吸附剂来源等多种因素综合选择吸附剂种类,宜优先选择活
性炭作为吸附剂。当选用粒状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时,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柱动态试验,确定用炭量、
接触时间、水力负荷与再生周期等。
6.4.5 污泥及浓缩液处理
6.5.5.1 渗滤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一并处理,当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或
单独处理时,含水率不宜大于 80%。
6.5.5.2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宜单独处理,可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
6.4.6 二次污染控制
6.4.6.1 主要恶臭污染源(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曝气设施、污泥脱水设施等)宜采取密闭、局部
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执行 GB 14554和 GB 16297。
6.4.6.2 应按各生产环节噪声的产生原因,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的要
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 GBZ 1的要求。
6.4.6.3 渗滤液处理工程曝气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宜采用喷淋水或消泡剂等方式抑制。
7 检测与控制
7.1 渗滤液处理厂(站)试运行期间应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的参数应至少包括:
a)各处理单元中 pH值、温度、溶解氧(好氧工艺);
b)各单元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浓度;
c)进、出水中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浓度和粪大肠菌群数;
d)纳滤和反渗透工艺进水、产水、浓缩液的电导率或含盐量,以及浊度;
e)纳滤和反渗透工艺各单元膜组件前后压力及压降。
7.2 渗滤液处理厂(站)应建立水质、水量监测制度,水量包括渗滤液产生量和处理量。水质监测指
标至少包括各处理单元的进出水指标: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
磷等主要污染物浓度以及进出水的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浓度和粪大肠菌群数。
7.3 渗滤液处理厂(站)宜采用集中管理监视、分散控制的自动控制系统;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
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相结合。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 HG 20508、HG 20511、HG/T 20573、GB J 93、HG 20509的规定。
7.4 渗滤液处理厂(站)下列各处应配备针对相关气体浓度的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a)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甲烷、硫化氢
b)曝气设施:氨
8 施工与验收
8.1 工程施工
8.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8.1.2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变
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8.1.3 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明。
8.1.4 处理构筑物采用钢制设备的,其加工、制造应执行 GB 50128的相关规定,钢制设备防腐宜执行
HGJ 229的相关规定,并应适合渗滤液的特点。
8.2 工程验收
8.2.1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8.2.2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具体要求宜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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