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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990-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99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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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0-2018 559 HJ 990-2018 <=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90-2018 (HJ990-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24,234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2019-03-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90-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90-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生产过程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印染工业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对纤维、纱、线、丝及织物等纺织材料进行 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的工业。 3.纺织印染工业废水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wastewater 指纺织印染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包括与生产、生活有直接 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3.3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由于故障等原因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要求,并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4.3 污染物确定 纺织印染工业各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4287、GB 8978、GB 14554、GB 16297、GB 28936、GB 28937、GB 28938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 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 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 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使用含铬染化料的染色车间、使用含铬助剂制网车间,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强采用类比法。 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类比法、产污 系数法;加工原料含涤纶的印染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在无 锑含量数据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可采用产污系数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使用含铬染化料的染色车间、使用含铬助剂制网车间,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强采用实 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车间排放口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车间排 放口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加工 原料含涤纶的印染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物 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79 及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 HJ 879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4.3 废气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产污系数法;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和氨等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和氨等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 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设备或车间时,其他设 备或车间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设备或车间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取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 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 污染源强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 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4.7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纺织印染废水产生和排放量、涤纶印染过程中重金属锑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5.1.2 核算时段废水产生量纺织印染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5.1.4 核算时段锑产生量 涤纶印染过程中,原料中部分锑进入废水。污染物锑的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5.2 类比法 5.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核算新(改、扩)建项目车间排放口或废水处理设施进口废水中各污染物。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 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5.2.2 核算时段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车间排放口或废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项目车间排放口或废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浓度和废 水量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的类别相同(棉、麻、丝、毛、化纤),混纺比例相近(差异不超过 10%)且原 料中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产品类型相同; d)类比废水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e)类比车间排放口的,车间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进口的,生产工序相同, 其中染色、印花的生产工艺相同。 5.2.3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具体公式如下: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浓度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适用于具 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有效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5.3.2 采用连续在线监测数据核算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HJ 87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某排放口某种污染物核算时段内排放量为企业正常排水期间各连续自动监测周期内污 染物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5.4 产污系数法 5.4.1 产污系数 纺织印染工业生产废水核算因子的产污系数可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 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 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81 号)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中没有的核算因子,咨询当地行业 组织、专家、其他纺织印染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文献资料确定。采用罕见、特殊纺织印染工 艺和原料的,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纺织印染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 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产污系数代替。 5.4.2 核算时段生产废水产生量核算时段生产废水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6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正常排放的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6.1.1 物料衡算法 6.1.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纺织印染过程中溶剂挥发产生污染物的核算。 6.1.1.2 核算时段污染物的产生量 纺织印染加工通常为间歇性加工,可以一批染色工艺为基准(或者连续染色的一段时间 为基准)进行物料衡算,重点考虑印染工艺(涂层、复合、静电植绒等)中使用的沸点小于 或接近涂层工艺温度的溶剂等挥发性污染(如甲苯、二甲苯等)。 核算时段某种污染物的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6.1.2 类比法 6.1.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核算新(改、扩)建生产装置或者公用辅助设施的废气污染源强。现有工 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 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6.1.2.2 核算时段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源的污染物产生情况,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生 产装置同类型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浓度、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生产装置的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的类别相同(棉、麻、丝、毛、化纤),混纺比例相近(差异不超过 10%),且 原料中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产品类型相同; c)生产工艺、设备类型、废气收集措施相同; d)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6.1.2.3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段某种污染物排放量,具体公式如下: 6.1.3 实测法 6.1.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1.3.2 采用连续在线监测(CEMS)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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