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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565-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56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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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65-2010 989 HJ 565-2010 <=6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565-2010 (HJ565-2010)
中文名称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rafting and publish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andard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
字数估计 38,364
发布日期 2010-02-22
实施日期 2010-05-01
引用标准 GB 3100; GB 3101; GB 3102(所有部分); GB/T 1.1; GB/T 1.2; GB/T 788; GB/T 7714; GB/T 20000.1; GB/T 20000.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41号)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 第23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结构、编写排版规则, 量、单位和符号使用的一般原则, 以及标准出版的编排格式、字体和字号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HJ 565-2010: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565-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rafting and publish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andar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结构、编写排版规则,量、单位和符号使用的一般原则,以及标 准出版的编排格式、字体和字号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编制排版 5.1 通则 标准条文编排格式参见附录 A。 标准编制和排版的格式见以下各条的规定。 5.2 封面 5.2.1 每项标准均应有封面。封面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字样和标准的标志(分别为“GB ”和“HJ”),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标准编号、代替标 准编号(适用于修订的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用 GB 编号的标准还应注明 ICS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应按照 GB/T 20000.2 的规定在封面上 给出一致性程度标志。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志应置于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之下,并加圆括号。 封面的编排格式见附录图 B.1、附录图 B.2。 5.2.2 名称由多个要素组成时,各要素之间应空一个字的间隙,在封面和正文首页上,可排成上下多行,行间距 3 mm。 英文名称各要素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名称各要素之间的连接号为一字线。 5.2.3 封面上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标准顺序号之间空半个字的间隙,标准顺序号与年号之间的连 接号为一字线。如果有代替的标准,则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代替”两字之后接排代替标准的标 准编号。标准编号和代替标准编号右端对齐。 5.2.4 封面上的 ICS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分上下两行编排,不留行空,左端对齐。 5.3 目次 目次应列出前言、章、附录、参考文献等,必要时可列出条。 目次的编排格式见附录图 B.3。目次中章的编号和前言、附录、参考文献等均应顶格起排。第一层 次的条空一个汉字起排,第二层次的条空两个汉字起排,一般不宜超过第二层次。 章、条的目次应给出编号,后跟完整的标题;附录的目次应给出附录编号,后跟附录的性质并加圆 括号,其后为附录标题。章、条的编号以及附录的性质与其后面标题之间应空一个汉字的间隙。前言、 各类标题、参考文献与页码之间用“”连接,页码不加括号。 “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5.4 前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应符合《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前言应另起一面,其编排格式见附录图 B.4。 5.5 正文首页 正文首页应从单数页起排,其编排格式见附录图 B.5。 5.6 章、条、段 章、条的编号应顶格编排,章的编号与其后的标题,条的编号与其后的标题或文字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 章的编号和章标题应占三行。条的编号和条标题应占两行。段的文字空两个汉字起排,回行时顶格编排。 5.7 列项 各项前面的破折号、圆点或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英文字母)均空两个字起排,其后的文 字以及文字回行均应置于距版心左边五个汉字的位置。字母编号下一层次的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 阿拉伯数字)、破折号或圆点均空四个汉字起排,其后的文字以及文字回行均应置于距版心左边七个汉 字的位置。第一层次列项中的段空四个字起排,回行时应置于距版心左边五个字的位置。 5.8 规范性引用文件 5.8.1 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这些文件经过标准条文的引用后,成为标准应用时必 不可缺少的文件。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 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 年号。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一项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 及其标准名称中的相同部分。 如果引用的文件可在线获得,宜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文件的完整的网址(见GB/T 7714)。 文件一览表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 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列出非标准类文件的方法应符合 GB/T 7714的规定。 5.8.2 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指定的版本,用年号表示。凡引用了被引用文件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 或表的编号,均应注日期。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如果随后被引用的文件有修改单或修订版,适用时,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可发 布其本身的修改单,以便引用被引用文件的修改单或修订版的内容。 5.8.3 不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具体表述时不应提及年号或版本号。 对于规范性的引用,根据引用某文件的目的,在可接受该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时,才可不注日期引 用文件。为此,引用时应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 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 对于资料性的引用,只要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 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即可不注日期。 5.8.4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含 GB 、HJ编号)、其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标准(ISO 、IEC 发布的标准)、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其他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先按标准 代号的英文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5.8.5 规范性引用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所列标准的编 号与名称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 5.8.6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5.9 术语和定义 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术语条目应包括: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 排版方式为:条目编号(黑体)顶格编排;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汉字起排,后空一个汉字接排英文 对应词(黑体,小写,除非原文本身要求大写);术语的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不应采用表的形式编排。 