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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981-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98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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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1-2018 509 HJ 981-2018 <=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81-2018 (HJ981-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4
字数估计 22,29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8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HJ 98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 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备煤、炼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 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炭化炉。 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燃气总硫含量 total sulfur in gaso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 3.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故障或检 维修等非正常状况下的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HJ 708等标准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炼焦化学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6171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 表 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 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 优先选取次序见表 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 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装煤、推焦设施的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 算。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硫铵结晶干燥设施颗粒物采用 类比法核算。其他特征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 气设施的二氧化硫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源强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许 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 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 织源强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 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 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 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 硫源强核算以及干熄焦设施二氧化硫源强核算。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 5.1.2 二氧化硫 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2)核算。 5.2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 比条件包括: a)入炉煤及燃料成分相似; b)炉型、炭化室高度及宽度等参数相同; c)生产工艺相同; 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 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采用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 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 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HJ/T 373、HJ 630、HJ 819、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源源强按式(4)核算。 5.3.3 采用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 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 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16171、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HJ 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 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废气污染源源强按式(5)核算。 5.4 产污系数法 废气污染源源强可按式(8)核算。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水污染源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 5.2。 6.2 实测法 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 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 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 均数据进行计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19、HJ 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源源强按式(9)核算。 6.2.3 采用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 须符合 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19、HJ 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 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 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废水污染源源强按式(10)核算。 6.3 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可按式(13)核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 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 D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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