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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618-2011 (HJ618-2011) | | 中文名称 |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 | 英文名称 | Determination 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 and PM2.5 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5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20 | | 字数估计 | 10,141 | | 发布日期 | 2011-09-08 | | 实施日期 | 2011-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6921-1986 | | 引用标准 | HJ/T 93; HJ/T 194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5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mg/立方米(以感量0.1mg分析天平, 样品负载量为1.0mg, 采集108立方米空气样品计)。 |
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2011 英文名称: Determination 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 and PM2.5 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GB 6921-86
2011-09-08 发布
2011-11-01 实施
发环 境 保 护 部 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 PM10 和 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 PM2.5和 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 PM10 和 PM2.5的术语和定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6 年 10 月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 PM10和 PM2.5 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 PM10 和 PM2.5 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 0.010 mg/m3(以感量 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 1.0 mg,采集 108m3
空气样品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2 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颗粒物。
4 方法原理
分别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空气,使环境空气中 PM2.5 和
PM10 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出 PM2.5 和PM10 浓度。
5 仪器和设备
5.1 切割器:
5.2 采样器孔口流量计或其他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的流量计。
5.2.1 大流量流量计:量程(0.8~1.4)m3/min;误差≤2%。
5.2.2 中流量流量计:量程(60~125)L/min;误差≤2%。
5.2.3 小流量流量计:量程<30 L/min;误差≤2%。
5.3 滤膜:根据样品采集目的可选用玻璃纤维滤膜、石英滤膜等无机滤膜或聚氯乙烯、聚丙
烯、混合纤维素等有机滤膜。滤膜对 0.3μm 标准粒子的截留效率不低于 99%。空白滤膜按第
7 章分析步骤进行平衡处理至恒重,称量后,放入干燥器中备用。
5.4 分析天平:感量 0.1mg 或 0.01mg。
5.5 恒温恒湿箱(室):箱(室)内空气温度在(15~30)°C 范围内可调,控温精度±1°C。
箱(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5)%。恒温恒湿箱(室)可连续工作。
5.6 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6 样品
6.1 样品采集
6.1.1 环境空气监测中采样环境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 HJ/T 194 的要求执行。采样时,采样
器入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1.5m。采样不宜在风速大于 8 m/s 等天气条件下进行。采样点应避
开污染源及障碍物。如果测定交通枢纽处 PM10 和 PM2.5,采样点应布置在距人行道边缘外侧1m 处。
6.1.2 采用间断采样方式测定日平均浓度时,其次数不应少于 4 次,累积采样时间不应少于18h。
6.1.3 采样时,将已称重的滤膜(5.3)用镊子放入洁净采样夹内的滤网上,滤膜毛面应朝进
气方向。将滤膜牢固压紧至不漏气。如果测定任何一次浓度,每次需更换滤膜;如测日平均
浓度,样品可采集在一张滤膜上。采样结束后,用镊子取出。将有尘面两次对折,放入样品
盒或纸袋,并做好采样记录。
6.1.4 采样后滤膜样品称量按第 7 章分析步骤进行。
6.2 样品保存
滤膜采集后,如不能立即称重,应在 4°C 条件下冷藏保存。
7 分析步骤
将滤膜放在恒温恒湿箱(室)中平衡 24h,平衡条件为:温度取 15°C~30°C 中任何一点,
相对湿度控制在 45%~55%范围内,记录平衡温度与湿度。在上述平衡条件下,用感量为 0.1mg
或 0.01mg 的分析天平称量滤膜,记录滤膜重量。同一滤膜在恒温恒湿箱(室)中相同条件下
再平衡 1h后称重。对于 PM10和 PM2.5颗粒物样品滤膜,两次重量之差分别小于 0.4mg或 0.04mg
为满足恒重要求。
8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 结果计算
PM2.5 和 PM10 浓度按下式计算:
8.2 结果表示
计算结果保留 3 位有效数字。小数点后数字可保留到第 3 位。
9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9.1 采样器每次使用前需进行流量校准。校准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9.2 滤膜使用前均需进行检查,不得有针孔或任何缺陷。滤膜称量时要消除静电的影响。
9.3 取清洁滤膜若干张,在恒温恒湿箱(室),按平衡条件平衡 24h,称重。每张滤膜非连续
称量 10 次以上,求每张滤膜的平均值为该张滤膜的原始质量。以上述滤膜作为“标准滤膜”。
每次称滤膜的同时,称量两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在原始质量±5mg(大流
量),±0.5mg(中流量和小流量)范围内,则认为该批样品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否则
应检查称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样品滤膜。
9.4 要经常检查采样头是否漏气。当滤膜安放正确,采样系统无漏气时,采样后滤膜上颗粒
物与四周白边之间界限应清晰,如出现界线模糊时,则表明应更换滤膜密封垫。
9.5 对电机有电刷的采样器,应尽可能在电机由于电刷原因停止工作前更换电刷,以免使采
样失败。更换时间视以往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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