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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966.1-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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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66.1-2018 1039 HJ 966.1-2018 <=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66.1-2018 (HJ966.1-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ugar manufa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7
字数估计 26,271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3/1/201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66.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 966.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ugar manufa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进行核算。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 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4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 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选用类比法。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 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 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 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综 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法, 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 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 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 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 5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定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 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制糖企业颗粒粕干燥器二氧化硫的源强核算。 5.1.2 二氧化硫产生量 二氧化硫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5.2 类比法 5.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的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 75.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浓度、 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5.2.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无 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 75、HJ 76、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式(5)计算。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 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 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 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 5.4 产污系数法 5.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 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1号),见附 录 B。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 织或专家、其他制糖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的产污系数代替。 5.4.2 污染物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7)计算。 5.5 非正常排放下的源强核算 5.5.1 实测法 非正常排放时,具有有效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时,采用式(5)或式(6)计算。 5.5.2 物料衡算法 颗粒粕干燥器非正常排放时的二氧化硫源强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见 5.1。污染防治设施发生 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 5.5.3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装置废气污染物有效实 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见 5.2.2。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计算。 9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物料衡算法 6.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各生产装置、综合废水产生和排放量核算。 6.1.2 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采用式(8)计算。 6.2 类比法 6.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6.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项目生产装置排放口或废 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废水量等相关参数的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或直接确定。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水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6.2.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防治设施去除效率核算排放量,核算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2)计算。 6.3 实测法 6.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6.3.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6.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 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 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 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4)进行核算。 6.4 产污系数法 6.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 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1号),见附 录 C。上述资料中没有的核算因子,咨询当地行业组织、专家、其他制糖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文献资料 确定。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 织或专家、其他制糖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的产污系数代替。 生活污水产生量核算可参考 GB 50015。 6.4.2 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制糖企业废水产生量采用式(15)计算。 6.4.3 废水排放量 核算时段内制糖企业废水排放量采用式(11)计算。 6.4.4 污染物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制糖企业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按式(16)计算。 6.4.5 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内制糖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2)计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强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对优先顺序为技术协议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 D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根据噪声测量技术规范,对现有污染源各生产车间或设备进行实测,作为噪声源强。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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