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JGJ52-200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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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 52-2006 | 555 | JGJ 52-2006 | 9秒内发货PDF |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JGJ 52-2006 (JGJ52-2006) |
| 中文名称 |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of sand and crushed stone (or gravel) for ordinary concrete |
| 行业 | 建筑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Q1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5 |
| 字数估计 | 60,612 |
| 发布日期 | 2006-12-19 |
| 实施日期 | 2007-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JGJ 52-1992; JGJ 53-1992 |
| 标准依据 | 建设部公告第52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
JGJ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JGJ 52-2006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of sand and crushed stone (or gravel) for ordinary concret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
方 法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天然砂、人工砂和碎石、卵石,保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0.4 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3 质 量 要 求
3.1 砂的质量要求
3.1.1 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μ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μ=3.7~3.1
中砂:μr=3.0~2.3
细砂:μ=2.2~1.6
特细砂:μ=1.5~0.7
3.1.2 砂筛应采用方孔筛。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直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表3.1.2-1的规定。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 μ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下同),分成三个级配区(见表
3.1.2-2),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表3.1.2-2中的某一区内。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3.1.2-2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
粒径为5.00mm 和630μm (表3.1.2-2斜体所标数值)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
不应大于5%。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I 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
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3.1.3天然砂中含泥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 混凝土用砂,其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3.1.5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砂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
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人工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3.1.8 当砂中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 有害物质时,其含量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云母含量不应大于1.0%。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3.1.9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
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³, 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3.1.11 海砂中贝壳含量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 C25 混凝土用砂,其贝壳含量不应大于5%。
3.2 石的质量要求
3.2.1 石筛应采用方孔筛。石的公称粒径、石筛筛孔的公称直径与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混凝土用石应采用连续粒级。单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以改善其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当卵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本标准表3.2.1-2要求时,应采取
措施并经试验证实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3.2.2 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不应大于1.0%。当碎石或卵石的含泥是非黏土质的石粉时,其含泥量可由表3.2.3的0.5%、1.0%、2.0%,分别提高到1.0%、1.5%、3.0%。
3.2.4 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小于C30 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3.2.5 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值指标表示。岩石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至少高20%。当混凝土
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 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
控制。碎石的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3.2.5-1的规定。
3.2.6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应用硫酸钠溶液法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碎石或卵石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当碎石或卵石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3.2.8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骨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
快速砂浆棒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碱活性检验;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碳酸盐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碱活性检验。
经上述检验,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碳酸盐反应危害时,不宜用作混凝土骨料;否则,应通过专门的混凝土试验,做最后评定。
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硅反应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³, 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4 验收、运输和堆放
4.0.供1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
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³ 或600t 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³
或3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0.2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海砂或
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
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质
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0.3 使用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
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检测报告可采用附录 A、附录 B 的格式。
4.0.4 砂或石的......