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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885-2018 (HJ885-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36,311 | | 发布日期 | 2018-03-27 | | 实施日期 | 2018-03-27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885-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HJ 885-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
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及冷轧(含酸洗和涂镀)等主体生产过
程和原料准备、制氧、石灰等公用辅助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不适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铁合金冶炼、电渣炉冶炼以及焦炭、半焦(兰炭)的生产过程。
执行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
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06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2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HJ 7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2019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含铁尘泥 Fe-bearing dust and sludge
指钢铁企业在原料准备、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过程中进行除尘和废水
处理后得到的含铁固体废物。
3.2燃气总硫含量 total sulfur in gas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
4 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
4.1 核算程序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3核算结果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亦应符合 HJ 2.1、HJ 2.2、HJ/T
2.3、HJ 2.4、HJ 708等技术导则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包括烧结机(球团设备)开机、废气
治理设施故障)两种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
4.2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2.1 一般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和实测法等,
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按照附录 A中规定的次序选取。
4.2.2 废气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
二氧化硫、氟化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
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二氧化硫和氟
化物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
选取的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
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4.2.3 废水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4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2.4 噪声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2.5 固体废物
a)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要求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氟化物、氯化氢等源强核算。
5.1.2 二氧化硫
5.1.2.1 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
烧结机头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1)进行核算。
烧结机头烟气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源强时,含铁原料应考虑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和高炉返矿。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
的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
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
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
均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
据。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 B,对于首次采用的废气脱硫治理技术,应当提供
中试数据等材料,证明其治理效率。
5.1.2.2 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热处理炉烟气等
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热处理炉烟气以及连铸坯切割烟气等燃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2)进行核算。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燃气用量、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
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
硫源强,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
6如部分燃料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
参考附录 B,对于首次采用的废气脱硫治理技术,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材料,证明其治理效率。
5.1.2.3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烟气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3)进行核算。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
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
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数量、
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
如部分原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5.1.3 氟化物
5.1.3.1 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
烧结机头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污染源氟化物(以 F 计)源强按式(5-4)进行核算。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 F 计)源强,原辅料、产品及固体燃
料等进出项的数量、含氟率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
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 F 计)源强,原辅料、产品及固体燃料等进
出项的含氟率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
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5.1.3.2 电渣冶金废气
电渣冶金废气污染源氟化物(以 F 计)源强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可按式(5-5)进行核算。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 F 计)排放量,氟系熔渣使用量、氟
系熔渣中氟含量、剩余氟系熔渣量和剩余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
8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 F 计)排放
量,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剩余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
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辅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5.1.4 酸平衡
冷轧工序按照使用酸的种类分别平衡,以盐酸和氢氟酸为例,酸平衡可按照式(5-6)进行计算。
对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氯化氢、氟化物源强,盐酸或氢氟酸、废酸、废水等
进出项的数量、氯化氢及氟化物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
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氯化氢、氟化物源强,盐酸或氢氟酸、废酸、废
水中氯化氢或氟化物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
值,如部分原辅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5.2 类比法
通过利用相同或类似特征的废气污染源的相关资料(包括可研报告、初设文件和监测报
告等),确定污染物质量浓度、废气量、治理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
量或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相同或类似特征是指原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相同或类似。
9通过类比法确定的废气量、污染物质量浓度、治理效率等相关参数,也可参考附录 B、附录 C、附录 D确定。
5.3 实测法
5.3.1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废气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在
线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5-7)核算。
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
算。CEMS 的测定及安装位置、日常运行管理、比对监测、校准及检验、数据审核及处理应
符合 HJ 75、HJ 76、HJ/T 373的要求。
5.3.2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CEMS 未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 CEMS 的污染源,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时,应采用核算时段
内所有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
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5-8)进行核算。
手工监测的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分析方法、数据审核应符合 GB 28662、GB 28663、
GB 28664、GB 28665 等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T 16157、HJ/T 373、HJ/T 397等监
测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
5.3.3 其他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时,还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生产
装置的运行工况参数,如物料投加量、产品产生量、燃料消耗量、动力消耗量、风机风量、电机电流等。
5.4 排污系数法
排污系数法可按式(5-9)进行核算。
钢铁企业烧结机头、机尾污染源及炼铁工序矿槽、出铁场污染源颗粒物排污系数见附录
E,其他废气污染源排污系数参照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以最新版本为准)取值。
5.5 非正常工况排放
a) 烧结机(球团设备)开机
采用半干法/干法烟气脱硫工艺的烧结机(球团设备)在开机时,因脱硫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将出现非正常工况排放。对于该情景非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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