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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995-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99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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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5-2018 599 HJ 995-2018 <=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95-2018 (HJ995-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Leather mak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26,254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2019-03-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95-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HJ 995-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Leather mak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中以牛皮、羊皮、猪皮为原料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 源的源强核算,以其他动物皮毛为原料的制革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 算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 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9.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皮 raw hide/skin 指源自于猪、牛、羊等动物且未经或经过防腐处理的皮,是制革工业的基本原料。 3.2成品革 finished leather 指已经加工完成的皮革,可以作为成品出售。 3.3蓝湿革 wet blue 指裸皮经过铬鞣剂鞣制后外观呈湖蓝色至蓝色的湿革。 3.4原料皮 raw material 指制革企业加工皮革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革等。 3.5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由于故障等 原因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34.2 污染源识别 制革工业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并涵 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4.3 污染物确定 制革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2348、GB 14554、GB 16297、GB 30486 等国家及地 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 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选取 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产污系数法。其他废水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 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时,对 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 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 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 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 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3 废气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非 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核算采用类比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 衡算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 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 算;对 HJ 859.1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 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 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 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 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定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污染物正常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59.1 等要求。除监督性 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 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8)计算。 5.4 产污系数法 5.4.1 一般原则 9制革工业生产废水核算因子的产污系数可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 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1 号)和附录 B 取值。上述资料中没有的核算因子,咨询当地行业组织、专家、其他制革企业技术人员 或相关文献资料确定。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 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制革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产品、原料、工艺对应的产污系数代替。 生活污水产污系数可参考 GB 50015。 5.4.2 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废水产生量采用式(9)计算。 6.2 类比法 6.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整饰工段、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及现有 工程整饰工段、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 6.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情况,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污染物浓度、 废气量等相关参数的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或直接确定。 a)整饰工段废气源强类比条件包括: 1)原料、辅料、产品类别相同; 2)生产工艺、设备类型相同; 3)整饰工段产生废气的工序工艺参数相同; 4)类比废气量的,原料、辅料及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b)恶臭气体源强类比条件包括: 1)原料、产品类别相同; 2)产生恶臭的工序生产工艺相同; 3)废水预处理和生化处理工艺相同; 4)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6.2.3 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5)计算。 6.3 实测法 6.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6.3.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 HJ/T 373、HJ 630、HJ 859.1、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7)计算。 6.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59.1 等要求。除监 督性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 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某排放口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8)计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 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噪声测量技术规范等,对现有制革工业企业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实 测,作为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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