5.10 公式 公式应以正确的数学形式表示,由字母符号表示的变量,应随公式对其含义逐一进行解释。公式不 应以量的描述性术语或名称的形式表示。 5.11 图 5.11.1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5.11.2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 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 1”、“图 2” 等。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附录中图的编号按各个附录重新从 1 开始编起,例如附录 A 中的图用“图 A.1”、“图 A.2”等表示。 5.11.3 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图题与编号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5.11.4 每幅图与其前面的条文均宜空一行,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的下方,占两行居中。 5.11.5 图中的说明位于图题之上,见示例 1。 图注和图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与脚注。图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位于图的脚注之前,图的说明 之后(见示例 2)。图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幅图中有多个注时, 应标明“注 1:”、“注 2:”、“注 3:”等。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图的脚注应由上标形式的从“a” 开始的小写英文字母编号,即 a、b、c等。在图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英文字母标明 脚注。每幅图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5.12 表 5.12.1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5.12.2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 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 1”、“表 2” 等。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附录中表的编号按各个附录重新从 1开始编起,例如,附录 A中的表用“表 A.1”、“表 A.2”等表示。 一个表应尽量放置于同一面中,若无法避免,应在下一面接排,接排的表应加表头,并在表头右上角处加“续表”字样。 5.12.3 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题与编号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5.12.4 每个表与其后面的条文均宜空一行,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的上方,占两行居中。 5.12.5 表头中若有量名称和单位符号,它们之间用斜杠线“/”分开。 5.12.6 表注和表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与脚注。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表中只有 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个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 1:”、“注 2:”、“注 3:”等。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表的脚注应由上标形式的从“a”开始的小写英文字母编号,即 a、 b、c 等。在表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英文字母标明脚注。每个表的脚注应单独编号(见 5.12.7的示例)。 5.12.7 表的外框线、表头的下框线、表注和(或)表内的段的上框线均应为粗实线, 仅有表的脚注时其上框线也为粗实线。 5.13 附录 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附录的顺序应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 排。每个附录均应有一个编号。附录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字母从“A” 开始,例如:“附录 A”、“附录 B”等。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仍应标为“附录 A”。附录编号下方应标明附 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再下方是附录标题。 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应重新从 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字 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 A 中的章用“A.1”、“A.2”、“A.3”等表示;图用“图 A.1”、“图A.2”等表示。 规范性附录在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为“符合附录 A的规定”或“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在条 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为“参见附录 B”。 每个附录均应另起一面,附录的编排格式见图 B.6。 5.14 条文的注、示例和脚注 5.14.1 条文的注和示例。条文的注和示例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 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黑体)。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 个注,应标明“注 1:”“注 2:”“注 3:”等。每条注另起一行空两个汉字起排,其后接排注的内容,回 行时与注的内容的文字位置左对齐。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黑体)。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 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 1:”“示例 2:”“示例 3:”等。每条示例另起一行空两个汉字起排。“示例:” 或“示例×:”宜单独占一行。文字类的示例回行时宜顶格编排。 5.14.2 条文的脚注。条文的脚注用于提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 何信息。条文的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脚注与条文之间用一条长度为版面宽度的 1/4细实线分开, 细实线置于页面左侧。脚注应尽量少用。 通常,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对条文的脚注进行编号,条文的脚注编号从前言 开始全文连续,即 1)、2)、3)等。在条文中需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 1)、2)、3)等标明脚注。 每条脚注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编号后的文字以及文字回行均应置于距版心左边五个字的位置。 5.15 参考文献和索引 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参考文献的编排应遵照 GB/T 7714的有关规定。 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非术语标准需要索引时,宜自动生成。 参考文献和索引均应另起一面编排。 5.16 书眉和终止线 5.16.1 从标准目次开始在每页书眉位置应排标准编号,单数页排在书眉右侧,双数页排在书眉左侧。 5.16.2 终止线为居中的粗实线(即反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 1/4(即 10个字长)。终止线应排在标准 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不能另起一面编排。 5.17 字号、字体和页码 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正文首页、附录、参考文献、索引、封底和其他各面文字的字号 和字体的规定,见附录 C。 从目次页到正文首页前用正体小写罗马数字从 i编页码。正文首页起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另编页 码。页码单数页排在右下侧,双数页排在左下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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