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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855-201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8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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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5-2017 1429 HJ 855-2017 <=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电镀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55-2017 (HJ855-2017)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电镀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62,68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电镀工业 HJ 855-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电镀工业 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 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表 1~表 5 中的信息内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只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表 1 和表 5 中的信息内容。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 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 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 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 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专业电镀企业应填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序的企 业应填报其主行业类别;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填报 “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其中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 间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填项。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仅需填报与电镀、 化学镀和化学转化膜相关的信息内容。 电镀主要生产单元按电镀生产线填报,参见附录 A。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4.3.2 生产设施编号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 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 4《固定污染 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 输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 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填报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面积。 4.3.5 年设计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设计生产时间。 4.3.6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名称、年设计使用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为选填项。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 原辅料 4.4.2.1 名称 电镀常用原料、辅料可在附录 B 中选填,如附录 B 没有的,可自行填写。 辅料还应包括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氢 氧化钠、碳酸钠、熟石灰、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其他等。 4.4.2.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年设计使用量。 4.4.2.3 成分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中铬、镍、镉、银、铅、汞、铜、锌等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2.4 主要原料利用率 可填写铜利用率、锌利用率(钝化前)、镍利用率、铬利用率等主要原料利用率。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天然气、其他。 4.4.3.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年设计使用量。 4.4.3.3 成分 应填写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电镀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 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 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 见表 2。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0 和 GB 13271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 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 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 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 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 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锅炉(如 有)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电镀设施废气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电镀工业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0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 处理厂;排入非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 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 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 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 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 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 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 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 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 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 GB 21900 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专业电镀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 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有电镀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 排放口类型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 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电镀产品和工艺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 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 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 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 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废水 处理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 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置、排放口和最终排放去向等内容,提供纳污范围、纳 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5.1.1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化学镀/化学转化膜、 后处理等产污工序对应的排气筒和供热锅炉烟囱,具体见表 4。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 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 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 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 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 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 最大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 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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