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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92-2018 (HJ992-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Pharmaceuticals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31,388 |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92-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
HJ 992-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Pharmaceutical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
加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
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098 燃气轮机 噪声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2952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HJ/T 69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物料衡算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6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
HJ/T 6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
HJ/T 79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HJ 858.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 8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44 发酵类制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药工业废水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waste water
指制药生产企业或设施排放的废水,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工艺废
水、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纯化水制备排污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厂
区锅炉排污水等)。
3.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或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3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例如,危险废物焚烧炉启、停机
时其烟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
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制药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3。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等标准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制药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4554、GB 16297、GB 18484、GB 21903、GB 21904、
GB 21905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
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
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3。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注 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
注 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
注 3:混合废气中污染物源强核算,企业应优先考虑适用性选取方法,本表中的方法选取仅作参考。
注 4:核算时应同时记录各环节废气量。
a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c工艺有机废气指生产过程中各排污节点产生的主要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气。
d特征污染物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丙烯醛、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
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丙酮、二氯甲烷、苯酚、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氨、三甲胺、硫
化氢、氯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硫酸雾等。
e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产生二口恶英。
f无组织废气 VOCs的排放源强主要包括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采样过程排放、装卸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放等环节。
4.4.2 废气
4.4.2.1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
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
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VOCs、特
征污染物等有组织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
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优先物料衡算法。无组织废气优先使用物料衡算法。
4.4.2.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VOCs、特征污染物等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84.4.3 废水
4.4.3.1 现有工程污染源
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采
用实测法进行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
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
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3.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核
算依据污染物不同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4.4.4 噪声
4.4.4.1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类比法。
4.4.4.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5 固体废物
4.4.5.1 现有工程污染源
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物料衡算法。
4.4.5.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4.6 参数选定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7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
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5.3 物料衡算法
5.3.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发酵废气、中药醇提废气、罐区废气以及现有建设项目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的核算。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选取核
算时段内监测的有效数据。
5.3.2 污染物产生量
5.3.2.1 VOCs
计算一个制药工业建设项目或其中某一操作单元 VOCs 的产生量时,可参考《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
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 81号)中的“制药工业 原料药制造”部分。
计算罐区废气、装卸排放 VOCs 的产生量时,可参考《石化行业 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有
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中的公式法。对新(改、扩)建工程,储罐物料储
存温度、液体高度、周转量采用设计值。对于现有工程,储罐物料储存温度、液体高度、周转量采用实际运行数据。
工艺无组织排放 VOCs 的产生量主要由反应釜充装、加热、真空操作、过滤、离心分离、蒸馏、泄
压、溶剂回收、清洗及吹扫、工艺过程中以化学反应方式产生气体并释放等不同的操作单元组成。如果
在工艺过程中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则为工艺有组织排放源,否则视为无组织排放源。
5.3.2.1.1 投料
在工艺过程中,向反应釜、容器等设备投加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工艺物料时,通过设备排放口排放的
挥发性有机物的量与投料量,以及投加物料或设备中已有的物料组分的平衡蒸气压、相关蒸气的饱和度
有关。可基于理想气体定律,根据式(4)计算投料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5.3.2.1.3 真空操作
真空操作使用下列关系式计算释放气中每一个挥发性单物质的产生量。
5.3.2.1.5 泄压/降压
在压力过滤机排渣、压力反应釜卸料等间断式操作过程中,泄压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按式
(22)计算。计算基于以下假设:系统的泄压过程是线性的;泄压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和气体的温度
不变;泄压过程中气相空间内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气液平衡状态;忽略泄压过程中进入系统的空气。
5.3.2.1.7 溶剂回收系统
根据进入溶剂回收系统的溶剂量、实际回收溶剂量、进入废水处理系统的溶剂量、进入固体废物中
的溶剂量,核算溶剂回收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i, i, i, i,D D D D 进入溶剂溶剂回收系统 废回收系统 水 固废- - (24)
5.3.2.1.8 反应生成气体排放
制药工业生产过程中,很多反应涉及氯化氢等气体的生成,假设生成的气体中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气
液平衡状态,则排放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按式(25)计算。
5.3.2.2 特征污染物
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照物料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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