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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80-2018 (HJ980-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lat glass manufactur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19,152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80-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HJ 980-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lat glass manufactu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
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
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
算;执行 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5.2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4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
a)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
b)生产工艺相同;
c)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d)单座玻璃熔窑设计生产能力差异不超过 20%。
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
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
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
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HJ/T 373、HJ 630、HJ 819、平板玻
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7)核算。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
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
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6453、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
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8)进行核算。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
则见 5.2。
6.2 实测法
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
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
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
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
HJ 630、HJ 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0)核算。
6.2.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
须符合 GB 8978、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
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1)核算。
6.3 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2)核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
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 C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可类比具有相同或类似规模、工艺、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
平、原燃料成分的污染源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确定。
8.2 实测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根据企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的固体废物类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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